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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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省、市动迁条例,规范动迁程序,完善用地审批,保障被拆迁户利益,减少因动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城市发展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城市发展战略部署,结合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保障房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意见,由市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年制定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规划应包括年度总用地控制指标、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政府批准。供地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原则不许随意改变。确需改变供地计划审批土地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准供地。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供地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方案要明确土地出让方式(净地出让、毛地出让);对于以毛地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明确由受让人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收回拟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进行公开供地。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土地竞得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成交确认后,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市拆迁办办理模拟拆迁手续。在楼房被拆迁户达到90%同意拆迁后(平房因属于棚户区改造,不具体规定),由拆迁办出具拆迁意见核准书,由拆迁人凭核准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其他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凭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划定拆迁范围等正式拆迁手续。
  第七条 土地竞买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如无法按规定进行拆迁,时间满一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取消竞买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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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长 春 市 信 息


长春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建设的、通过专线与长春信息港(内网)联接,为本机关、本系统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办公自动化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凡与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进行联网的县(市)、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以下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全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的保密管理工作。长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的总体规划、网络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接入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保密组织负责。
第二章 网络及信息管理

第五条 长春信息港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内网)与社会公众信息网(外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在长春信息港社会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信息上网,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提供的信息,上网前必须经信息提供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条 使用电子函件在社会公众信息网上交流信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 严禁接入单位将本单位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终端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相联接。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其他社会公共信息网相联接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网络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第十条 接入单位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设施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实施。网络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检查并批准。
第十一条 在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上传输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加密措施。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

第三章 计算机设备及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用于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配置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使用的保密专用设备,以防窃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对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应按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对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不能降低密级管理。不再使用的涉密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具体维修办法由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长春市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由接入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接入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接入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入单位的保密组织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停止使用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并限期整改;整改后,须经其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长 春 市 信 息 产 业 局
2001年1月16日

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各类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产权结构,按照简便方法、降低门槛、规避风险的原则,吸纳各类用人单位、不同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
  二、参保范围
  (一)本市市区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本市市区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本市市区内2004年4月底前已退休而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三、费用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
  (一)法人单位按缴费工资8.5%(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2个百分点)比例,个人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对赡养率超过25%(含25%)以上的退休人员,由单位按每人8000元标准缴纳医疗补充金。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上述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二)2004年4月底前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参保,由企业缴纳医疗补充金,缴费标准为1.3万元/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6元标准,由退休人员个人按年度缴纳。
  (三)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未参保人员全部参保。企业劳动模范原则上比照我市企业军转干部的办法参保,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则上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参保,并比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参保人员进行选择。其中,按 10.5%比例缴纳的,建立个人帐户;按7.5%比例缴纳的,不建立个人帐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时,要在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
  所有参保职工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不能低于25年、女不能低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均不能低于15年。若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的,须以退休前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予以补齐。上述视同缴费年限为2004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上述缴费年限限制:
  (一)国有企业(含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金的,自本办法实施后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不足5年,按5年补齐。
  (二)国有企业(含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金后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不足5年,按5年补齐。
  (三)1978年底以前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比照上述(一)、(二)项执行。
  
  五、资金筹集
  (一)2004年4月底前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企业在改制时预留的医疗费中支出。预留不足的或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企业主管部门筹集困难或无主管部门的特困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筹措,分10年缴清。
  2004年4月底以后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充金按人均1.3万元预留。
  (二)市级及市级以上未参保的劳动模范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保,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资金。企业主管部门筹集困难或无主管部门的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三)2004年4月底前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缴款计划协议,每年缴纳资金应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十分之一。
  
  六、其它
  (一)按分类型参保办法,积极做好各类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各参保单位和人员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充金),出现欠费的,要按规定停止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未参保退休人员、未参保企业劳动模范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群体的参保登记工作。区属单位,由区集中统一绞谐钦蛑肮ひ搅票O罩行陌炖恚皇惺舻ノ唬芍鞴懿棵偶型骋坏绞谐钦蛑肮ひ搅票O罩行陌炖怼?br>  (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预留的医疗费已发放给个人的,要由企业全额收回;全额收回有困难的,由区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改制时间长短和当初预留的资产和资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扣除后,若有结余,结余部分要全额收回,超支不补。对不愿缴回的个人,视同放弃参保资格。各企业要将预留资产迅速变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补充金。
  (四)本办法自2004年 6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五)县属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由各县政府自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