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8:54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85)浙法研字47号《关于房屋典当关系的回赎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你院报告中所提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问题。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询问如何适用《意见》第58条第2款。为解答此问题,我院下发了(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指出《意见》下达前已受理尚未审结或已审结又提出申诉的房屋典当案件,仍按以往的有关政策法律处理;《意见》下达后受理的房屋典当案件,则按《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中“才提出回赎的”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该批复主要是指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经过三十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在这以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据此,即可适用我院《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原则上视为绝卖。
三、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鉴于我院《意见》第58条第2款仅是对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规定,因此,我们只就在处理房屋典当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计算回赎时效期间问题加以解释。
四、关于对瑞安县人民法院请示的林朝明诉王金水等典当案件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请示的案件,在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和(85)法民字第5号通知关于逐级请示的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信访局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拓宽群众信访渠道,降低信访成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长信箱”是指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最高行政职务命名的网上信访系统。

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通过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网上信件。

第三条 办信工作机构。

㈠“州长信箱”栏目由州信访局负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信件的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含电子版)及时报州信访局。办理结果由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呈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原则上能够向社会公开的,都要通过“州长信箱”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办理结果,努力使“州长信箱”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民情窗口”。

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考试〔2003〕2号


  自1999年11月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吸引了上千万人参加学习、考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并考虑到第五届全国考委部分委员工作变动等情况,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部与有关部委和单位充分协商,决定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周 济 教育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王东明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胡振民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雷元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杨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胡东成 清华大学副校长

        林建华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委员:   金瑞林 北京大学教授兼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永桃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英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教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齐森华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兼文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金莉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院长、教授兼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郭庆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兼新闻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束鹏程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兼机械及轻纺化工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同朔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兼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世钊 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土木水利矿业交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兼农科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德炳 北京大学教授兼医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明旨 清华大学副校长、教授兼艺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梁柱  北京大学教授兼公共政治课组主任

        孙洪祥 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院长、教授兼数学组主任

        王若桢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物理组主任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叶取源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李承俊 山东大学副校长

        胡德坤 武汉大学副校长

        徐远通 中山大学副校长

        汪文顶 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罗正祥 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

        唐一科 重庆大学副校长

        王斌泰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侯靖方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

        白继忠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路钢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乔丽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何晓淳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

        罗伟其 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健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李瑞阳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嵇绍莹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  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袁自煌 教育部政法司副司长

        季平  教育部规划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

        姜钢  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

        赵亮宏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赵亮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