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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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 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 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报告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印发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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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教育局


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鹤教文〔2006〕39号


各县区教育局、鹤煤(集团)公司事务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教基〔2004〕29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全市幼儿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城乡公民办幼儿园中评选一批办学方向端正、有一定办学规模、管理规范、保教质量好并具

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县区

—1—

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和评估办法,认真扎实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条件的县区级示范园,要予以推荐,申报时间和要求按照《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命名市实验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为“鹤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决定》(鹤教文〔2005〕69号)精神执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将从市级示范园中推荐。努力在我市逐步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三、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不达标的示范性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资格。

已被确认的示范性幼儿园要在当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工作,带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 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卫生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动员社会力量在广大妇女中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女性和儿童防治艾滋病的重视程度,落实社区、家庭防治艾滋病措施,密切各级妇联组织与卫生部门和艾滋病性病协调机构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协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氛围,为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打好基础。
  二、活动主题和内容
  围绕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重点在妇女、儿童以及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中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相互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加大防治艾滋病工作力度,切实推进预防与控制艾滋病规划的实施。此次活动的主题名称为“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三、活动的组织领导
  “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领导部署,各地妇联组织、卫生部门协同组织实施,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领导机构的设置,各地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也可以将本次活动与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
  预防控制艾滋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遏制我国当前艾滋病蔓延势头的需要,是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防治艾滋病能力,全面推动防治艾滋病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这项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四、活动的目标任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以城乡家庭为基本单位,以社区为重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提高女性和家庭成员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意识,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尚未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地区和家庭,主要任务是采取措施,增强防范意识,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降低艾滋病传播蔓延的危险;已造成影响的地区和家庭,要积极配合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在疫情较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宣传教育、培训和关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帮助已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儿童获得治疗和生活帮助,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歧视,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为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根据活动的主题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提高防范意识,普及预防知识,消除歧视和关怀这一目标,对艾滋病的流行预防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分层安排活动内容。要突出地方特点,有的放矢,开展活动,保障措施到位,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妇联组织参与国家预防艾滋病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动员组织千家万户投入艾滋病预防工作的载体,只有实现每个家庭远离艾滋病,才能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降低和消除艾滋病对社会、对人类的危害。各地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情况熟、联系千家万户的组织优势,结合禁毒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项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努力为艾滋病预防工作贡献力量。卫生部门是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职能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这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及时提供业务、技术以及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三)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针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家庭防治艾滋病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经验。要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世界艾滋病日”的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经常性宣传,尤其要重视对女性和其他易感染人群的宣传教育。认真抓好不同地区示范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挖掘社区防范艾滋病的能力,充分发挥家庭对艾滋病防治的重要作用。
  (四)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要求各地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检查、有总结评比,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全国妇联、卫生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开展阶段性总结表彰,以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
  今年,全国妇联、卫生部将于“12·1”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四川省绵阳市联合举办“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启动式,请各地积极响应,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这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全国妇联 卫生部
20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