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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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9号

(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保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北至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至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麓山景区(含新民学会景点)、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保护好本单位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各项设施,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设立界桩。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的要求,征收核心景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植被,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经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移栽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

  对岳麓书院、黄兴墓、蔡锷墓、爱晚亭、麓山寺、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订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的修缮,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国家规定执行,保持其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改善安全、交通、消防、服务等设施和游览条件。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除景区内的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行驶。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文明经营。

  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二)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

  (三)破坏岳麓山、凤凰山、天马山、牛形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佳岭、扇子山等山岭的地形地貌;

  (四)填塞或者污染桃子湖、咸嘉湖、后湖、顺塘水库;

  (五)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和修墓;

  (六)损坏文物古迹、园林景观;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核心景区内除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

  (三)新迁入住户;

  (四)猎采野生动植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弃物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刻画或者污损岩石、竹木;

  (七)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破坏景观、妨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搬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心景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参与验收。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列入总投资,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可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的,可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或者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标牌的;

  (三)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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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彩票发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有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有的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发行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时有
发生,对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一些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不严格遵守和执行现行彩票管理制度,管理薄弱,资金使用混乱。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彩票发行及管理工作,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彩票。除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其他彩票。严禁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代销其他非法彩票。凡违反规定擅自发行或变
相发行彩票的,要没收其全部违法收入,上交同级财政。属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收入,上交中央财政。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代销非法彩票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取消其彩票发行资格。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彩票额度管理。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彩票额度管理制度,按批准和下达的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组织有关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严禁超额度发行和销售彩票。凡违反彩票额度管理制度,超额度发行和销售彩票的,其发行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同级
财政,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彩票发行资格,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主管部门和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彩票额度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
1.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配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的方案,须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民政和体育部门向下分配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的方案,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抄送下级财政部门。年度执行中,民政和体
育部门根据彩票销售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对年度彩票发行额度分配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彩票发行情况。
2.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要将每期(次)彩票的发行公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各级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在不突破批准和下达的彩票发行额度的前提下,可将即开型彩票发行额度用于电脑彩票,但不得将电脑彩票发行额度用于发行即开型彩票。
4.彩票发行额度的有效期为公历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未经财政部批准,年终未使用的发行额度一律作废。年度中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彩票额度,由民政部或国家体育总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三、从2000年4月1日起,福利和体育彩票(包括即开型彩票和电脑彩票)一律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奖金,取消实物兑奖。违反此规定继续采用实物兑奖的,取消其彩票发行资格。
四、强化福利彩票社会福利基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福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的规定,将社会福利基金和彩票公益
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通知下发前未将社会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000年4月1日之前,将资金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全部没收上交同级财政。各级民
政和体育部门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社会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支或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筹集、规范管理与合理使
用。
五、各级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彩票收入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核算体系及审计监督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发行成本。
六、各级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制度。发行和销售的彩票类型,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彩票类型。各类型彩票的规则必须符合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则。要加强对彩票代销业务的管理,严禁以承包买断方式发行和销售彩票。

七、要切实做好即开型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各级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要高度重视即开型彩票发行和销售的安全及社会安定,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制定周密的发行销售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要研究改进即开型彩票的发行
和销售方式,在大中城市要逐步减少即开型彩票销售,有条件的,可逐步取消即开型彩票的销售方式。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彩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现行福利、体育彩票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彩票管理办法。要配备专人加大对本地区彩票发行和销售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彩票发行和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
击各种私彩活动。各级民政和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200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1997年5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自动化系统参数库中的“贸易方式”及代码予以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增列四种贸易方式,分别为“来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200)、“进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600)、“来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400)、“进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600)。
二、将“来料转内销”分列为“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245)和“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345);将“进料转内销”分列为“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644)和“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744);将“保税区仓储转口”分列为“保税区仓储货物
”(代码1234)和“保税区转口货物”(代码1134)。
三、从“保税仓库货物”中分列出“保税仓库转口货物”(代码1133),从“其他贸易”中分列出“对台小额贸易”(代码4039)。
四、取消“保税区退区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两种贸易方式,采用以下方案以满足统计需要:
增加运输方式代码“0”,用以标识“保税区退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增加运输方式代码“1”,用以标识“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区运
往非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的运输方式代码仍分别为“7”和“8”。
与上述贸易方式相关的贸易方式所适用的范围作相应调整。
自1997年5月1日起,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按照新修订的贸易方式代码填写有关内容。
特此公告。



19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