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28:58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修订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正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保证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十五册,以下简称新定额)正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保证新定额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定额的适用范围
新定额系全国统一预算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新定额的水平不得任意降低。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适当提高定额水平,在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属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范围内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新定额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定额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1.新定额的主编部门即为该定额的主管部门。它负责掌握定额的执行情况,积累资料,传递信息,对定额进行补充以及对定额作出统一解释。
为加强管理,新定额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定额管理机构中,按所主管的册数(一册或几册),设立二至三人的专门管理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国家计划委员会对管理组将适当拨给补助经费,并发给印章,以利于开展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按照新定额的编制说明负责对定额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负责定额的补充和资料的积累。
三、新定额的交底方法
新定额的主管部门在新定额发布以后,应将有关定额的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及时根据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的统一解释,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定额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以及统一解释均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四、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单位估价表的生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要尽快做好新定额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材料目录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生成单位估价表。
地市也可直接采用省会的单位估价表计算价差调整系数。
五、新定额的施行
自新定额施行之日起,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试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简称九册定额)及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定额即行停止执行。如果由于编制材料预算价格等原因必需推迟执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件具备情况自行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1987年7月1日。
六、新定额的补充
新定额的缺项可由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随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定,在所建设的工程范围内执行并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备案。
适用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补充定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批准,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执行,同时抄送有关新定额管理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补充定额,由有关新定额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附: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主管部门
定额名称 定额主管部门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机械工业部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三册 送电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四册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五册 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六册 工艺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七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石油工业部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预算定额 吉林省建设厅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预算定额 天津市建委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一册 工艺金属结构工程预算定额 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册 炉窑砌筑工程预算定额 冶金工业部
第十三册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四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十五册 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化学工业部
定额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质量技监局
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
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即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加强水泥新标准的宣传。从3月下旬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集中开展一次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水泥质检中心(站)质量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作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材料进货检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水泥新标准的产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加强对水泥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程验收单位对使用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水泥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加强对水泥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水泥新标准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有关科研院所要组织力量做好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帮助解决企业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有关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的水泥化验室要按照规定控制试验室温湿度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检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强度试验误差要控制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国家标准(GB/T17671-1999)规定的范围内。
2.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新标准实际测定的强度值调整和确定本企业水泥强度等级,企业内控指标继续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水泥生产和销售使用的包装袋一律按新标准要求标识,老标识的包装袋禁止使用。销售散装水泥出具的散装卡片也应按新标准进行标识。凡达不到规定最低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水泥使用单位4月1日前已采购的按老标准生产的水泥允许使用至2001年5月31日止。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水泥,应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按新标准强度等级使用。
4.中国水泥和房建材料认证委员会,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按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对已取得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按新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
6.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ISO标准砂、水泥专用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满足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坚决防止并杜绝假砂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7.各有关单位应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作相应调整。
对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验仪器设备和ISO标准砂质量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