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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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
(二)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
(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
(五)社会事业、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及产权、使用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第四条 发改委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于每年年中、年末将达到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发改委,由发改委最终确定汇入总库。各单位积极配合发改委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发改委牵头管理,招商局协调落实市外投资项目;商务局主办、招商局参与,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发改委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项目,要千方百计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发改委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兑现申请,按《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兑现意见,财政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民航机场、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城市防风林带、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建设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环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农林局、水务局、乡企局、供电公司、民航机场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沙产业开发、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他。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农林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乡企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科委(科协)、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农行、农发行。
3、旅游项目
(1)内容:包括历史遗迹、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公司、客源市场。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旅游局
(4)参加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农林局、经委、建设局、交通局、乡企局、体育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行、工行、中行。
4、工业项目
(1)内容:包括矿产品开发、冶金工业、工业品加工、轻工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药品生产、建筑材料、电子电信和软件业、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产品及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
(2)总负责人: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经委、工业园区办公室、科技局(科协)、招商局、乡企局、农林局、城区工作办、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粮食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工行、建行、农行。
5、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经营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建设及改造、商贸流通企业产权交易等。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商务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经委、市场管理中心、乡企局、城区工作办、粮食局、旅游局、供销联社、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6、社会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公共场馆及绿地建设、其他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梁洪涛  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区工作办、郊区工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团市委、工会、妇联。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发改委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分库项目报发改委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申报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上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发改委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提出4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提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提出2-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项目责任单位争取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项目,由发改委会同招商局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发改委项目前期费1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统一调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发改委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改委审定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前期费使用计划。待项目实施后归还,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嘉政发(20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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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搞活我市小型工业企业,增强竞争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小型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财政上缴和税收渠道。
第四条 国营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集体企业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章 租赁的程序
第五条 国营企业出租由主管部门征得财政局、经委、银行、税务局同意后,审批确定;集体企业出租,由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批确定。
出租企业由审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核查注册。
第六条 企业租赁的方式,可以采取企业内的集体、个人或全体职工承租,也可以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接受税务、工商、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有经营管理能力(集体、合伙承租的指承租代表),有一定数量的个人或共同财产抵押,并由有一定财产的保人担保(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
标。
第八条 经出租方审查同意,投标者可以到投标企业调查,提出投标书和经营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方案。
第九条 由出租方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及出租企业的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签辩考评,从中选择优秀者,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后,确定为承租人。
第十条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须签订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交纳方式、利益分配、抵押担保、债权与债务处理及违约赔偿等内容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持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分配形式和经营方式有权决定并负有全责。
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接受国家和指令性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承租人要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职工主人翁地位;要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坚持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树立职业道德观念,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企业信誉。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保障企业的全部财产安全,并对职工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章 承租企业的租金
第十七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要按时向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租金。租金可分为基数递增租金和固定租金两种形式。修理、服务性行业或亏损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它企业一般可采取基数递增租金形式。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十八条 承租人收入是指承租人在租赁企业的租赁年度留利中,扣除当年租金后,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的部分。承租人年实际领取的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五倍,多余部分暂留在企业作为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兑现。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留工资级别(档案工资级别)、原干部或工人身份、待遇,享有晋级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一经依法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认真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方、承租方有权按法律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1、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合同指标,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2、承租方不执行合同规定,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3、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收入不能兑现,承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4、因出租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方经营活动,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承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5、由于承租方不具备经营管理企业的素质,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出租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承租方和经委、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代表(集体企业应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对租赁企业经济活动核查无疑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各方。
延长租赁期,须从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租凭的国营企业,按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国家搞活集体企业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租赁企业的遗留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市政府吉市政〔1986〕94号文件有关精神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可按市政府吉市政发〔1986〕8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租赁者个人投资更新设备,其投资可按银行同类利率计息,投资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各类物资供应渠道不变。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如为外单位职工,其工龄按原单位工龄计算;如原单位不同意调出,承租人可以提出辞职,由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直接到承租单位应招,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的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8月5日

关于印发《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标[2008]1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房屋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工作,我部组织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有关科研院所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该《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区房屋建筑鉴定和受损房屋加固的技术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使用。新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指南》中的相应要求以新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