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6:07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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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1号)

银发〔200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兰州中心支行、昆明中心支行,四川、陕西、重庆、甘肃、云南省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现将各项特殊金融服务政策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好资金调运和汇划,保障灾区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入账和拨付;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设法恢复受灾地区网点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可设临时营业点,以保证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对有关抗震救灾的国际救助资金快速办理,并尽可能减免费用;开启抗震救灾绿色授信通道,积极做好抗震救灾贷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灾物资的及时采购和流通,对电力、通讯、公路、铁路等受灾害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保证信贷审批效率,确保救灾贷款及时到位。

二、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同时,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抓紧修复受损较小的营业网点,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对外营业。对损毁严重、伤亡较重,不能正常营业的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从全系统调配专业人员支援灾区,满足灾区网点正常营业的人员需求。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充足的业务运作机具和相关设备,确保ATM机、电脑、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保险箱等支持设备及时到位。要及时公告通知客户网点变更情况,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和支付结算渠道畅通,帮助受损机构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开展支付业务;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执行简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准入政策安排,同时做好临时银行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及时组织商业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短期内恢复营业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当地银监局可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如营业大楼、金库)、业务运作设备(如电脑、ATM机、POS机)、各类档案资料(如档案、合同、账册)等受灾情况,对各类财产损失要分门别类,准确评估登记;要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

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的信贷需求。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七、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确保重灾致损营业网点的安全,在保证人员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维护好划定的警戒线,设定专人轮流守护损毁的金库、保险箱、现金尾款箱等现场,确保现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损的网点和临时网点要做好金库守护和运钞安全工作,严格实施安全控制,保证网点安全运营。严防各类针对受灾地区银行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银行财产安全。

八、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有条件的重灾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适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或设置呼叫中心,及时了解灾区人民金融服务需求,并做好灾区金融服务政策等相关咨询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尽全力对受灾地区网点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分支机构,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恢复灾区金融服务工作。

本通知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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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3〕1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六日


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十五”期间在西部地区遴选一批中医药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以推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学术水平提高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会议就做好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

  一、学科建设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的基础条件,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梯队,增强学科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学科在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学科遴选与建设: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原则上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和模式进行。但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基础和现状,以及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等方面因素,在学科遴选与建设等方面稍作调整。

  (一)布点原则。为了配合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这次重点建设中医临床学科和中药学科。学科定点在二级学科。一些大的学科如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在三级学科布点建设。学科建设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学科点的确定要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紧密结合。学科布点除了高等中医药院校外,还可以是研究院(所)和综合性中医医院。这次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首批安排12个,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内蒙、西藏、新疆原则上安排民族医药学科。其他省区安排中医或中药学科。

  (二)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按照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进行。一个学科只确定一个基础较好的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位共同扶持,加速建设,使其能快速发展,达到或超过全国水平。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不再要求必须具有5个以上协作建设单位,但仍要求学科建设要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相同学科间自愿组合,协作建设。

  三、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2个学科,并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申报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经审核批准的学科,按规划书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没有批准的学科作为第二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候选点。

  四、学科建设经费。这次学科建设强调以任务定经费,保证学科建设所必需的条件。经费是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必要保障,在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时,强调建设经费必须根据学科建设的任务进行测算,必须明确经费筹措的途径和来源,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学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争取科研经费、教育经费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鼓励各学科和企业合作,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保证学科建设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原则和数额,在审核批准各学科点建设规划并签订协议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每个学科建设点先期补助30万元,主要用于学科基础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3年建设周期中根据我局经费情况和学科建设成效争取更多的投入。

  五、组织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管理中医药学科建设;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的遴选、对学科建设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每个单位均要求成立以校长或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以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的学科管理部门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学科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老中医药专家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学科带头人。他们的任务是在单位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协调本学科点的建设。对学科建设进行学术指导。第四个层次是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是第一线工作的科(室)主任,他们是学科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承担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

  在重点学科建设中,要求各个学科必须建立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统一、协调、有效的运行机制,并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