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43:52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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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确保年底前对外支付和新投放的贷款质量,防止突击放款和违章挪用资金,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总行许可,各分行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横向资金融通,不得超权限拆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股市。对一些资金困难的分行,总行四季度原则上不再追加贷款规模。各分行要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决不能一手争规模,一手
要资金。
二、严格控制贷款的投放
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当前我行贷款应掌握的原则是“五优先”、“五不准”和“五不贷”。
“五优先”即:(一)人民币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换汇成本低、创汇率高的出口商品收购,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口。(二)现汇贷款要保重点、保结转、保开证,优先支持我国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原材料等行业的发展。(三)出口信贷要优先支持创
汇多、风险小、盈利多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四)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要优先支持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高创汇、高利税、高营销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五)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要优先支持在中行开立基本户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有
市场、有效益的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五不准”即:(一)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炒股票、期货。(二)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修建高档宾馆和炒卖房地产。(三)不准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搞固定资产投资。(四)不准擅自超规模和绕规模发放本、外币贷款。(五)不准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发放本、外币贷款。
“五不贷”即:(一)对出口严重亏损、边生产、边积压的商品不贷款。(二)对自筹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贷款。(三)对不讲信誉,企图逃债、废债、悬空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贷款。(四)对参与哄抢物价、抢购“大战”收购季节性出口商品和国内市场紧俏物资的企业
不贷款。(五)对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的企业不贷款。
三、加大存款工作的力度
各分行在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动员,发动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力量,全力开展吸存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存款新增计划。要通过增强市场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来促进存款稳步健康的增长。坚决反对高息违规吸存,不搞单项奖。对违规吸存者,要严肃
处理。对其他行的高息吸存行为也要主动向人民银行反映。要加强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防范大要案。落实现行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有章不循现象,对大面额存款的存、取要建立报告制度,防范伪造存款单证的犯罪活动。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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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推动全国扫盲工作,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扫盲工作的积极性,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对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予以奖励。现将《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扫盲工作的开展,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扫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在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和按规划完成了近几年扫盲任务,工作力度大,扫盲成绩突出,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一)充分认识扫盲工作的重要性,把扫盲工作作为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认真落实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扫盲工作行政责任制,建立健全了扫盲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行了职责。
(三)人财物投入的政策措施得力。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1995年12月25日《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93号)要求,妥善安排了扫盲经费。
(四)加强农村成人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农村成人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扫盲后继续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持续发展,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五)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教学质量高,采取了切实措施,脱盲学员的巩固提高工作达到规定要求,青壮年文盲率明显下降,扫盲工作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六)认真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积极采取措施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第三条 申报与评审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进行评估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审定。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根据上述材料,分期分批组织奖励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九五”期间安排扫盲奖励经费。此项奖励从1996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奖励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事业,不得发放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有关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8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可否将这个建议作为人大常委的议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