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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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本管理程序所指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化工项目,除按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外。具体做法亦按本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程序对化工建设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国家批准项目正式立项起,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招标投标、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化工试车、生产考核、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化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立项起到批准项目开工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法规、规定编报。其中基本建设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月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
及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工程、环保和经济等要素进行进一步论
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
,同时治理企业的原污染。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和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上报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同时报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正式设立项目法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
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一经确定,应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自行管理的,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准。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生产准备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完成国家安排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以后,即可进行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工程初步设计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运输,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
,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程概算等。工程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报审工作。引进装置必须在引进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确定后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如技术引进方案和引进方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及时向设计主审部门就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可靠性、先进性、
经济合理性等作出报告。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年度计划和组织主要设备订货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以后报项目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标准,
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等,是进一步优化设计的过程。
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要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按《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年限,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总体统筹计划是把工程开工前期和建设中有关资金、施工、外事、设备材料、生产准备、试车、考核、竣工验收、协作关系
、建设组织等各项工作按照系统工程原理纳入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主控制点的完成和总体计划进度的实现。编制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可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统筹控制计划编制和管理办法》和《关于布置引进项目建设中期统筹计划的函》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均应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均不得实行保护政策。要充分考虑化工生产装置的特殊性、复杂性,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国家重
点工程和大中型化工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投标方必须是取得化工甲级设计和化工一级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
资质审查、评标、定标工作要在所在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评标,定标时,要全面考察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及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审计,取得新开工项目的审计证明。
第十五条 做好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是加强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化工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落实工作是指国家正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起到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建设准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工部《化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中期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建设工作是指项目批准开工到完成试车考核期间的主要工作。
按总体统筹网络计划进度和设计图纸交付、设备材料交货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建设资金来源要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特别是地方建设资金要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及时和对口金融单位落实。要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对列入国家
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资金要优先保证。在工程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期统筹控制计划,但必须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努力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
第十七条 在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立即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在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可在下半年编制调整工程计划报上述部门,作为考核建设单位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和设计委求。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评定和验收,确保质量
,并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由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其它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执行。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是关系到监督外商履行合同,确保设备、材料质量,维护国家权益,使建设项目能按时建成投产的重要工作。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申报和联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外文基础人员为骨干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和发放等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
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和《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大纲》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检验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确保接、保、检工作的完成。国内设备材料的检验、设备监造等参照引进设备、材料检验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资金控制,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在确保生产使用功能条件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之间的资金余缺,但要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若突破原批准的总概算时,需按调整概算程序进
行,并由原设计单位按《化工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办法》负责编制调整概算。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除国家政策变化引起较大的投资增加外,一般不作调整。调整概算的基本条件是,在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基础上,设备订货量达到80%、到货量达到60%,安装工程量完工60%,土建工程量完工80%以上时方可进
行。调整概算必须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搞好人员配备和全员培训、技术、安全、物资和外部条件、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准备。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工厂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着手进
行,为投产后长周期、正常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生产准备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车工作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和生产准备工作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有试车总体方案、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安全工作、签证和交接。试车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每一项工程质量优良,不留隐患;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时建成
,不留尾巴;试车操作准确无误,不出事故。应做到单机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化工投料要稳。要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刻也不能推迟的原则。要加强对试车工作的领导,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化工投料试
车最佳方案的实现和投料试车的一次成功,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试车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由其会同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由其组织专家审查。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
,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表格内容共同签署化工投料试车合格证书。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对于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时要选择时间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工作是对经过化工投料试车后的生产装置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还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装置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对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要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考核一般应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考核完毕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生产考核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国家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中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设计、施工及生产准备等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反映,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应及时协调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化工部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建设的需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后期及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后期工作是指生产考核完成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主要工作及其它综合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生产考核完成以后,抓紧向国家上报生产能力,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建成后。如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不能达标达产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并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
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发生亏损的项目,也要按期组织验收。对无特殊原因,投产后一年内不办理工程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单位,不得开工新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的组织,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项目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项目后评价,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决策提供服务。具体要求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等情况应及时、准确汇总,为国家投资宏观管理提供服务。全国化工基本建设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每月完成情况由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项目法
人单位要按时汇总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指标解释》和化工部《化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以便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水平,建设项目要搞好信息管理工作。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要与化工部进行计算机联网,部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项目法人单位
每月初将项目情况通过电子信箱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基建大中型项目及限上技改(含双加)项目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化工部优质工程奖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申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选。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在80%以上;主体装置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获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化工部推荐部分优秀项目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具体内容及办
法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程序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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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之后,各有关部门、地方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都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实施,对规范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公平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调查反映,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
确,不便于执行。为此,现对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中有关资产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期货交易所都必须实行会员制改造,并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期货交易所在进行会员制改造时,对会员大会召开当月末的原有净资产,区别不同的举办方式进行处理。
(一)原由地方举办的期货交易所,不论以何种资金举办,其净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划分为会员资产,并可选择以下办法处理:
1.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由会员单位以缴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注册资本后,以会员缴纳的认购款或筹措其他资金在3-5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将原有净资产上缴地方财政;对暂未上缴的部分,期货交易所列作长期负债管理,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规定缴纳资金占用
费。
2.原有净资产交由具有经营性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同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挂钩手续。在移交原有净资产时,与原有净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要一并移交,但属于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准备金、会员交存的保证金及席位占用费、会员资格费,不得划给物业管理公司。
在移交实物资产时,期货交易所要赎回交易厅、办公场所等期货交易必需的资产所有权,以便改善会员交易条件,降低期货交易成本。
期货交易所依照上述办法之一处置原有净资产时,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在期货交易所组建时,中央部门实际有权益性资本投资的,应按出资比例分享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制改造时的原有净资产,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部
门协商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原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实施会员制改造时,原投资单位为交易所会员并且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按照规定认缴会员资格费,原投资数额与会员资格费的差额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如原投资数额大于会员资格费,并可按不高于差额
部分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原投资单位不是交易所会员(含中央部门)或者不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由交易所退还其全部出资,并按不高于原出资额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
期货交易所按前述原则处置后,退还的投资数额和给予回报数额之和与原有净资产如有差额,列作资本公积金处理。
(三)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施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费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所实施会员制改造以后,会员缴纳的会员资格费属于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在经营期内不得随意变动。会员按照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退会或被期货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其会员资格费应当依法转让;如无法实施转让,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在经营期(即会计年度)结
束时,期货交易所要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按其原缴纳数额予以退还。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正常运转以后,接纳新的会员单位,其缴纳的会员资格费高于原有会员标准缴纳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期货交易所提取公益金问题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会员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为了解决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需要,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在一定年度内按不超过当年净利润3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
四、关于期货交易所年会费与业务招待费等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所每年按席位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是用于补偿交易设施折旧及会员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营业收入,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用。每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超过标准开支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在费用管理中,期货交易所应当划清本单位与会员单位的界限。对于应由会员单位负担的出市代表及其他人员的各项津贴、补助、差旅费用,不得计入交易所营业成本。
理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作为理事会费计入业务管理费。
五、关于期货交易资金结算规范问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追加保证金、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客户追加保证金时,为了保证及时、足额的管理需要,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其它方式进行结算。但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支付款项、期货经纪机构向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客户支付款项时,必须按《商品期
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通过转帐方式进行结算。
期货投资企业应加强期货交易资金的财务管理,除按规定追加保证金以外,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其他资金结算,均通过开户银行转帐进行。
六、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手续费包括开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为了净化期货交易财务环境,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均应按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不得采取向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的方式招揽业务。
期货交易所在通过计算机程序统一按既定标准计收手续费,并按月向每个会员开具正式手续费发票的条件下,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在期末退还本期按标准计算的手续费优惠金额,并在正式发票中予以列明。相应地,会员单位必须按该交易所正式发票列
明的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入帐和结算。
期货投资企业对实际支付的期货交易手续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论期货合约是否平仓或了结,均计入本期损益。
七、关于强制平仓实现盈亏的财务处理问题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实现的平仓盈利,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的,由期货交易所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再划给违规的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的,
则应划给会员或客户。
八、关于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问题
期货经纪机构对不属于本单位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如以提成佣金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代理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超过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如以工资名义支付,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期货经纪机构错单交易产生的平仓盈亏处理问题
期货经纪机构因错单交易,必须尽快平仓。由此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如实现平仓盈利,应列作营业外收入,但客户提出请求的除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对发生的错单交易,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对有关当事人按规定赔偿的款项,期货经纪机构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十、关于期货投资企业参与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实现平仓盈亏处理问题
境内的期货投资企业在境外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实现的平仓盈利或平仓亏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批准,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财务管理规定之前可比照《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997年7月21日

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原则意见

国家经委


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原则意见

(国家经委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现对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必须结合企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近期经营目标及发展方向确定,不能因人设岗,人浮于事。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编制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能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通知》(劳人干〔1987〕56号)精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单位编制定员、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下达的增资额幅度内,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人中,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用期间享受本企业同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任职届满未被续聘的,不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不再协调下发有关不具备规定学历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7〕38号精神,企业聘任目前尚不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必要的考试。考核重点是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考核的方法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考试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区别对待,讲究实效,要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申报中、初级职务的考试,可以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自行组织进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考试的质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四、外语水平的要求问题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要求,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除在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情报、高等学校教学和涉外工作等经常使用外语的工作岗位外,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其中申报中级以下职务的,可不进行外语考试。
五、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的问题
为保证评审质量,进一步做好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具备建立相应评审组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某些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加强宏观控制的问题
为了加强宏观控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对一九八七年试点和开展以外的企业,按照国家宏观控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将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增加的工资指标切块包干分给各地区、各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增资总额的前提下,自行掌握,合理核定所属企业的职务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