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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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高品质特殊钢技术和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高品质特殊钢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8/W020120824392069534364.pdf



科技部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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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政〔2005〕综256号
[ 2005-11-25 15:31:3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25号)、《关于研究进一步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5〕47号)和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推进我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2005〕13号)的精神,根据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林区公路的发展、有利于繁荣山区经济、有利于社会安定稳定出发,立足长远、着眼发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改革内容
全市现有林区公路4092公里(含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现有林区公路管理机构11个,在职职工706人,离退休人员785人(其中离休人员18人),职工遗属212人。改革所需资金,除省上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主要内容:
1、调整养护管理职能。在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通往县(市、区)、乡(镇)、村的林区公路,全部移交给交通部门,列入农村公路网,按现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进行统一规划、养护、管理,不得弃养。属于林区企业生产经营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林业公路养路费的返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林区公路从林业部门正式移交到交通部门为截止时间。
2、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职人员实行全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退休和退养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历史遗留等问题。
3、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及林业、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做好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林区养路职工再就业工作。对自愿组建公路养护实体的分流职工,可以按照新的机制优先参与承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1、要高度重视。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安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抽调林业、交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办等单位成立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改革方案。林业、交通两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做好改革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2、要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养路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稳定。在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各县(市、区)自身的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的工作措施,并注意保护和发挥好现有林区公路养护队伍职业风范、文化氛围及基础骨干力量的作用,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做好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等工作。
3、要按时完成。顺昌县应在10月份完成改革任务。其它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申请改革资金补助;要求200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06年底前做好改革的全面扫尾工作。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