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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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6年6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基本建设调度是平衡协调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计划确定以后,及时地进行调度指挥,督促检查,承上启下,沟通联系,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保证建设计划按期完成,基建调度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迅速,严肃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建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建调度工作的作用。
二、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执行。
1.掌握工程计划,熟悉现场情况。全面掌握建设总进度统筹控制计划和现场各单位月、旬进度计划,绘制出主要工程和主要工作进度图表,参加领导召集的有关工程计划安排和平衡工作的会议。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按建设统筹计划和形象进度图表定期检查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和工作进度的执行情况。每旬进行小结,每月组织各单位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提出总结分析意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小结和分析意见,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建设统筹计划的要求,检查、平衡物资供应和各项建设条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检查设备材料以及各种加工品、预制件的准备情况。对特殊急需的设备材料,要落实解决的单位和日期,经常督促检查,确保供应。
2.按设计图纸和各类标准、规范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情况。提早做好准备,督促图纸会审。

3.注意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装备情况,检查机械化施工条件,调度平衡施工机械。
4.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施工力量的安排和落实情况。对施工力量不足或工种不配套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调度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平衡施工用水、用电、用汽,及时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四)组织好基建调度会。
开好基建调度会是做好现场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合理施工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的领导者组织指挥和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应认真组织。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好会议上要介绍的情况和分析意见。对需要在调度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提前汇总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2.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把会议上研究确定的问题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下来,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下次调度会上进行检查。
(五)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调度情况。
1.编制好月调度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月调度报告着重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综合反映投资、工程量、质量、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大中型项目的月调度报告要在月后的第二天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出。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基建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经验教训。

2.及时出调度简报。着重反映建设中的重大突出事件、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关的突破及进展,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安全、质量情况、工作动态等等。
3.调度电话汇报。除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要设专人用调度电话定期、系统地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建设情况。要求: 国家重点项目每半个月一次,大中型建设项目每月一次,投产试车项目在单机到联动试车期间每周一次,化工投料试车期间每1-3天汇报一次。现场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电话报告。
4.坚持建设现场调度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为一线 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调度工作的方法与要求
1.调度工作必须建立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围绕着统筹控制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调度处理问题必须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做出调度决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一旦作出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3.调度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统筹计划调度,一般工程服从于重点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调度人员的职权,属于调度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调度员去处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决议,都要及时的通知调度人员。调度工作遇到的困难,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
5.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在上级调度的决定与本单位的有关决定相矛盾时,应执行上级调度的决定。

6.已调度人员要经常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熟悉施工组织建设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有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抓住关键问题,预见发展的趋势。
7.调度只负责通知问题解决意见和调度命令,不负责相互业务之间的其他手续,不能取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调度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建设调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千头万绪,担负着承上启下和领导的参谋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
1.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设立和充实基建调度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
2.基建调度室主任一般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应由有经验的工程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
3.根据调度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要选择政策性和责任心强、懂技术业务和熟悉基建管理,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打开局面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调度员,人数可根据建设规摸和调度工作的需要配备,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主要工程项目、各主管业务职能机构,可设立分调度室或负责与总调度联系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并建立定期的调度联系制度。

5.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装备比较灵通的调度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总调度室要建立与各单位、各主要装置、各业务部门的调度电话网。有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备现场录像设备,便于形象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6.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包括调度例会制定、报表和报告制度、汇报制度、各项业务联系制度、领导和调度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7.调度人员要加强经济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1日以[82]化基字第1465号文发布的《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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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
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3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略)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