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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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包括本辖区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都应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建立负责人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制度。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人员,设置信访接待场所。
第五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查办、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人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凡是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信访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原办理单位和复查机关两级负责制。
第八条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受理和办理单位职责权限,有权对信访事项做出最初处理的单位是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受理和办理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办理结果;
(三)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报送、转送不属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信访信息。
第九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是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机关。其职责是:
(一)受理不服原办理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人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复查后原处理不正确的应当直接处理或责成原办理单位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按规定时限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组织或会同原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条 多数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选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发生多数人共同上访,经工作仍滞留不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场领回上访群众。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上访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限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结果的;
(三)应与有关地区、部门共同办理信访案件而故意推诿的;
(四)鼓动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五)泄露信访秘密的;
(六)丢失、隐匿、私自销毁信访人的信访材料的;
(七)追查、威胁、恐吓、压制信访人的;
(八)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九)其他违法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物、危险物品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或者侮辱、殴打、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以上访为由流窜行骗、聚众闹事的;
(四)串联、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五)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占据办公地点、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的;
(六)其它扰乱工作、生产、教学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长期上访滞留不走,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遣送回市的上访人员,公安机关凭遣送函将其送市遣送站,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地区应派人对其进行教育,并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将上访人接回,期间的费用由上访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信访人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农民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居民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其需要反映的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精神病人来访的,其监护人应负责带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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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培育金昌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和调动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的积极性,广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行社是指经甘肃省旅游局批准,在金昌市辖区内注册,组织或引进域外游客来我市开展观光、考察、会务、购物、度假等活动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接社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览1处以上旅游景区;
(二)组织域外游客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授牌并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
(三)服从行业管理,并通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四)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质量责任事故;
(六)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接社组织域外游客游览本市A级旅游景区、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按1人到1景区、住宿1晚为1人次天计算。
旅游团队人数不包含随团导游及驾驶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分为以下几种:
(一)组织国外游客的奖励
对一次性组织或引进国外旅游团人数在100—300人的,按10元/人奖励;达到300—600人的,对超出部分按20元/人奖励;达到600人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40元/人奖励。
(二)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
1.大型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从域外一次性组织或引进的国内旅游团,人数达到300—600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数达到600—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散客年度累计奖励。各地接社一次性接待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域外游客均称为散客,散客地接按年度统计累计总人天数,按5元/人次天奖励;
3.地接业绩年终奖励。地接社年度引进游客累计总数在2000人次天以上、5000人次天以内的,年底额外奖励3万元;总数超过5000人次天的,年底对旅行社额外奖励5万元;
(三)组织自驾游的奖励
对一次引来域外自驾车10—30台的,奖励2000元;30台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驾游团队游客均按散客计数奖励。
自驾游的申报采取“一团一报”的办法,并由所到县(区)旅游局派员现场查验、予以证明。
(四)年度贡献评比排名的奖励
对年度累计地接游客超过2000人次以上并排名在前三位的地接社,另外分别予以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年度贡献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地接社,除颁发奖金外,还将给予精神奖励,在行业内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地接社申请奖励程序:
(一)表格领取:申报奖励的地接社可在金昌市旅游局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附件1)和《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附件3)和《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填报申请:《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由申报地接社填写,景区、住宿等企业盖章确认,申报地接社凭《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与市旅游局留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核对无误后填写《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档案审核:地接团队业务档案应做到各类原始凭证统一整理归档,对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地接社由市旅游局组织对其地接团队业务档案每年度实地审核检查一次。地接业务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与客源地组团社签订的正式合同、相关票据原件;
(2)导游委派单原件、旅游行程计划单原件、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原件;
(3)租车合同原件(客源地自带车除外);
(4)景区门票收费票据和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原件;
(5)《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原件;
(6)《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四)市旅游局根据地接社上报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以及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和实地检查结果汇总各社地接团队人数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7天。
本办法中未包括的地接社其它地接形式,地接社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书面答复,作为奖励的依据。
所有地接业务数据统计时限为当年12月20日,申请奖励经核对确认,资料齐备、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一年度二月份兑现。
第六条 市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接奖励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实核定兑现。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申报资料,核算奖励金额,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地接社。
第七条 市旅游局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市旅游局对地接社地接数量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统计和审核,建立地接档案和台帐,并对地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接社,取消奖励资格:
(一)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地接帐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地接社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审核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旅游、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
2.《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3.《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
4.《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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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c.gansu.gov.cn/jc/Articlepage.asp?ArticleId=8984
谁来帮卖橘子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柑橘在我国是仅次于苹果的第二大水果,是总产值超过260亿元的支柱产业,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将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不仅是橘子,三聚氰胺使中国乳品行业和千万家奶农遭受惨重的损失。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凸显了我国农产品的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

各地政府的行为很是奇怪,认为这是“造谣”者惹出来的,扬言要抓“造谣”者,难度千里长堤被冲垮了,只将责任推卸到蚂蚁身上就可以了吗?“谣言止于智者”,难道我们的消费者都是这样的愚笨,收到一条短信就不吃了橘子?看了一篇文章就不吃了香蕉?为什么全国人民宁信短信而不信政府一再的辟谣呢?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太让人不信任,质监局刚刚发布质检报告,全国奶制品百分之百合格,马上发生三聚氰胺事件,而且大部分公司的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质监局的质检报告还有多少值得信赖?所以每当“谣言”传播到普通消费者时,消费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根本不理会政府的“辟谣”,这凸显我国质检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没有市场风险意识,又消息闭塞,他们只有盲从跟风,当猪肉上涨时,他们砍掉橘子树,建养猪场,当橘子价格好时,又放弃其他农作物而改种橘子,农产品见效很慢,往往要几年的时间,当橘子抗过去年冬季的严寒,今年取得大丰收时,农民却哭了,低于成本价还是没人要。农业丰产不丰收,尽管多收了三五斗,却没有收获丰收带来的真正收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规律问题,对农民而言还有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存在。广元出现橘子事件,远在几千外的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滞销。每一次风险都涉及到众多的农民,甚至是全国种橘子的农户都因广元橘子事件受到牵连。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极弱,一次风险则意味着全家来年吃饭可能出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农业保险体系来为损害的农民提供安全防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公共关系的恰当使用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修课,功课做得如何,直接关切到政府对危机的处理结果,必然影响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态势。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没有建立对农产品的任何信任,本来政府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但是政府没有做到。政府不能建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大型企业可以以品牌来建立部分消费信心,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到目前还没有树立起任何品牌,也无法以品牌的力量来相应化解对农产品的信任危机。

我国改革从农业开始,但三十年来改革发展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忽略了哪些为我们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材料的农民们。尽管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问题,但是对待农民和农产品的管理欠缺的太多。我们无法期望政府以强制的手段要求每个单位购买多少橘子,以帮助橘农销售蜜橘,也不可能指望网友们发起献爱心活动,每个人购买多少蜜橘。我们期待的是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树立消费信心;建立农产品危机处理机制,为农民化解“谣言”危机;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橘子一天天烂去,我们的农民们无法期待国家各种机制和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今年有广元橘子事件,也许明年还有其他事件使橘子仍旧滞销,那么对农民而言真是悲惨的世界。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唯有自救,当然农民个人不可能有自救的能力,其实在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还有一个组织——协会,现在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带有民间性质的协会组织可以绕开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又可以起到组织联合农民的作用,最适合解决当地的问题,也就是蜜橘还要靠蜜橘协会出面组织推动销售。

其实任何危机都是机会,度过去了,那么我们的农业产品的协会又成熟一些。协会怎么推动销售呢?橘子滞销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那么解决之道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蜜橘协会可以抓紧制定蜜橘的各种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且欢迎社会公众自行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标准则承诺极高的赔偿,并承担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的监控上来,消费者不信任政府,可以相信自己聘请的检测机构,这样渐次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从长远来讲,协会应当树立自己的品牌,以便将消费者对本协会的信任承载下来,让信任长久并逐渐产生忠诚度,并且与其他蜜橘相区分,这样在广元橘子类似事件来袭时也可以独善其身。

全国的农业协会基本为“二政府”,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蜜橘协会可以抓住这个危机带来的机会好好发挥协会的作用,让协会的参与者真正看到协会的作用,提高参与协会的积极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带领当地蜜橘种植户以及销售者抗击市场风险的冲击,在国家相关农业体制不健全的时候,发挥协会的力量为本地的农业产业编制安全防护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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