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经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级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城市管理、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鹿泉市、灵寿县、行唐县、正定县、藁城市、新乐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九条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黄壁庄水库主坝至马山、下黄壁村、上吕村、后东…、前东…、郑村、邓村、孟庄、东小壁、北落凌、中落凌、南落凌、纸房头、陈村、西营村、东营村、南高基、肖家营、柳辛庄、西古城、东古城、北高营、凌透、店上、西塔口、东塔口、北中奉、大丰屯、小丰村、陆家庄、九门、南屯、黄庄、固营、朱河、郭家庄、太平在南头(沿河堤)、塔元庄、大孙树、小孙树、平安村、胡村、西里寨(沿河庄陡坝)、邵同、南白店、北白店、同下村、西木佛、南合村、倾井庄、忽冻村至黄壁庄水库主坝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滹沱河南一级保护区外黄壁庄水库副坝至永乐、南白砂、北故城、南故城、东邵营、霍寨、徐庄、于底、大郭村火车站、西王村、留营村、钟家庄(沿石太铁路)、京广线、石津渠南支流(沿渠向东)、吴家营、北五女、小丰村至一级保护区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滹沱河北一级保护区外西木佛、韩家楼、曲阳桥、南岗村、教场庄、西洋村、黄庄至一级保护区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滹沱河以南二级保护区以外西王村至中山西路至上庄村(沿山前向北)、王屋、高家窑、牛山村至黄壁庄水库副坝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沙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为:新乐市境内自西北至东南,环绕沙河两岸,车固、岸城、赤支、凤鸣、承安铺、西五楼、东五楼、东张村、南张村、路家庄、大流、小宅铺、堽头村、吴家庄、中同、木村、北高里(行唐县)、车固地域键接形成的区域。
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为:正定县、新乐市境内自西北至东南,环绕磁河两岸,陈家疃、东宿村、辛合庄(新乐市)、完民庄、贯上(新乐市)、小石家庄(新乐市)、西平乐、东杜村、西白庄、南王庄、七吉、丁旺、韩家庄、傅家村、里双店、孔村、陈家疃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本条前三款所列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作区域划分图。
第十条 市区内以饮用水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污染水源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及设施;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设施;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含焦化、烧结)、印染、炼油、制药、养殖及产生放射污染等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十二条 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二)储存有毒化学品、农药、石油、放射性物质等;
(三)倾倒、堆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四)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六)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七)擅自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八)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毒和放射性物质;
(二)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排放污水和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渗水厕所等;
(四)喂养畜禽;
(五)挖坑取土、破坏深部土层结构、损坏绿化植被;
(六)其他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善的排入污水排水管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有的化工、印染、造纸、皮革、冶炼、电镀、炼油、制药等重污染企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由市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确定的时间和管理权限负责搬迁或关闭。
第十六条 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有的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的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状况作出评价,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防渗漏管道排入污水排水管网,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方可继续生产和使用;
(二)排放污水以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建设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继续生产和使用;
(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经治理,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不具备污水排水条件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负责审核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单位的排污情况,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颁发国家规定的《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本条例生效后六个月内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颁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并交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弄虚作假;
(二)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并提前十五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环保、水利、城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监测职责定期对地下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将数据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下水源污染的应急预案。当地下水质受到污染,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二)放弃或放宽本条例或其他法定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对发现和举报应予制止、纠正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或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地下水源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