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6:59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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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推荐。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专家的工作表现,每年对咨询专家进行增补、淘汰。市科技信息局有关处室协助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好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价与市科技信息局到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含5位)以上的评审专家(单数),并负责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评审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专家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对项目所处阶段(应用基础研究、研发、中试前期、中试后期、规模化生产,下同)给出评价,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第十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分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位(含2位)。

  市科技信息局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评价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情况;

  (三)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工作人员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工作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三)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表。

  市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技术突破情况;

  (三)获得成果及知识产权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信息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实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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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58号




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为做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历年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并已备案的,可将标准名称、标准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报我局,未备案的,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二、对《办法》实施前发布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的技术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标准名称、批准和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时间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改可采取重新办理审批事宜、修改标准或废止标准等措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4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我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