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8:31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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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31号


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由业主或管理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

(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

(三)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与树木保持一定距离,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期满必须自行退出并恢复原貌。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调整容积率、增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重建、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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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银行是否有权扣款

案情介要:
李某系一从事工艺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与某外贸公司有加工承揽业务关系。但李某未在银行开
立结算帐户,因此为结算需要,李某便借用其丈夫任经理的W公司的银行帐户为其转收加工费。
某外贸公司将加工费结算后,汇入W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上,李某再从W公司支取。同
期,W公司又与其开户银行有8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清偿期届满后,银行可以从W公司
在本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扣款还贷。借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W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形成逾
期贷款。2003年5月,某外贸公司将支付给李某的一笔加工费15万元汇至W公司的银行帐户上,银
行遂将该款直接扣划,用于偿还W公司所欠贷款本息。W公司发现后告知李某,李某向银行说明该
款是自己的加工费并要求返还,银行予以拒绝,李某即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李某主张W公司与银行之间有口头约定,“代理款”不扣划,并提供了W公司的一名
财务人员出庭作证,但被告银行否认有此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银行与W公司之间有“代理款”不扣划的约定。被
告银行与W公司之间基于开设帐户而发生合同关系。在银行与W公司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款项进入该帐户,所有权即归属于被告银行,W公司只是基于该存款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
同关系的债权人。即使该15万元在进入W公司帐户之前确是李某的加工费,也不影响该款进入W公
司帐户后,银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W公司与李某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约定,因违反了中国人民
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故李某也不能依据该约定主张对银行享有
债权。在W公司的借款清偿期届满且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银行依合同约定扣款还贷,
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首先要弄清加工费汇入银行存款帐户后,谁是它的所有人。现就银行存款帐户的
性质、扣款还贷的性质以及W公司与银行,W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关系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被告银行是该15万元的所有权人,W公司是基于该存款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
关系的债权人。
从民法理论上看,金钱是一种特殊的替贷物,其特殊性体现在: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
定将其特定化,否则一旦对金钱的占有发生转移,金钱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开立银行帐户是
一种合同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开设存款帐户的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没
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款项进入该帐户,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在客户需要对外支付时,银行也是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支付。客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
因此,本案争执的15万元在进入存款帐户之前无论是谁所有、如何流转的,都不影响其进入存款
帐户后银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故李某和W公司都不是这15万元的所有人。W公司只是基于该存款
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关系的债权人。
李某与W公司之间代为收转加工费的约定无效。李某与W公司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
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不与国家法律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法律依据。
(二)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法》第100条规定的抵销权的行为。因为,被告银行与W公司
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W公司在该银行的帐户中扣划款项,这就是对银行抵销
权的约定。
(三)李某的损失应向谁追偿
李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W公司因银行行使抵销而实际上减少了公司对银行应承
担的债务额,W公司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W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
还。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傅正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