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8:29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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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199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具体工作的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区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书》(格式见附件),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一并报送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向报送机关提出补充有关材料的要求,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出改正意见,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并酌情建议有权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直接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撤销的。
第九条 同级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
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改正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在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回告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处理决定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6日发布的《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书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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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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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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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依据 |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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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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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家排行榜”排出财富的责任与阳光
 

               杨 涛
4月26日,“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发布,黄如论、余彭年和翟美卿等136位慈善家榜上有名。去年一年,入榜的136位慈善家共计捐赠9.85亿元的善款,平均每人捐赠善款724万元。(《新京报》4月27日)
这是件让人感到欣慰的事情,慈善是济贫扶弱、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的人共同来参与,而那些先富起来的人,那些拥有较多财富的企业家们,更应当积极投身于这一公益事业中。对于一个企业家、财富拥有者来说,其获取巨额的财富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努力,但却也是得益于整个社会,因此,回馈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是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当尽的一种责任。事实上,金钱增长到一定的程度,对于拥有财富的人来说,其实变成了一种数字游戏和数字增长,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满足,而捐助适当的金钱,对于千千万万需要帮助人们来说,却能解救他们于水火之中,找到一条全新的道路。如果一个财富拥有者,能对社会感恩,能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更有利于自己的财富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仇富”现象的发生,创建一个走向共同的和谐社会。因此,当我们看到众多的企业家登上了“慈善家排行榜”,其实背后体现了财富在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
众多的企业家登上了“慈善家排行榜”,也体现了财富的阳光和自信。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人趁体制的疏漏,获取了不少“灰色收入”,并且常有仗势欺人、为富不仁的现象发生,一些富豪包养三妻四妾,一些富豪侵占他人土地。因而,民众对一些财富拥有者诟病颇多,并因此常常怀疑财富拥有者的财富来源是否正当。企业家敢于将捐出自己的巨额财富,并因此登上了排行榜,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就是敢于让自己的财富曝露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这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自信,因为只有财富来源是合法的,是经得起检查的,才愿意让人知晓。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灰色收入者”也借此排行榜沽名钓誉,但事实上,不光彩的财富越是多曝光,其被质疑甚至被追查的可能性越大,事实上大多“灰色收入者”既不想尽社会责任,也不愿频频见光,还是更愿意将自己财富藏着掖着,或是进行挥霍。因此,可以说,敢于登上“慈善家排行榜”的企业家,大多是自信的,其财富是阳光的。
我们感谢有关方面通过编制慈善家排行榜的这种形式,为企业家们搭建一个从事公益事业的桥梁,让他们的财富回馈社会,面对阳光。我们更真诚地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家、财富拥有者们能行动起来,为我们的慈善事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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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2004年9月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