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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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2011年8月全面推广应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以来,据系统显示,截至2011年12月15日,上海、广东、浙江、内蒙古、江苏、湖北、天津、新疆、辽宁、湖南、山西、江西、海南、甘肃、黑龙江、贵州、青海等省份的旅行社企业已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旅行社企业尚未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行社企业数量和游客数量快速增长,加之旅游业态多元化发展,致使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团队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26000余家旅行社企业,涵盖了三大旅游市场,能够全面掌握旅行社企业业务经营动态,必将有效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2、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游客越来越注重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更加关注旅行社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然而,黑社野导、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团队系统”专门建立了取得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企业、领队导游数据库,能够屏蔽黑社野导,同时已将电子合同以及游客查询评价等功能列入后续开发日程。“团队系统”必将创新规范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方式,大幅度提升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3、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目前,出现突发事件后,使用“团队系统”的地方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情况,上报数据,而尚没有使用的地方还是靠人工追踪、手工统计,不仅效率低下、费时费力,也不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团队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动态跟踪旅游团队,及时了解游客情况,为实施紧急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必将为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
  1、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挖掘,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制定规章制度,发挥出境游组团社尤其是赴台社的示范带头作用,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切实保证实现2012年基本目标,即旅行社企业有效应用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旅游团队准确数据信息上报覆盖达到60%以上。
  2、有效运用系统功能及数据。“团队系统”具备网上审核出境游团队、全程跟踪旅游团队、实时查询统计旅游团队信息等强大功能,同时拥有丰富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有效运用“团队系统”的功能及数据,创新旅游监管方式,提高旅游监管效率。
  3、做好服务。旅行社企业积极有效填报数据是成功推广应用“团队系统”的关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行社企业为本,做好服务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使所有旅行社企业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意义的思想认识,增强填报数据的觉悟和积极性。二是要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人员对接,及时解答并解决旅行社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要及时反映和解决旅行社运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适用性和方便性。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
  1、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列为2012年度重点工作,将相关经费列入2012年度预算,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2012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时,一是要立足现实基础,进行反复研究;二是要按照时间顺序,层层分解年度任务,制定阶段任务,做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具体的一定要具体。
  2、统筹兼顾任务的全面性。对于出境游组团社,既要促进其填报出境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其填报入境游和国内游团队数据信息。同时,既要促进出境游组团社等大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中小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部分使用自主开发系统的省份,省级旅游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与旅行社企业、团队旅游服务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和数据对接工作,保证三大市场团队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每日浏览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登录浏览“团队系统”,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工作简报,在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刊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的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有效经验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指定邮箱,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信息交流制度。三是畅通系统维护沟通途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将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填写《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按管辖权由省、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系统建设单位反馈(反馈单及填写说明附后)。
  4、建立系统数据定期汇总及分析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委托系统建设单位定期对系统中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各地填报工作情况做出统计排序,在简报中予以通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类似制度。
  附件:《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及填写说明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旅游局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简报素材报送邮箱:tuanduixitong@163.com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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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4〕6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九月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 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政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市人民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协调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省、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格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形势,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章;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咨询委员会、监察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武汉警备区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长办公会议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武汉警备区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会上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还应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印发。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与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中途退会。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言要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对会上讨论的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应由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报请市人民政府转办。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讲座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第五十一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题词、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后,再将情况反馈给邀请单位。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十五条 副市长、秘书长离汉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离汉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5日制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
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
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国土资源领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各项要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照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采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措施,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具体经办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根据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项目清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不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出让、评估和项目发包的问题。对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具有监管或行业规范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评估单位自查自纠。直属单位还要对业务范围内涉及土地、矿业权市场或与经营交易有关的业务环节,特别是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掌握工作进度。要抓好以下环节:

1.进行宣传教育

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件资料汇编、典型案例汇编两份材料,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央精神,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的始终。

2.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及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

要通过审查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的计划、出让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出让合同、登记发证材料、费用缴纳凭证等;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项目发包所涉及的招标计划、招标过程的有关材料、工程预决算、支付费用的凭证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参与或干预土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或承揽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出让、登记发证,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审批,矿业权评估确认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查自纠中,要从资金调度入手,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承揽业务中,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地勘单位在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易诱发商业贿赂的管理方式要予以改革;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注意轮岗。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组织评估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汇总分析。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于10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令“补课”。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切实抓出成效。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要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查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干预和插手土地、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切实履行好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责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各种途径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认真梳理、及时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查证工作。对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4.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工作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善于把中央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化。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要随着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部已确定新疆自治区、重庆市、江苏省南通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四个国土资源厅、局作为工作联系点,将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

(四)认真填报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

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是从项目清查入手带动和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也是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填写。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填写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对填写报表不规范、上报情况不真实的要责令重新填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2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3探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4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5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6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7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8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调查表

9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汇总表

10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11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12国土资源部门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确认(备案)自查自纠调查表

13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调查表

14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汇总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7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8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9国土资源部各司局及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