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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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 财办[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对已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向地方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地方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各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处理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做出相应的处理,以确保国务院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地方衔接到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经财政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财政部门落实上下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财政部的调整项目做好清理工作
截止到200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清理上报的90项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取消24项;第二批取消10项,改变管理方式1项,保留55项。各地要对照财政部已取消的项目目录,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属于上下同步审批的项目,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一是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都不得再行审批。二是在财政部取消的项目中,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设定有相应项目的,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三是为避免项目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财政部有关司局分别制定了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的后续监管措施。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上下衔接工作。从2004年7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为与这项规定相衔接,并考虑到现实情况,各地要对现由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二)对由财政部令和财政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要在与财政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
(三)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四)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财政部门上下沟通与联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财政部要主动与各地财政厅(局)加强联系。各地财政厅(局)也要从财政系统改革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及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财政系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情况以及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于2003年11月15日前报财政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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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14号

1999-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 号 中 文 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序 号 税  号 商品名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11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5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17 29214200 扫弗特原药
18 29201000 米乐尔原药
19 2933199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20 29092000 艾割原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积累气候资料,准确反映我国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三条 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要求。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限,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