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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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3)7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监察部 中组部 国资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电信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产业重组、改制上市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网间互联互通,有的地方甚至发生砍电缆破坏通信设施、资费违规引起用户集体上访等事件,严重影响了电信网安全畅通,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用户的通信权益。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电信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置若罔闻、阳奉阴违,甚至公开抵触;二是现行网间结算办法和标准不能形成对企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的有效激励;三是电信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维护电信市场秩序,需要从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擅自破坏通信设施、中断或阻碍电信网间通信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及有关法规的起草I作,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努力形成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电信企业依法经营、广大用户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推动建立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二、完善技术、经济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电信监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标准和测试办法,组织各电信企业对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进行测试,监督电信企业按时上报测试结果,限期解决测试中发现的电信网间通信质量问题,并由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电信企业互联互通和网间通信质量情况。同时,尽快建设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控系统,对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情况和通信质量等进行实时监测,增强电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力。
要根据互联互通需要,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市场发展、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推进电信网经济成本核算。抓紧制订科学、合理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电信网间结算标准,理顺结算关系,形成有利于各电信企业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电信企业搞好互联互通。

三、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与管理,促进电信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

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电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下同)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听取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把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的重要内容和任用依据。各电信集团公司在任免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也要把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党组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电信监管部门要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或电信集团公司反映情况。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有纵容甚至参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或毁坏电信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由电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电信企业依据建议进行严肃处理。对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在三年内不得任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国有电信企业健康发展,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公司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

四、加强电信企业经营效益监督考核,促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管。对电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时,除依据本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外,还要检查其是否存在因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加强电信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电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电信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电信监管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各项措施,密切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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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被抢,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张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100元;售完货后,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张某领取了货款27600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抢劫一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张某按合同赔偿货款27600元。

本案中,对张某是否应赔偿货款存在两种相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张某已接受该附属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张某应安全将货款带回,并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张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张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张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应属于运输合同有关事项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联合,其中张某承运事项及运费的约定属运输合同的内容,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属委托合同的约定,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纠纷属委托合同的履行纠纷,应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合同属特殊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别在本案中张某无偿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张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张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195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水利工程第二师司令部张季农同志:
由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转来你的来信一件收悉。你所询问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终审判决的问题,因不了解所问详情,仅就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几个原则意见提供你参考。
一、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婚姻法第七章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双方的应得财产都要保护,若一方在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愿意将自己应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赠予另一方时,亦为法律所允许。但一方并无此种赠予表示,即应根据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革命军人离婚时的财产问题亦应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所谓“终审判决”,就是最后确定的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的审级制度,是基本上的三级二审制,省法院和它的分院就是二审终审法院,一般案件至此即为终审判决。对于这种终审判决,当事人如能举出新的事实,即可向原审法院提请再审。否则,即应按照判决执行。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水利工程第二师司令部张季农来信
政法委员会:
现有两个疑问,在此提出请予解释。
一、革命军人与家庭妻子离婚,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土改后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法院根据军人由国家供给为理由将财产全部判给女方,这样对不对?我认为革命军人离婚,家庭财产基本上应该两个平分,必要时可以照顾女方一点,但全部都给女方是不合适的。否则将遇到很多困难解决的问题。若将财产分给革命军人,他若感到又不需要,可以献给国家或适当处理。
二、什么叫“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同意时怎么办?
以上两个问题,请予答复,并希迅速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