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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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郎 杰(藏族)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 宏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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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2008年4月10日)


中国和澳大利亚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双方重申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再次强调发达国家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以及“巴厘路线图”,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中澳双方认识到应加强谈判以实现“巴厘路线图”规定的时间表,双方将在即将举行的相关双边和多边论坛中密切合作,支持《公约》下的谈判。

中澳双方在气候变化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双方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将集中于比较优势和共同利益,从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做出贡献。

双方同意通过加强部长级政策对话,以及开发执行协助双方应对气候变化的互惠互利的实质性项目强化务实合作,促进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

基于两国开展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的精神,双方重申对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工作的支持。

两国认为减少毁林排放应作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一个方面,重申对中国于2007年9月在悉尼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倡议发起的亚太森林恢复和可持续管理网络的支持。

中澳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的初步领域:

1.更紧密政策对话

中澳双方与其他各方在《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上共同努力,达成了关于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的“巴厘路线图”。双方将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指导下,继续共同努力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和相关国际合作。

为此,双方同意在现有气候变化机制基础上,举行年度部长级会议,加强双方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经常性政策对话、合作和协调。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将由澳方于2008年下半年举办。

2.扩展中澳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中澳拥有成功的双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汇聚了双方工业、科学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资源和专家。

双方重申对已达成的合作项目的承诺,同意进一步扩展务实项目活动,尤其是在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效、甲烷回收利用、气候变化和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和气候变化科学等方面。

3.开发清洁能源

中澳将合作开发低排放技术,协助两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满足两国对清洁发电技术不断增长的需要。

两国对目前双方在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和双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有关领域内开展的合作表示欢迎。

中方欢迎澳方再次重申将向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投入2000万澳元的承诺。

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