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取证方法/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53:16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取证方法

唐青林


  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而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候企业为了收集证据,可能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除了权利人自己取证的方式外,还包括以下几种取证方式: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6年10月24日第16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2007年1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在20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的分值规定仍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所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加盖卫生监督专用章。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村卫生室除外);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
  (七)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
  (八)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十)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七)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
  (二)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六)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发布医疗广告的;
  (八)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九)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一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五)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七)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八)采购列入《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企业名录》的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的;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一)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度的;
  (四)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值为1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记分。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通知书》交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通知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请到页面http://www.smhb.gov.cn/node2/xxgk/gkml/zcfg/gfwj/wsfz/userobject7ai1120.html下载)


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旅游系统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旅游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有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阶段,要将工作重心由抗灾救灾及时转向全面恢复重建的要求,全国旅游行业要认真做好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到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一手抓灾后接待能力的恢复,一手抓旅游市场的恢复发展;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后恢复发展与完成年度工作相结合,与提高防御灾害能力和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恢复发展,确保旅游安全,确保服务质量,为实现全年发展目标,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艰巨性
  此次灾害给灾区旅游业造成直接重大损失,同时给全国旅游业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失,全行业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估计灾后恢复发展工作的难度。
  (一)旅游基础设施受损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9日,全国19个受灾省区市的824家景区、 5231间建筑、1.5万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2542公里旅游道路遭到程度不同损坏。1662家景区暂时关闭,大量绿化植被和古树冻死冻坏,大量名贵树木被压断;游乐设施、游船游艇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停车场、游步道和旅游标识牌大量损坏。灾害共造成旅游经济损失约69.7亿元。
  (二)旅游市场受到严重影响。这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直接受灾地区虽然是部分省区市,但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却是全国性的。受灾严重的贵州、湖南、安徽、江西、广西、湖北、浙江等7省区旅游活动一度全部或部分停止,致使国内外游客短期内大量退团,波及全国旅游行业。初步统计,旅行社退团1.58万个,约30万人。受灾地区“农家乐”等大批乡村旅游点停业。为配合抗灾救灾大局,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主动停止或减少了国内跨区域旅游,致使春节黄金周假日旅游接待人数同比下降5.2%、收入同比下降5.5%。
  (三)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灾后融雪融冰及气候变化可能引发景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潜在险情;停水停电可能使一些灾区的环境受到影响,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可能得不到及时保障;灾后景区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索道及大型游乐等设施设备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四)灾后恢复发展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相当一部分受损的旅游设施、景观和生态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海外中长线旅游客源市场招徕促销需要一定时间,居民旅游消费回升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因素,预计灾后旅游全面恢复尚需一定时间,旅游恢复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各项工作面临较大难度。


  二、全力做好灾后旅游行业恢复发展工作
  总体看,与其他受灾严重的行业相比,旅游业受影响的时间和区域还是局部性的,旅游业虽损失很大,但并未对客源市场造成深度影响,旅游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并没有改变。只要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灾情对旅游业的影响就会缓解,旅游市场恢复可以较快实现。
  (一)积极促进旅游市场全面恢复。各级旅游部门要围绕旅游市场恢复,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务实措施,下大力抓市场宣传促销工作。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恢复发展的进度,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情况,制定周密的宣传促销计划,加强政企联合、区域协作,有目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要以国内市场和国外周边市场为重点。国内旅游市场恢复发展以地方为主做好相关促销工作,国家旅游局根据市场需要和条件允许适当支持。国际旅游市场恢复以日韩等周边客源市场为主,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地方和部门联动,开展集中宣传促销活动。要结合全年重点活动和重点时段开展工作。各地要把灾后市场恢复发展与上半年开展的重点促销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好海内外的促销平台,整合促销资源,找好切入点,形成大声势;要抓好清明、五一、端午三个重点时段和国内旅游交易会的市场促销,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扩大旅游消费市场。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海内外媒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对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二)抓紧修复和重建旅游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损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观是旅游恢复发展的前提,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指导,要积极推动修复和重建工作。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境第一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安全监管。要坚持企业自主修复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时保质完成修复任务。受灾地区旅游企业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尽快恢复旅游接待能力。
  (三)着力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着力防止次生灾害对旅游恢复发展造成新的损失和影响,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环境灾害、疫情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重点,严密监控。重点加强对旅游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隐患的清除,加强对索道、缆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检修,加强对融雪造成的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控预警,加强对旅游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质量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好关,事事有落实,务必做到安全隐患不清除、服务质量无保证绝不恢复接待。要强化意识,积极应对。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次生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次生灾害,要迅速行动、妥善应对,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争取恢复重建资金和政策支持。为了支持受灾地区尽快修复损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国家旅游局春节前已经紧急安排2000万元救灾资金,补助部分受灾地区,各地也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多渠道安排救灾资金和恢复发展促销费用。恢复发展阶段,国家旅游局将继续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支持,力争再安排部分促销经费,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市场宣传促销工作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修复重建。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帮助受灾地区的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减轻受灾影响,尽力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在一段时期内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
  (五)大力促进旅游消费增长。此次灾害造成居民旅游消费愿望后移,消费预期普遍调整,未来若干个长周末和黄金周以及暑期都有可能成为居民消费的热点时段。各地要按照2008年旅游工作部署,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紧密围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战略目标,深入研究旅游、休闲、文化等大众消费趋势,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增强旅游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旅游消费增长。


  三、不断提高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次抗灾救灾工作再次表现出了旅游系统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好作风。同时,也暴露出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全行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在组织旅游恢复发展的过程中,各地都要认真反思这次灾害中旅游系统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旅游行业抗灾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处置能力。同时,要广泛宣传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旅游行业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二是全面评估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此次灾害对旅游业影响是重大的,要全面评估此次灾害对旅游基础设施损失程度和旅游市场的影响,评估对近期和中长期旅游市场的影响。要以此次灾害为重点,总结历次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提出制度性建设措施。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急体系。要进一步抓好旅游应急的“一案三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子预案,加强行业预案、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衔接和配套,加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预警提示和应急联动等各项工作制度的评估,推动应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推动应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加快旅游应急平台的建设,加强旅游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力、财力、旅游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结合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加快推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