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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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增雨防雹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财政、发改、公安、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无线电管理、烟草、人民武装、驻楚部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和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
  州、县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设立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工增雨防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负责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技术指导、指挥、调度等工作。
  州、县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经政府批准的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科研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设备维持费、弹药补助费等,由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林业、水利、烟草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工增雨防雹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其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所需经费,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六条 州、县(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经费的监管和审计。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二)审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跨州、市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乡(镇)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协调工作;
(四)处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督促、检查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中心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协助上级人工增雨防雹主管机构进行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点建设用地的征用协调和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处理相关纠纷;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干旱、冰雹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统一协调、技术指导和作业设备、弹药的购置、调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备、弹药的安全技术检测、管理、保养、维修和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点勘测、选址和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资格的初审、人工增雨防雹设备使用许可证和作业人员上岗证的审核申报;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空域的申请和作业天气预警;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公告;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运输、存储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使用的设备、弹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使用的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备,以及超过有效期的弹药,不得用于人工增雨防雹作业。
  第十三条 人工增雨防雹的作业地点,由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发射装置射程等条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建议;接到建议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增雨防雹作业:
(一)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气象台站发布森林火险气象警报;
(二)局部地区出现干旱征兆,气象预报持续干旱少雨,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三)工程蓄水供给严重不足;
(四)冰雹频发区出现或者预计出现冰雹天气;
(五)出现其他需要进行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点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作业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报州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二)作业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得建盖影响作业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确因发展或者作业环境遭破坏需要迁移作业点的,须提前12个月报经州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作业点的费用由影响作业点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需要购置人工增雨防雹发射装置、弹药等作业设备的,由州气象主管机构汇总购置计划后,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购置。
禁止擅自向生产单位购置、私自借用和倒买倒卖人工增雨防雹发射装置和弹药。
第十七条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备和弹药不得用于与人工增雨防雹无关的活动,禁止转让给非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应当经州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凡在本州辖区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每年作业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每个人工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点不少于3人,高炮作业点不少于4人。
  第二十条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上岗人员名单,每年作业前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上级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进点前30日内,把当年的作业计划上报州气象主管机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遇扑灭森林火灾等紧急任务,应当在作业前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进点前5日内,在媒体上进行作业公告。开展作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进点前3日内,在辖区内张贴作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当进行作业空域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州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严禁超时作业和擅自作业;通信联络中断的,禁止作业;航空管制部门不同意的,严禁作业。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员在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危险及干扰安全作业的因素。
严禁无关人员在作业现场附近围观。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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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如(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水电部火电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级预审,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凡属电力规划设计院主持预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电力局(所在地不设省局的由电管局,下同)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或由电力规划设计院委托省电力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需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预审时,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由电管局、电力局主持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单位报电管局,电力局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转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投资额不足二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电管局、电力局预审,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都应对原有污染源,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级计划、基建、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结合本办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局内计划设计、基建等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预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评价费用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预审;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的落实;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预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部直属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在建设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完成如下工作: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环境影响分析;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设计院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及地方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后开发评价工作,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图设计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施工设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完成如下工作:
按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上报预审;落实施工设计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及项目竣工后与主体工程的同时投产和正常运转;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火电生产和污染治理,具备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相应的评价资格证书,需由部外单位承担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严格审查,确定评价范围和内容。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提交建设单位上报审查。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商同意的评价大纲不得擅自更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规定”的格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交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要符合实际工作量,经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签合同,并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环境影响评价实测资料或经过整理的资料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先由委托单位支付70%的评价费用,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专题报告审查通过后再由委托单位支付其余的30%。
第十二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之日起,两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工作以评价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审批时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要求;防止污染的“三废”处理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设施投资的概预算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分步调试,保证七十二小时试运中环境保护设施同步投入,停机处理缺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试运正常后移交生产,在试生产六个月内,生产单位组织监测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向主管建设项目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试运情况,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由电管局或电力局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验收。
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育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资助、民政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互助、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的原则。

二、教育救助对象

教育救助在重点突出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宽救助层面。教育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全市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不含择校生、借读生等);

(二)当年考入高校的特困学生(不含自费生);

(三)个别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灾祸造成暂时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

(四)全市城乡散居孤儿的上学;

(五)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在校大、中、小学学生等。

三、救助资金筹集

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教育救助基金,其筹资标准分别按市、县(区)人口总数为基数,每人每年0.5元纳入预算,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教育救助基金专帐”,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相关部门(单位)筹措和社会各界捐款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

(一)市、县(区)财政列支的救助资金;

(二)争取国家、省上有关特困学生救助的资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四)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和募集的资金统一划拨到教育救助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教育救助基金的分配使用,由同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工作上的空白点。救助名单、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救助办法和标准

特困学生救助实行定期救助的办法。即每年按照就学类别、年级、学校收费等情况分类给予救助,但每年只救助一次。

具体救助标准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生活状况,救助标准为: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高中生500元—1000元;初中生100元—500元;小学生50元—300元。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适当拉开档次。

六、救助审批程序

(一)因家庭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应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昌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表》,并由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收费或欠缴费用情况证明(新录取的大学生由毕业所在高中学校及其教育部门出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救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分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要深入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和村(居)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就救助对象、救助金标准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救助,并经再次张榜公布一周后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特困学生救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核销。

(五)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文明办等部门自行开展的教育救助活动,亦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做到张榜公布,公开公正,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的救助资金一律纳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原则上谁筹措谁使用,不足时可申请基金配套,但不列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的不予配套。

七、组织实施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教育救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县、区政府要制定特困学生救助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汇总整理各单位统计上报材料,建立教育救助数据库和相关台帐,全面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人数和具体类型;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审批发放和检查指导等工作;要建立特困学生救助公示制度和救助资金检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困学生状况,如实反映特困学生救助情况,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生义务教育工作,落实城乡特殊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期间的优惠政策,具体负责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的教育救助实施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特困职工子女教育救助;妇联、团委、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结对子帮扶、西部助学工程等工作的落实;各级残联具体负责城乡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教育救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特困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并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数量和使用计划,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确保救助工作按时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都要自觉接收民政部门的指导,如实提供特困学生救助所需的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审核、审批等各项救助工作。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