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7:37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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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工商食字〔201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圆满落幕。为有效保障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六个确保”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系统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制订方案,超前谋划、提前部署,全力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上海世博会“平稳有序、安全可控”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零事故”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难忘的184天里,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坚守工作岗位,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全国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68.09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118.6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23.9万个次,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3.6万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6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6件,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及时部署,切实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专门成立了服务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主管副局长刘玉亭、王东峰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和监督检查。为切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对做好世博会期间有关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出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工商行政管理座谈会和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总局都对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门部署。9月7日,总局又进一步召开上海市及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要求相关地区工商局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努力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工商部门按照总局的要求,层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工商部门切实把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立足地区实际,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力、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按照总局的部署,全国工商系统特别是上海市、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等9省(区、市)工商部门围绕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食品广告商标监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消费维权等重点环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有效保障了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好评。

  上海市工商部门全面落实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把全力服务保障世博会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依法履职履责,尤其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扬能吃苦和能战斗的精神,加班加点,苦干实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以三级保障为重点,制订和完善了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通过规范主体资格,以督促企业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为切入点,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先后安排300名干部驻点监管,坚持每周抽检,对供博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程监管。加大对主要市场和关键地区的巡查力度,强化对世博标识和涉博广告的监管,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264件,共监测涉博题材广告44720条,发现违法广告208条。据上海市工商部门统计,5月1日至10月31日,上海市工商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监管供博食品约3488车次、4200个品种近4030.06吨,并共对20多大类、 4483 组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合格率达99.7%。有6个批次的981公斤供博食品被禁止进入世博园,有1家企业因涉嫌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被立案查处,并被终止了供博资格。

  三、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全国工商部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尤其是上海及周边省(区、市)工商机关12315中心继续提供外语接线服务,及时调解消费纠纷,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受到地方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市工商机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2727件,其中涉博申诉投诉1542件,全部及时办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与江苏、浙江三地工商局共同建立了长三角地区“异地消费维权快速通道”,进一步提升了消费维权的能力。上海市工商部门依托世博园区内56个参观者服务点、设置在该市商业街和旅游景点的130个世博消费维权服务点和6000多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保障部分别在开园一个月和三个月后,先后多次致信上海市工商局表示感谢。

  四、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抓好流通环节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机关狠抓督查检查,认真落实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总局周伯华局长、王东峰副局长多次亲赴上海,就加强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切实做好世博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分5批派出8个检查组赴上海,对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工商部门还进一步严格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切实防范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在加强日常市场巡查监管的同时,各地工商部门普遍加强了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超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严格应急系统检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从总局到省、市、区(县)工商局以及工商所安排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分工协作的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了严格的世博会期间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市场预警,确保及时稳妥防范和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目前,广州亚运会正在召开,“元旦”和“春节”日渐临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职履责,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认真总结并运用上海世博会和北京奥运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切实抓好“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三是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特别是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四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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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透支一定款项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况,给认定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透支利息是否算在信用卡诈骗数额中

  当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按还款日归还欠款的,银行自到期还款日后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期间加收一定的透支利息(一般为万分之五),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支付滞纳金。2009年12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解释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本金数额范围外,但透支利息是否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按一般诈骗罪诈骗数额认定原则,诈骗数额是指被告人实际骗取所得财物的价值数额,不包括骗取钱款生成的利息等,信用卡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类,亦不能例外。因此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仅指透支本金。

  持卡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还款次序问题

  当信用卡透支后,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时有发生,在透支本金基础上又产生了一定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又计入信用卡账户内。而持卡人后续又有还款行为,有的时间跨度较长。那么后续的还款行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按怎样的次序冲还呢?冲还次序对本金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是否构罪。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57条规定:“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B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实践中,可要求银行不仅提供犯罪嫌疑人透支的本金额和利息,而且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供透支本金、利息的计算依据和累计过程,使其计算过程透明化,以准确认定作为定罪依据的透支本金额。

  透支后还款对透支本金及定罪的影响

  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和还款情况较为复杂。银行发放给用户一定授信额度的信用卡,用户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在当期应还款日前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使账户余额为零或正数,除取现外亦不产生透支利息,这是银行和持卡人都追求的正常用卡状态,是行为人与银行之间民事合约的自愿履行,此期间对本金的偿还不应抵偿对恶意透支后本金的归还。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如果持卡人一次或几次大额透支后,再不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应认定“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此种情况定罪较为容易。但基于持卡人因主观原因或经济状况无力还款,透支后当期可能未及时还款,而在下期或以后时间归还了欠款,且归还时间、归还数额不定,就存在既有透支不能按时归还、又有后续还款行为,按期还款和超期还款并存,足额还款和非足额还款并存,透支本金额变化不定,账户余额正负不定。这种情况很复杂,实践中此类个案亦较多,给办案人员定罪带来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从持卡人账户交易明细上看,按上述还款次序的规定确定该信用卡各时间实际透支本金额,从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开始,如果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其间又有透支行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发,可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诈骗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间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但透支本金额始终未低于1万元,则不影响“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的认定,部分还款行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项的故意;如果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内,未达到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不还这一条件,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使透支本金额减至1万元以下,则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不构成犯罪,透支额减至1万元期间当然不构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无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期间出现,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确定该期间是否构成犯罪。直至将交易明细全部检索完毕。总之,应严格按照“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一条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办理分期付款后未归还对认定透支本金的影响

  实践中,持卡人可以将大额透支的款项向银行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将总透支款分成等额若干期归还(如一年12期或两年24期,每月一期归还一次)。若持卡人某一期未按时归还,银行即将该期应收款项作为欠款计入信用卡账户。实践中,行为人若未按期归还分期付款,到期未归还的相应分期付款应当计入认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额中。但对案发后未到期的分期还款金额是否计入认定的透支本金额呢?

  可以认为,行为人只对到期未归还的分期付款承担责任,对到期未归还的,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可以计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对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本金不应计入透支犯罪本金数额中。但实际上,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时,银行在业务申请表下都有关于不按期归还分期付款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即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到期欠款全部计入信用卡账户的约定。银行有此约定,客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后需要遵守,银行依照约定将未来未扣款项全部计入账户并无不妥。如果此后银行对此款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应当计入全部透支本金额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
    200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