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8:51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在四川汶川“5·12”地震后的疫情预防和疾病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使灾区群众及抗震救灾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中医药服务,促进地震伤员康复,减少灾后传染病的发生,有效治疗灾后常见病和多发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疾病防治工作
(一)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统筹本地区中医药行业参与抗震救灾防病治病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灾区中医药相关信息的收集,掌握灾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需求,以及灾区现有中医药人力、物力等资源情况,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工作。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灾后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提供物质保障。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卫生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协调发改委、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灾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医药物资的供应,将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纳入灾区防病治病中统一部署。
(四)加快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恢复,为在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保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中医系统地震损失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设备、药品、人员等方面需求,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支援工作,为灾区提供捐款、物资、医疗器械、药品和帮助灾区中医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等。非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开展援助工作,全力以赴帮助灾区做好受损中医医疗机构的重建工作。
二、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的宣传,进一步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一)加强对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中医药防病知识和方法的宣传,宣传主要内容应包括居住环境的除瘴避秽,日常饮食的选择,常见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皮肤病及蚊虫叮咬的预防以及按摩等常用保健方法的应用等。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宣传资料——《地震灾后中医药防病知识》发往受灾地区,做到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各个单元(如帐篷、活动房等)均有1份,并通过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及医疗机构等供大家获取。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发往灾区各地,在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医疗机构)等处设置宣传栏、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力争覆盖灾区所有的灾民集中居住地和中医医疗机构。
(四)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
(五)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提供中药等中医药服务开展疾病预防,并在灾民集中居住地等组织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讲座等活动,指导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应用简易可行的中医药方法预防疾病。
三、进一步抓好地震伤员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
(一)要针对地震伤员中大量的骨折病人,以促进骨折愈合、加快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等为重点,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综合、合理应用各种中医药方法精心救治,促进地震伤员早日康复。
(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要充分考虑灾区的气候、生活条件等情况,坚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选择药物应以中成药、免煎颗粒剂和灾区常见的中草药为主,方便灾区群众服用;选择的治疗方法要简便易行,积极采用针灸、按摩等非药物疗法,便于医务人员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了《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发往各灾区。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收治地震伤员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灾民安置点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治疗方法的培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前往灾区开展技术指导。
(四)做好中医药治疗的相关药品与设备设施的配备工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需要配备的药品和设备设施,并将有关药品及设备设施的需求计划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采购,有关外省医院中药制剂的需求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切实做好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中医药服务
(一)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力争在灾民集中居住地设立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或为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配备1名以上中医类别医师或懂中医的医师,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开展中医药服务必备的设备和必要的中成药、中药颗粒剂,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中药饮片及其调剂、煎煮设备。
(二)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和医疗服务点要以受灾群众作为服务重点,兼顾抗震救灾人员,通过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设置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栏、发放中医药防治病手册、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健康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防治知识的宣传,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
(三)要组织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学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大力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简便、实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普遍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外的中医药专家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巡回医疗队,定期对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进行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进一步提高诊疗所的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的兴旺发达,不仅需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同时也需要使人口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对我省人口的生育繁衍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特制订
本暂行规定。
第一,根据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我国到本世纪末要实现的战略目标,我省人口到二○○○年必须控制在三千八百万以内。今后十八年,平均每年只能增长二十九万多人,即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八点一。这个人口增长规模和速度,是我省在今后十八年内制订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重
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严格地按人口计划来控制人口的增长,以保证我省社会、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
第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方针,做到“两种生产”计划一起制订,“两种生产”任务一起下达,“两种生产”一起检查总结,“两种生产”一起评比总结,切实把“两种生产”一起抓紧抓好。
第三,各市县都要根据本地在二○○○年内的人口控制目标,分析第三次人口普检提供的人口资料,从人同自然资源、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中,研究人口发展规律,制订出人口区域规划(包括近期、中期、远期人口规划)。认真贯彻执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政策,调整年度人口计划与中期、远期人口规划指标,做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保证我省控制人口目标的实现。
第四,年度人口计划制订之后,要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各基层单位要按上级机关下达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指标。谁该生,谁不该生,要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发给“准生证”,张榜公布,要做到该生者有生育指标,不该生者有节育措施。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必
须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双包合同”一起订,两个责任制一起落,以保证使每个年度的人口计划都落到实处。
第五,实行人口计划管理。人口计划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经常调查,全面掌握。确定生育指标,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要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凡要求生二胎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公社)出具证
明,再由办事处或公社报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县(区)统一组织体检后,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各市县每年要定期集体审批一次或两次。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盲目流入人口。盲目流入人口中的育龄夫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计划外怀孕者,一方面要
抓紧遣送回原籍,将其计划外怀孕情况向其原单位通报;另一方面要直接做通其思想工作,及早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手持户口证、粮食证、迁移证,在本地没落户而居住一年以上者(其应不应该落户,由公安部门按规定掌握),应该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依据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农村人民公社(乡)、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检查年度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每月要检查
一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发展问题,及时解决。要教育群众充分认识我国面临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从速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性,使他们自觉地做到:有一孩的带节育环;有两孩的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已计划外怀孕的做人流、引产;男女青年要主动地自觉地实行晚婚晚育。每个单位都要积
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无早婚,无节育措施不落实,无计划外生育的“三无单位”。
第七,人口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各行署、市、县社(乡)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人口计划的编制、检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计委、经委要把制订、检查人口规划,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
第八,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抓好对计划生育统计和计划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人员和规划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不要抽调计划生育统计、规划人员搞其他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98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