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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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10〕15号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过程对公建配套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公示;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预售、销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按以下方式移交给使用、管理或经营部门。

  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等行政管理设施,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具体接收单位见附件);其中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等供电用房,可由开发单位代征用地,移交给供电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公交站场和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使用(具体接收单位见附件)。

  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第十二条 属于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无偿移交或以成本造价移交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属于无偿移交的房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并且须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对已接收的房屋配套设施不符合现行使用标准的,接收单位可以在接收后提请同级政府调配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未在限期内反馈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经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直至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接收之日止。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将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书面意见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使用功能。

  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使用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配套设施变更或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的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移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应当按公布的移交标准移交,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公布相关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

  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 配套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附件

  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类别配套设施项目接收单位

  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区教育局

  医疗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局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区残联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

  派出所等警务用房区公安分局

  消防站市公安消防局

  社区居委会区政府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公交站场归口管理部门

  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归口管理部门

  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邮政所市邮政局

  备注: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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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案 权 属 应 归 谁 ?
        ——全国首例“教 案 官 司”之我见

南川市万通法律服务所 李先禄
邮编:408409


案由:今年5月30日,重庆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高丽娅老师将自己所在的四公里小学推上被告席。原告在诉状中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还教案要求,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被告之“处理了”。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以《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原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教案到底属教师还是属学校?教案对教师来说有什么特殊意义?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在社会各届引起欣然大波。
教师对此看法:
1、教案写作的常规。《重庆晚报》记者在我市的广大教师中做了一个调查。关于教师教案的归属问题,已经引起很多教师的关注。据记者在一中、珊瑚小学、外语校的老师中了解到:学校一般都在放寒暑假前布置教师写教案,在开学前夕检查教案情况,然后返还教师,教学中途还会随时检查教案执行情况。最后,教案一般保存在教师手中。
2、教师对教案归属的看法。教师对教案的认识,用本案主角高老师的话来说,“44本教案都是心血凝成的”。高老师告诉记者,最先想到要回教案,是4月份准备写论文,对自己十年来教学活动进行总结。但在法院提出诉讼后,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诉讼,查遍了解放以来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门的规定,都没有对“教案归属”作出明确、直接规定的条文。也就是说,教案归属问题遭遇法律盲点。“我曾搬过七八次家,几箱子教案从没丢过,而且还要定期进行防潮、防虫处理。”重庆一中的杨祖旺老师说,他保存着自己从教26年来的教案,现在翻出来,从教案上可以看出不同时代教材的变化、教学改革的痕迹……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一生的教学成绩、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写教案的老师应该享有著作权,教案理所应当归教师所有。”杨老师认为。重庆外国语学校有着39年教龄的李国成老师认为,教案包含着教师对教材的钻研、参考资料的筛选、认定,是教师智慧的结晶。“教案是教师上好课的基础”李说,他这么多年的经验表明:真正写好教案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多时间。 “在师范生的培养过程中,写教案是相当重要的一环节。”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林主任谈到,自己曾经培养过许多中小学语文教师,他们不同于科研工作者,或许一生都没有发表过论文,而体现他们多年价值的或许只有教案了。但是,江津石蟆中学的李永涛老师则认为:教案最好归学校,但决不意味着可供学校随便处理。理由就是避免有些教师“一本旧教案用多年的行为”,促进教师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另外,教师的教案是一份宝贵的财富,学校收集起来可供大家相互参考和查阅,取长补短。但在教案的管理上,学校应用干燥、洁净的保管室专门保管。姓“公”姓“私”并不重要,重要是应该将教案保存完整。“渝中区的陈老师认为,教案姓‘公’”,学校将老师教案丢了,就是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
焦点:教案究竟该姓“公”还是姓“私”,法律能给老师们一个答案吗?
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今年6月26日,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8月5日,南岸区法院判决:被告是原告的管理者,因此被告和原告之间是隶属关系,处于不同等的法律地位,被告接受原告的教案是一种管理的职务行为。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在职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此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起诉。高老师对一审裁定不服,8月12日,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高作为教师与被上诉人在工作方面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但起诉中返还教案的要求是一种物权请求,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高的上诉理由成立。
怎样认识此案?
1、教案知识产权究竟应归教师还是学校所有?
(1)著作权的一般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应归作者个人所有,只有由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著作的权属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著作权虽归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同时,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这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归属于单位所有了。
2、教案应属职务作品。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其次,教师在教案写作的过程中,虽然也参考了自己收集的一些资料,但更多的也是主要的是根据学校提供的教材及教辅资料而编写的;再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的一个义务;最后,教师编写教案,也是学校为保证教育教学任务完成而对教师的职务要求。学校为提高办学效益和经济利益,可以把该教案(出版与否)加以推广应用 。所以:教案应属于教师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不言而喻,署名权归教师,使用权归学校。
3、关于教案的物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向教师提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必需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是学校应尽的义务。但是,学校提供的这些物质性资源,是学校享有所有权呢,还是纯粹归教师私人所有?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物权的规定,学校提供的物质性资源不可能因为教师在使用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其所有权仍应归学校所有。所以,教案物权应归学校所有。
综上所述,学校虽然占有教案的著作权和教案物的所有权,也并不能因此排除教师个人对自己著作的署名权和个人的使用权。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及时回收今年到期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确保下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期还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回收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通知》(财发字〔2000〕4号)的要求,属于2000年度到期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请按借款合同确定的金额于2000年11月30日以前及时足额汇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专户
。凡在11月30日以前归还的省(区、市、部、局),国家农发办按规定在下年度予以奖励;11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偿还的,既不奖励也不扣减下年度控制指标;12月31日以后偿还的,按规定扣减下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以上均按资金汇出日期为准)。
二、关于呆账处理问题。呆账处理只限于2000年及以后年度立项并发生呆账的项目;2000年以前立项在2000年以前或以后发生的呆账另行研究,目前一律不予处理。
三、关于延期还款问题。国家农发办将作专题研究。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可延期还款,未经批准的,须按时归还。



20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