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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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2004)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2004-04-29

教基〔2001〕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现将供实验区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验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课程

  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 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经验不断丰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六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 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增设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发展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农村普通中学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形成有农村特点的学校课程结构。城市普通中学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设置

表一: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略)


  四、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表一为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的课程设置,表二为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周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和各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的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共占总课时的16~20%。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计划;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教育部关于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指导意见,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具体要求,报教育部备案。民族学校、复式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学校的课程设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主决定。

  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具体内容由地方和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发或选用。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与地方、学校自主使用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门课程普遍增加了实践活动。学校在做学年教学安排时,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统筹合理安排。

 初中阶段的学校在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时,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参照相关课程标准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环境、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也应渗透在相应课程中进行。

  一至六年级设体育课,七至九年级设体育与健康课,均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七至九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要求的健康知识,应在学生进行相关体育活动时,使学生了解,但不得组织笔试。

  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目标和步骤。

  初中阶段开设外语课程的语种,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外国语学校或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第二外语。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外语课程的设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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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政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发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办,设在市建规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规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规局总规划师兼任,督查办主任由市建规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处理规委会及其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专家组的设立等。

(三)协调规委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各项审查(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以及会议档案管理。

(四)负责各类申请议题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五)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规委会设立专家组,为研究论证重大问题进行前置性论证和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评议事项从专家组中选定,随机抽取。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工程、景观、交通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全委会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办公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单位新任领导成为规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规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2、遵守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规委会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