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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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03]24号

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水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批事项,是指在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
第三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四条 凡进入审批中心审批的事项,实行“六件管理”制度。
(一)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退回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回件处理。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办件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审批中心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办结的,随到随办;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市内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第五条 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印收即办,直接办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的申请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可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和需经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审批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1、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按工作性质确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
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
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贸经局;
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
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需联审的项目和上述六类联审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审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
各牵头单位窗口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出具《联办件通知书》,通知涉及的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材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牵头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审批中心召集有关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单位商定的时限内补办完成。
3、联审会议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祝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审批中心协商后确定。
4、联审会议坚持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材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材料报送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审批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材料送达。
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需现场踏勘的,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5、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审批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6、联审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
  (四)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审批中心综合协调处。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和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凭《承诺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审批中心督查处投诉。
  (六)统一收费制:所有进入审批中心审批项目的收费,由审批中心费用结算窗口统一收费。先由各窗口开票,然后统一到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凡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或审批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要求办结。对进审批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授予其相应的职权,做到既能受理又能办理。凡已在审批中心办理的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得再行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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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佛山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佛府〔2001〕5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省、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交给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分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各承办单位按交办要求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按照交办单位的规定,建议应在7日内、提案应在10日内,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主席督办提案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和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4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下,经交办单位同意后答复可延长至半年。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算起,办理时限同上。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D”四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在答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前,应先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建议、提案各超过3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央、省直驻佛山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告知,外交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1992/290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中新双方的一项谅解,并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