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4:52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1998年11月10日,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0日,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基础教学和医院临床教学各自的优势,加速发展中等护理教育,更好地适应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是加速培养护士的有效措施之一,它属于正规教育制度,应纳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参加省内中专统一招生考试。学生毕业后由卫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
第三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可实行总校与分校管理体制,卫校为总校,医院设立护士分校。总校和分校在培养学生方面是一个整体,教学过程采取分段负责制。

二、条件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凡准备实行总校和分校体制的卫校与医院,按照隶属关系,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总校与分校体制的卫校,应是按照国家教委(86)教职字010号文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并须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师资队伍和较齐全的教学设备,具有指导分校教学业务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一般应是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医院,并须具备承担分校教学工作的能力,能提供适应分校教学要求的兼职师资、实习条件、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
第七条 分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停办,如确需调整或停办,须由总校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或停办的分校,应保证在校学生完成全部学业,不得遣散或提前结业和分配工作。

三、职责范围
第九条 总校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报总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教材的提供、学生的毕业考核、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毕业分配工作;
2.负责完成普通文化课及医学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3.做好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搞好教学质量管理,指导分校的教学业务,经常深入分校听取意见,有计划地组织总校与分校专兼职教师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指导改进教学工作;
5.协助分校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分校的专任和兼职教师的人选,在分校提名的基础上,由总校审核聘任;
6.负责提供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十条 分校的主要职责:
1.按照总校统一的教学计划,负责完成临床课的理论教学与临床实习,并保证教学质量;
2.认真选派临床经验丰富并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主治医师、医师、护师和护士长担任分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3.负责学生在分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配合总校做好学籍管理和毕业分配工作;
5.负责提供学生在分校学习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6.规划分校的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分校的办学条件。

四、编制和待遇
第十一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应有一定的教学编制。分校的教学编制可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根据分校的规模制定相应的编制定额。其中专任教师编制应放在有授课任务的各临床科室,统一安排使用,也可设临床专职教师的编制。
第十二条 分校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与总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寒暑假,班主任按总校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专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医院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临床职务。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分校兼职教师的待遇也应作出合理规定,以利教学工作。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总校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教学职务,并应按规定发给授课酬金。
第十四条 分校所在医院在办学中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在学生分配上应给予适当优惠,除了统一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外,可按在校毕业生20-25%的比例择优留用。

五、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分校的正常教学经费在卫生事业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科目内列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定额标准核给总校,总校根据分校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在校学生数拨给分校所在医院的财务部门,也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正常的教学经费直接拨到分校。
第十六条 分校经费由所在医院财务部门兼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由分校教学办公室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年终向总校或有关部门报送决算。

六、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有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该项工作,主管处室具体指导,协调总校与分校工作。
第十八条 总校应设立分校工作管理部门,该部门属学校的中层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以及各有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负责做好分校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分校由所在医院的业务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兼任校长,下设分校办公室,负责学生在分校期间的教学及管理工作。分校办公室属医院的中层机构,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护理部主任兼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和专职班主任。分校的人事关系隶属医院,教学工作受总校及医院双重领导。
第二十条 凡实行以上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6]19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程序》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 2006年6月1日以后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不再进行初审,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即对所申报产品生产环节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具体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进行。原由卫生部审评机构组织的大型水质处理器现场审查纳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工作范畴,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仍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执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卫生部审评机构申报许可,不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关于申请表和卫生许可批件
(一) 已获得我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原时限要求或新《程序》的时限要求申请办理延续,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无须提交初审意见。
(二) 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被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省级初审机构或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可以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无需提交初审意见。此类情况的产品必须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交许可申请。
(三) 2006年6月1日前获得卫生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其批件或备案凭证格式及载明内容与新《程序》要求不一致的,应该在批件到期延续时一并变更。
(四) 除上述情况外,2006年6月1日起申报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按照我部新印发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五) 2006年6月1日起向卫生部审评机构递交许可申请(包括首次申报、变更、延续和补发等)的,应当按照新格式填写申请表。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其卫生行政许可证明文件按照旧格式批准发放。
(六) 《程序》中对个别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体例作了改变,2006年6月1日后批准变更批件的仍沿用原批准文号,批准延续的将使用新批准文号。
三、关于新产品的申报
《程序》中规定了新产品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在无法确定所申报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新产品申报,卫生部审评机构将按照其申报形式履行受理工作。产品许可过程中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申报产品是否按照新产品许可,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但不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卫生监督局反馈。
联系人:房军、高小蔷、吴咏梅
电话:010-68792407;010-64047878-2216、2206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food@moh.gov.cn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