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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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三)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九)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的;
(十)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三)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四)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十五)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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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坚持以法治税。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

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加工修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业以及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均按本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 个体户要建立帐册和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情况,妥善保存进、销货凭证,以备核查,所有的帐册和凭证,须保存三年以上,销毁时,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对其征收应纳税款。
一、查实征收。对帐册、单据比较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查实,按规定计征。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帐册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通过税务、工商管理人员和行业小组共同评议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税额,实行各税合并征收。
三、委托代扣代征。个体户从商业批发单位或企业进货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由批发单位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体户要在每月初五日内,将上月的扣税发货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查,凭扣税发货票抵交应纳税款。但不办理退税。
对从事交通运输和房屋修缮、建筑安装的个体户,分别由运输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或建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偏远地区和分布零散,税务机关不便征收的税款,可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代征代缴。
第六条 下列个体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税款的照顾。
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其他个体户。
第七条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按年计税,分月(季)预缴,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实行定期定额各税合并征收的,所得税同其他各税一次征收。年(季)不汇算。
第八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税收管理规定:
一、个体户、新开业的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停业的要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个体户开业后,发生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和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以及增减从业人员等事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个体户废业,要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货票和《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户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要在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帐册及有关凭证,严格遵守发货票的管理规定。
四、个体户从生产单位或市场上购进的产(商)品,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执行报验制度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个体户自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进货发票,做到货票相符。
五、个体户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产(商)品,须持其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埠销货证明》向销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回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在销地纳税。
六、对跨县(市)生产经营的个休户,其分厂(店)应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宜。
七、个体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
第九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十条 个体户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稳瞒、阻挠、刁难。
第十一条 个休户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额,限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二条 个体户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个体户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欠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偷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抗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并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个体户拖欠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酌情采取如下措施:
一、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扣缴入库;
二、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缴纳;
四、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以及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盗窃、抢劫税款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票证、印章、文件等的个体户,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偷税、漏税的、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个体户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新作出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6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办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2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此外,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中对评议指标的调整,重新修订了《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现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价工作中参照执行。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另行邮寄)。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
  附件:一、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

附件二:

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为了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对有关评议指标进行评议的需要,并为评议人员提供评议参照依据,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规定,现对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经营者基本素质。主要考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主要经营者受过经营管理专业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企业运营井然有序;工作中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主要经营者文化程度较高,经验比较丰富;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基本做到奖惩分明和有效激励;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主要经营者学识、能力一般;经营管理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企业运转保持正常。
  D:企业主要经营者内部协调不够,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主要经营者基本素质不高,内部不团结,管理不得力,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或主要经营者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主要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性能质量、竞争优势等;或者客户对商品及服务的满意程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为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营销网络健全,营销策略成功有效;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列,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良好,更新换代速度快。
  B: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拥有自己的营销网络,营销策略得当;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中上位置,或产销率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营销网络处于逐步健全过程中,并能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主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较落后状态;产品更新换代慢;营销网络不健全,营销方式传统;品牌认知度较低,市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营销策略失当,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3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及时满足顾客的不同需要;品种齐全,服务周到,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顾客的各种承诺。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及时地满足顾客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在服务态度、服务方式等方面让顾客得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顾客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兑现情况一般,偶有顾客投诉现象。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或部分不兑现,不能满足顾客的一般心理需要,顾客投诉现象较多。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无法满足顾客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查企业管理模式、制度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要求;建立了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安全生产,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完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C:企业组织结构基本健全,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企业在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心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展创新能力。主要考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上下十分注重树立创新意识,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鼓励员工开拓进取和推陈出新,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获得行业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年年都有专利申请,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B:企业主要经营者创新开拓意识较强,企业管理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员工能够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创新与改造方面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特色服务。
  C:企业创新能力一般,能够做到根据环境变化和竞争需要,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战略、产品结构和服务质量,但总体上讲,行动较为迟缓被动。
  D: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创新意识不够,也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在同类企业中较为落后,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较弱。
  E:企业无论是在管理还是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方面都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观念陈旧,缺乏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五、经营发展战略。主要考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项目储备、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制定了理性、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明确且具有超前性和可行性;围绕该目标有具体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充足的项目和产品储备,确保企业高速成长与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比较明确;能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一定的项目和产品储备,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发展。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切合实际,后续发展能力不足,仅能够勉强维持生存。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企业运营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六、在岗员工素质。主要考查企业员工的基本文化与技能水平、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与团队精神等情况。
  A: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9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5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3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20%;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基本上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D: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低于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低于20%;半数以上的员工未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弛,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人才流失较多。
  E: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人才流失严重。
  七、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主要考查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设备利用情况等;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环境、设施等硬件水平情况。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设备利用率在80%以上,运转正常;但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不足,研究开发投入比率在1%以下,临时修补情况较多。
  D:主要设备和生产技术较为落后,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技术开发与设备更新计划没有保障。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大部分属淘汰对象,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也没有设备更新改造投入。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得到消费者一致认同;环境布局合理,装饰得当,干净卫生,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舒适、安全;环境布局比较合理、干净、卫生,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化、自动化。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环境布局比较合理,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基本达到方便、安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基本设施,但陈旧落后,更新不足,条件简陋。
  E:服务设施不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八、综合社会贡献。主要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坚守商业诚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各项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B:企业能够较好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保持商业信用,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环保意识较强,主要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C:企业能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无长期拖欠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能够兑现信用承诺,有一定社会声誉;注意环境保护,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D: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够,有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时常违背信用承诺,社会声誉下降;不注意环境保护,存在较大程度的环境污染。
  E:企业不能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长期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商业信用较低,社会声誉不良,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