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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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2〕68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相继启动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推动中央企业扎实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将面临极其复杂的外部环境,经营压力和风险加大,迫切要求企业强基固本,实现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层面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并做好对子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为战略有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企业价值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安排是:已在全集团范围内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的中央企业,应当重点抓好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工作,着力提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业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比重超过60%、尚未在全集团范围内启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中央企业,应当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抓好集团总部与各类子企业同步建设与稳步实施工作,于2012年建立起覆盖全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其他中央企业应当抓紧启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确保2013年全面完成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结合本集团内部控制工作实际,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流程梳理为基础,以财务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以关键控制活动为重点,制订全集团内部控制整体建设实施方案或持续改进计划,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和分阶段任务,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三、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倡导全员参与,注重控制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规范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建设和倡导合规、诚信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能力,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工作。二是以价值管理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评估风险影响程度,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加强重点流程与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着力抓好资金、投资、采购、基建、销售、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境外资产、金融及其衍生业务、重大经济合同和节能减排等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重大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制订和落实应急预案。四是结合内部控制目标,梳理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持续检验和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动态调整与改进机制,防止出现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五是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对接,在将制度和控制措施嵌入流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将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逐步固化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重在有效执行,各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一是要落实内部控制执行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承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总责,带头执行内部控制,不超越内部控制做决策。二是要逐级进行责任分解,将内部控制执行与管理权限配置、岗位责任落实有机结合,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培训机制,做好上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每个岗位员工熟知本岗位权限和职责,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形成员工积极参与、自觉执行、主动监督的全员内部控制意识与氛围。三是建立重大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路径、责任与处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重大风险信息顺畅沟通和及时应对。四是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检查,内部控制专职机构或牵头部门要通过在线测试、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同级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尤其是内部控制出现无效或者失效时,要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一是要按照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在全集团范围内推行应用。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集团内部控制的年度自评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基层子企业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或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三是要加强缺陷管理,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管理层,并跟踪落实缺陷整改,实现内部控制闭环管理,促进控制优化。四是要建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追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要与履职评估或绩效考核相结合,逐级落实内部控制组织领导责任。五是要做好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风险管理实践,充分利用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六、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内部控制有效性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选取部分企业针对关键业务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将根据其性质或影响程度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企业在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中未充分揭示或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和外部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国资委还将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为董事会履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紧推进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推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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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包括:
(一)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3-5%的款项,具体比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项以及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安排的水质保护经费。
第三条 前条所列款项(除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安排的水质保护经费外),每年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拨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款专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拨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的经费,70%用于水污染防治(其中80%为无偿拨款,20%为有偿使用);30%用于加强水质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
东江上、中游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拨款、贷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综合平衡后审批下达。
第六条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深圳、东莞市政府及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安排使用。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项,应用于深圳、东莞市所辖东深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管
理。深圳、东莞市的经费应分帐核算,不得跨市使用。
深圳、东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东深供水工程沿线村镇水污染治理项目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下达拨款、贷款计划,可委托开户银行拨款、贷款。银行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拨款、贷款的情况。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当年的经费使
用情况,并抄送有关市政府。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的有偿使用部分设立“东江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无息贷款,有偿使用。
基金主要作为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不足部分的周转金。
第九条 拨款主要用于补助东江流域内市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和水污染防治科研项目。
对纳入东江水系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项目、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水污染治理项目以及投资少、见效快的区域整治项目,可优先拨款。
第十条 申请拨款、贷款的单位需提交拨款、贷款申请表、治理污染方案,贷款单位还应提供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文件,经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贷款期限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逾期未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贷款利息、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十二条 拨款、贷款单位挪用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银行贷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单位的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回的挪用款、收缴的利息和罚息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十三条 拨款、贷款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拨款、贷款项目验收后,由申请拨款、贷款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中用于水质管理和水质监测的部分,由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管理和监测费用使用计划,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日
合同履行重诚信 明知事故就当赔

——投保方未通知保险事故不是免责事由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7月 28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及未核定事故损失而拒绝保险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水赣江大桥项目部损失273620.3元。

吉水赣江大桥主体工程分为A B两标段,原告承建其中A标段工程后,向被告投保了大桥工程一切险,并缴纳保费6万元,被告也签发了保单。在保险责任期间,赣江吉水水段共发生7次洪水灾害,给原告承建的大桥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对其中的前5次洪灾损失,原被告经协商确定由被告赔付原告20万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0万元。2002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赣江发生保险责任期间的第6次洪水,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于10月31日到大桥工地检查,但对原告申报的损失既没有及时作出核定,也未拒绝赔偿。2003年5月16日至18日,赣江发生保险期内第7次洪水,此次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但被告在洪峰到达大桥工地之前已到大桥施工现场检查,并于洪峰到达前11小时向原告送达了《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因时间紧迫,该事故仍造成不小的损失。洪水过后,被告也到水灾现场,但未核定洪灾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立法本意是使保险人尽早知道事故情况并得以迅速展开对损失的核定,但未及时通知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原被告也未对此进行特别的约定,被告在第7次洪灾期间已到施工现场,并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洪灾后也到水灾现场,其应明知发生了保险事故,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受损情况。原告未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被告定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对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根据现原告申报的损失核定,但可参照前5次损失核定并由被告赔付。对第6次洪灾损失,原告已申报损失材料,被告未及时作出核定,过错在于被告,对属于保险标的的该次事故损失可按原告当时申报的材料确定。加上尚欠的10万元赔付款,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