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2:49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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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

天津市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津政发〔1988〕35号)作如下修改:《意见》第十二条原规定
“为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统一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犯法纪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查处。”现修改为:“为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各业务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统一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199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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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报名费用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劳动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劳动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乡镇企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到1996年底,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35亿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引导乡镇企业尽快实现“两个根
本性转变”,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关规定,现就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
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协调、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把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各级劳动行政
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三、经过培训的乡镇企业职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所属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审核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乡镇企业和社会相应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中,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
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制度。
乡镇企业新招职工,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企业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对招收和录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
七、农业部、劳动部共同选择部分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好的省市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