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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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切实做好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工作,加强对电力建设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吉林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由省统一组织,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吉林省电力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原则和范围。
(一)除本细则特许免缴电力建设资金的用电户外,在吉林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所有的用电户(包括中直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缴纳电力建设资金。
(二)下列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1、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水、火电厂的自发自有电量,通过购买用电权和电力债券所获得的用电量,地方集资电厂以及与华能发电公司合资电厂的发电量,省组织的带料加工电量、退役机组发电等差价电量;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门、学校(不包括所办的工厂、商店、服务行业)的用电量。
(三)下列用电暂时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1、农业排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2、经批准的关停企业的用电;
3、小氮肥、小磷肥和长山化肥厂在改造期间的用电,以及地方军工、制糖企业的用电;
4、城市公共、公用企业中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共汽车、电车公司(不包括为安置子弟所办工厂、商店及服务行业)的用电。
(四)联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水、火电厂,按月结算返供电量,按互抵后受电网电量数量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不另计算内部用电构成。
(五)对农电片收电力建设资金,可扣除农电趸售单位高压线路购售损失电量。
(六)需经国家批准免征电力建设资金的单位,在批准之前,不得拒交。
四、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及管理。
(一)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千瓦时)用电量二分钱,统由各地电业部门(各供电局、县农电局营业部门)在每月收取电费时同时收缴。不按期缴纳的,比照电费欠交办法计收滞纳金。
(二)各供电局、县农电局营业部门在发行电费时,电费账、电费收据、计算票、发行表均增列“电力建设资金”科目,不列入销售收入。
(三)各供电局、县农电局营业部门必须于次月六日前将征收款上交电业局,各电业局于十日前上交省电力局专项账户。省电力局按时转交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
(四)对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和挪用。
五、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
(一)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吉林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单列账户、专款专用,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电力建设计划统一安排,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管理,集中用于我省电力建设。
(二)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按我省投资占电厂(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拥有的产权分电分利。
(三)省按投资比例分得的电量,按省重点企业、省内中直企业和各市、地、州实际完成电力建设资金的额度分配使用。
(四)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应再投资于电力建设。
六、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七、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八、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电部制定的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并纳入审计范围。使用电力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按季度向电力投资开发公司报送电力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报告,由省电力投开发公司汇总报省计经委、财政厅、电力局审批

九、本实施细则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以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省政府1987年3月19日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电力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18号文件的报告的通告》
(吉政发〔1987〕31号)即行废止。



198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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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安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完成了《中文电子邮件地址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扩展技术要求》等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演进的移动分组核心网络(EPC)总体技术要求 第1部分:支持E-UTRAN接入》等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9月2日。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www.ccsa.org.cn/)“报批稿公示”栏目阅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发送至biaozhungongshi@miit.gov.cn信箱(邮件主题标为“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附件:1、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85项通信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5.doc
     2、标准报批反馈意见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6.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3年8月19日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三、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央两项规定作为廉洁自律的重点,认真对照检查。要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坚决纠正,并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