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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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质防[2005]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交流各地的抗震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抗震工作管理水平,现将安徽建设厅抗震办公室、新疆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和江苏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在2005年7月28-29日我部召开的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的汇报材料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抗震管理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与时俱进 依法行政 加强对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设厅抗震办
(2005年7月)

  我省的抗震工作是自一九七七年开始全面开展的。多年来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由单体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发展到对新建工程的全面抗震设防;由一般防御发展到编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综合防御;由城市延伸到乡村。基本实现了全过程、多层次、多方面地开展抗震防灾工作,提高了全省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建设部的安排,现将我省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落实,建立了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管理体系

  抗震工作是建设系统长期必须抓好的一项工作,没有专门机构很难将抗震工作搞好,我省首先抓了组织落实。1976年唐山地震后,我省抗震设防区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抗震办公室或有专人负责抗震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形成了抗震管理体系。多年来,各级政府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都把抗震设防职能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了抗震管理队伍相对稳定,为我省抗震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2001年省政府机构改革,省建设厅在人员、机构大幅度精减的情况下,厅党组仍然非常重视省级抗震机构的设置,将抗震办和勘察设计标准定额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从组织上保证了抗震职能的有效履行,保证了国家抗震的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抗震设防审查的认识,尤其是使有关部门领导达成共识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抗震设防审查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1998年我们以抗震设防为主题,在《安徽日报》开出专版,每周一期,连续十个月;1999年在《安徽建筑》杂志开出专刊进行宣传。使全社会尤其是有关部门的领导,充分认识到工程的抗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主体之一,如果抗震设防质量不合格,该工程的质量就不能说合格;认识到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审查,既是确保抗震设防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保证新建工程质量和减轻灾害的重要举措;认识到地震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目前还不能准确地预报,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的倒塌和破坏引起的;认识到地震并不可怕,减轻地震灾害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是抗震设防,只要设防到位房屋就不会倒塌,抗震设防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百年大计,可以设想,在每次地震后,如果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不倒塌和损坏,那么人们对待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完全可以象对待“刮风下雨”一样泰然处之。

  三、建章立制,全面推行抗震设防审查制度

  (一)一九九五年,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建立健全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

  (二)一九九五年,根据建设部第38号令,我厅出台了《安徽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实行抗震设防质量“一票否决”的专项审查制度,使审查工作有章可循。

  (三)制定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抗震设计审查规范”—《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把抗震设防审查的重点要求和内容,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来贯彻实施,保证这项工作走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落到实处。特别是强制性的技术性规范,是必须要贯彻实施的,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法规,确立了抗震设防审查的地位和作用。

  (四)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管理,避免与地震部门的职能交叉,出台了《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规范管理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

  (五)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须知》将审查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六)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根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抗震设防违法者的执法力度。

  (七)结合合肥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实际情况,报请建设部批准,将合肥市列为建设部(设计)抗震审查试点城市,并制定了《合肥市建设项目设计(抗震)审查实施试行办法》。

  (八)部署各市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抗震设防审查的法规规章,将“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形成制度,使抗震设防审查成为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必要环节。

  (九)省成立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各市也相应成立了抗震审查机构,现充实人员后转为施工图审查机构。

  (十)2004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们以省政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契机,针对建设系统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的职责与任务,及时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纳入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从根本上建立了新建工程抗震设计质量“一票否决”的专项审查制度。

  四、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化城市规划中关于抗震防灾的内容,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机构改革省政府在我厅“三定”方案的职能界定中,也明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是我厅的主要职能。

  目前,我省已完成了58个市县和两个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并要求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市县,要结合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修编。合肥、淮南、马鞍山、蚌埠四市的抗震设防区划已经建设部批准实施。

  为加强全省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建设部第117号令的要求,我们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2004年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凡位于抗震设防区内的城市,都要进一步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加快编制、修订抗震防灾规划的进度。明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等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抗震防灾规划一经批准,就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从而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能力。

  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是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的设计、施工条件,提高城市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对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省在做好编制工作的同时,着重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实施工作,使其成果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中,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节上,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规划把关”工作。明确规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利用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中关于场地划分、土地利用、城市改造等方面的成果,使其满足抗震的要求。

  (二)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把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应用作为规划设计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结合施工图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设计审查”,是指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所进行的抗震设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通知抗震主管部门参加,或由抗震主管部门组织专题审查,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之中。

  自1998年12月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的抗震设计审查,分一般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区别对待。“一般工程”统一纳入施工图审查,实行一个窗口制度,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后,统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抗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办法,全部纳入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统一报省建设厅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门进行抗震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抗震设计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施工管理的开工许可环节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开工手续,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开工否决”工作。

  抗震设计审查的内容,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明确的审查要点和内容,分清审查轻重主次。初步设计阶段着重审查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概念设计、建筑平立面布置、结构选型、结构方案、抗侧力构件布置等;施工图阶段着重审查初步设计抗震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抗震构造及对有疑问的进行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复核。

  目前,全省各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当地原来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现状,在原有抗震审查基础上,充实人员,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大部分市还将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抗震办合署办公或直接设在抗震办公室内,如合肥、淮南、蚌埠、马鞍山、铜陵、六安、池州、阜阳等市。

  2004年,我省已明确将抗震设计项审查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做好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防震减灾法》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使抗震设计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由于抗震设计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8条的精神,我们把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结合起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对抗震设计审查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实行“一个窗口,对施工图集中会审”,既提高了办事效率,简化了行政手续,也保证了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延续,保证了工程抗震质量。

  抗震审查的收费也在施工图审查收费中同步解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收费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20%收取;“一般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10%收取,主要用于抗震技术审查的业务支出。

  六、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提高村镇建设抗震能力,加强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管理

  (一)结合我省村镇抗震防灾情况,制定了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管理。要求各地在编制和修订村镇规划时,应将村镇抗震防灾列为重要内容,与村镇规划同步编制,并纳入村镇规划组织实施。明确了村镇建设的各类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各地从抗震技术、抗震知识宣传等方面,提高农民的抗震意识,积极引导农民正确建房,改变农民建房不注意抗震防灾的习惯。

  (二)组织编制了简便易行的《村镇居民抗震住房图集》和《村镇居民抗震住房配套构造详图》。发放各地引导村镇居民建房满足抗震的要求,推广应用村镇居民抗震住房图集,全面提高我省村镇住房建设的抗震能力。图集所选的方案,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事活动和农民建房模仿性较强的特点,全部按照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进行设计,并提供主要建筑经济指标,既有单建式又有联建式,便于村镇建房参考选用。

  (三)针对村镇抗震工作较为薄弱问题,组织开展了村镇抗震工作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示范村抗震试点工作。分别建立了当涂县石桥镇、寿县小甸镇两个村镇抗震暨小康住宅建设示范村。以此推广抗震样板房。

  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筹措抗震加固经费,做好抗震加固工作

  多年来,我省从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渠道共投入抗震加固经费近3亿元,加固完成了各类房屋建筑550多万平方米,各类构筑物391座,桥梁72座/6085延长米,水库61座/35.08亿立方米,淮河大堤416公里,长江大堤299公里。国家确定我省的重点抗震加固项目、大中城市及主要部门的生命线系统工程等基本加固完成。

  同时,严格按照抗震加固程序对抗震加固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了加固工程的质量。

  2000年省级体制改革后,省财政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模式的改革,管理方式、管理部门都与往年有所不同。针对新情况,我们又及时积极地向财政厅有关部门宣传抗震重要意义,阐述我省抗震工作任务和抗震事业发展计划的需要,使他们了解抗震、认识抗震,取得了财政对我省抗震工作的大力支持,保证了省财政抗震加固补助经费渠道的畅通,保证了我省抗震防灾工作顺利进行。

  八、几点体会

  (一)抗震办公室开展抗震工作不能孤军作战,要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优势,重点抓好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用好“规划把关、设计审查、开工否决”三个管理手段。要随时将审查意见向规划、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通报,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把关,属规划方面的与“一书两证”的发放挂起钩来,属设计方面的与设计资质挂起钩来,属施工方面的与施工资质挂起钩来。

  (二)抗震审查的结果,充分说明建立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是必要的。可以说每个项目在抗震设计的一些概念上,抗震计算上,方案选择上,抗震构造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抗震质量问题。该加强处不加强,不该加强处又加的太强,造成设计浪费不安全,甚至还起负作用。过去的抗震加固,是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已采取的抗震对策,现在如果再不强化抗震设防审查制度,若干年后甚至刚投入使用,就会有很多工程成为新的加固对象,形成恶性循环。

  (三)抗震设防审查, 促进了抗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抗震工作更具生命力。一方面保证了工程抗震质量又节约基本建设投资,一方面也是很好的宣传方式,大大增强了建设单位和用户的抗震意识。

  (四)抗震设防审查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繁重管理工作,必须配备思想品质好、技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我们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规划、设计和施工各环节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规划把关、设计审查、开工否决”的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对抗震设防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把住了抗震设防关,从而保证了抗震工作在基本建设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不留“死角”,保证了抗震设防质量。使我省的抗震工作跃上了新的台阶,同时给抗震工作也注入了新的活力。

  抗震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地震灾害将是经济加速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为此,我们将认真领会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兄弟省市的经验,进一步扎实工作,努力提高我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综合抗震能力。

  附件2: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 抓好抗震防灾工作
新疆建设厅
(2005年7月16日)

  新疆是我国地震多发区,1996年以来新疆发生破坏性地震34次,造成327人死亡,500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亿多元。2003年我区巴楚发生6.8级强烈地震,造成26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亿元人民币。据初步统计由于房屋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直接经济损失的80%以上。自治区党委、政府鉴于新疆地震多发情况,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区城乡老百姓房屋抗震性能差的问题。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站在全局高度结合新疆实际将被动防灾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的战略决策,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

  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电视电话动员会议,标志着抗震安居工程正式启动。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直接抓的一项利民工程、民心工程、稳定工程。2004年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任组长的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于建设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治区计划、建设、农业、地震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目前全疆各地、州、县(市)、乡(镇)均已成立了抗震安居办公室,主抓抗震安居工程,初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地、州、县市乡镇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自治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以后,自治区抗震办的工作以抓抗震安居工程为主,2004年抗震办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组织主持自治区专家编印了《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挂图》、《村镇建筑构造图集》、《农村居民抗震鉴定实施细则》、《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挂图培训读本》等一系列技术性文件,为抗震安居工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房屋普查鉴定工作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自治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今年自治区召开了抗震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自治区主席与各地州领导签订了抗震安居工程责任书,抗震安居工程已名符其实地成了一把手工程。

  2004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房屋普查鉴定工作,房屋普查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别是农村房屋的普查鉴定一无鉴定标准,二无可借鉴的经验,开展此项工作困难较大,对此自治区组成若干调研组分赴南北疆各地,对农村住房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农村居民抗震鉴定实施细则》发放到各地,供农村房屋普查鉴定时使用。城市房屋按照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据初步统计,全疆城乡现有住房面积近3.09亿平方米(农村1.87亿平方米,城镇1.22亿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户442.08万户(农村251万户,城镇191.08万户);农村住房中达不到抗震要求住户为200.8万户,其中贫困户占72.2万户。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较落后贫困人口多;二是农村住户建设以自建为主,技术含量低,一些房屋根本就无抗震措施,这也是地震造成死亡人数多的主要原因,三是农村地区缺少必要的建材;四是农村地区建房缺乏技术人员指导。因此,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点放在了地震多发区的农村地区。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结合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加固和改造。

  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抗震安居工程作为政府的主要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抗震安居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今年上半年已三次深入农牧区调研抗震安居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将抗震安居工作做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真正为老百姓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004年是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第一年,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已完成抗震安居工程18.5万户,约60万人搬进新居。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不仅增强了地震多发区人民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而且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变了乡村面貌,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树立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特别是今年2月15日我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发生了6.2级强烈地震,第一个出现现场的是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及时解决灾区人民的困难,为灾区人民送去救灾物资。2004年乌什县所建的2458户抗震安居房无一倒塌、裂缝情况发生,使灾区人民深深感受到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心工程,老百姓对抗震安居工程有了新的认识。现在我区群众已将政府让我建安居房转变为积极主动地自觉行动,目前我区群众建设抗震安居房的热情非常高涨,工程实施的非常顺利,今年全区的任务是建设35万户安居房任务,向自治区五十年大庆献上一份厚礼。

  三、依靠各方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

  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作保证,如果每户建50平方米的住房,每户按1.5万元计算,全区完成210万户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的建设任务,约需要建设资金315亿。去年自治区财政已安排1.67亿元资金用于抗震安居住房的特困户和贫困户的补助,今年我区将加大财政补助计划拿出3亿元用于补助,其他大部分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群众自筹。

  主要做法:

  1、地方财政筹措

  据统计,去年我区各级财政安排抗震安居建设补助资金为6666.7万元。

  2、银行贷款

  2004年我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抗震安居工程的贷款为2亿元。

  3、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要求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口支援省市、自治区对口扶贫单位的支援项目都要重点支持抗震安居工程,其次动员各级干部为抗震安居工程捐款;县级领导班子实行包村包户的办法,引导农牧民建抗震安居房;乡镇一级为建房户提供水泥、沙石料、木材、红砖等物资性补助。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抗震安居房的实施。

  4、制定优惠政策

  为了调动群众建设安居房的积极性,全疆各县(市)普遍制定和出台了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在荒地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在保护好耕地的前提下减免宅基地税费;二是减免当年义务工和积累工;三是放宽房前屋后树木采伐权;四是提供通电、通水、通路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五是为建房户提供资金补助;六是城市结合旧城改建,建设廉租房用于安置无固定收入,无建房能力,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下一阶段抗震工作的打算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我区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也是解决地震多发区房屋抗震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区今后抗震工作的重点是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主线,带动生推动其它相关工作,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地震多发的抗震安居工程,力争完成自治区的目标任务。

  (二)结合新疆实际大力培训农村技术人员,指导农村建房,提高基层建设管理人员素质。

  (三)组织编印农村房屋建设图集,为农村地区提供技术服务。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抗震工作深入发展。

  (五)编制新一轮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工作。

  (六)加强对城市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工程抗震防灾的指导。

  (七)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工作,帮助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施工图审查力度,坚决杜绝初步设计阶段带来的安全隐患。

  附件3:

与时俱进 依法行政 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
(2005年7月)

  北京市抗震防灾工作在建设部、市政府、市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法规和规章,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一步提高北京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规章,保障抗震防灾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后,北京市制订颁发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抗震防灾地方法规、规章,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在总结全市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抗震防灾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抗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抗震防灾规章制度。拟以市长令颁发的《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争取06年完成。北京市抗震防灾法规、规章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充实完善,使抗震防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抗震防灾工作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审查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等。

  我们与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商定出专家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审查日期,然后由我单位领导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项目,由北京市建委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通知书》;专家组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不予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相关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自2000年到目前为止,我市共对43项,工程累计约500万平方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北京电视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主塔楼等采用国外建筑设计方案,造型独特、结构形式复杂的超限高层建筑。

  1.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的必要性

  近十年来,北京市房屋的高度不断增加,各种十分复杂的体型和结构时常出现,不少高层建筑结构超出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有关的抗震设计规定。这些高层建筑如不通过专门的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将危及结构的抗震安全。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审查,主要是审查其超限的可行性,限制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对于超高又不规则的结构,则需要审查其理论分析、试验研究或所依据震害经验的可靠性,所采取的抗震措施是否有效。其目的,就是要避免、消除抗震安全隐患。

  例如,北京某公寓楼,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总高度120m,由南北两座塔楼局部连接而成。由于北楼底部跨越小区的人行道需在底部用框支梁转换,原设计为减少扭转将南楼底部也采用框支层转换,使框支结构的总高度超过规范适用范围50%。经审查,取消南楼的框支层,使南楼满足规范的高度控制;而北楼的底部框支层采用特一级措施和设防烈度下框支柱不屈服的设计要求;同时,要求调整墙体布置和加强边梁以减少扭转效应,不但要加强南北两楼的连接,还要求按连接部位在大震下形成塑性铰进行双塔的复核。这样,不仅减少了转换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抗震措施,提高了大楼的安全性,而且可减少设计的难度。

  2.体型不规则的房屋建筑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防目标,需要较高的人力和经济投入。

  一个体型不规则的房屋,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在设计、施工、监理方面都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需要较高的投资,有时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予以修改、调整。一般的不规则建筑方案,可按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有多项明显不规则或仅某项不规则接近上限的建筑方案,只要不属于严重不规则,结构设计人员应采取比规范的具体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

  例如,北京电视中心综合楼属8度乙类设防,由四片巨型钢支撑桁架组合而成,各片巨型桁架的总高度和层高彼此不等,使连接部位错层,而且是L形横截面的钢框架筒,最高的一片巨型桁架在136m的结构屋面以上再向上高出92m,高宽比很大。该工程采用钢结构,由于巨型桁架错层,结构上许多楼层扭转效应很大,错层部位应力集中明显,顶部出屋面的单片桁架鞭稍效应严重。

  针对结构的复杂情况和原设计存在的明显的抗震不利因素,该项目审查结论为复审。审查组要求所有钢柱按设防烈度不屈服设计,四片巨型桁架在结构屋面要形成封闭圈,出屋面的单片大桁架利用屋盖围护结构的斜杆加强,四个L形框架筒应考虑横截面翘曲,并在错层的连接处设置钢板剪力墙,还要求进行模型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调整细部构造。

  此后,该建筑结构调整了巨型桁架的布置,取消了错层,在保持使用功能的同时减少了不规则性,相应的用钢量和投资有所减少。

  3.通过超限专项审查,可集思广益,使高层建筑满足使用性能要求又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通过专家的论证和反复研究,集思广议,结合试验和震害经验,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反复修改和计算。凡是通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可以明确该工程的抗震薄弱部位和薄弱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抗震措施,必要时要求关键的部位在设防烈度地震下构件不屈服,在罕遇地震下该部位的损坏不致导致连锁倒塌反应,使之尽可能满足使用性能的要求,又确保整个结构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例如,北京兰华大厦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总高93m。底部五层的楼板偏于一侧,无楼板的一侧为穿层的型钢混凝土斜柱,下部的斜柱和上部的斜支撑在五层顶板形成较大的拉力和压力。

  针对上述特点,审查时提出的性能设计要求是:五层顶板采取加强措施确保静力和地震下的安全;斜柱采取措施减少长细比,并保证在中震下考虑P-△效应承载力按弹性设计,在大震下的变形可得到控制,约1/450;增加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取20%的总地震剪力,且每个斜柱承担2%的总地震剪力,而结构的剪力墙和六层以上基本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把加强抗震设防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贯彻落实抗震防灾法规的主要内容。新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颁布后,我们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工作,得到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抗震设防管理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据2004年的统计资料,全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共1944项,4506万平方米。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的超限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为12项,147万平方米,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台址主楼、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主塔楼等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

  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搞好抗震加固,增强原有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1.为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平顶楼房保温隔热和防水能力、迎接2008年奥运会,创建优美的城市景观,充分展现北京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风采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从2004年起,北京市开展以多层楼房屋顶平改坡为主的景观改造工作。为此,对不同建造年代需平改坡的184栋(建筑面积772155m2)住宅楼在进行屋顶平改坡同时,一并进行抗震鉴定。其中,25栋住宅楼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为此提出了抗震加固计划。

  2.20世纪60年代中期,华北地区相继发生邢台地震与河间地震,1975年初又发生海城地震,引起人们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问题的关注。

  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后,北京市对现有建筑的加固正式列入抗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抗震工作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自1976-1990年北京地区共完成加固各类建筑2600万平方米,其中北京市属各单位共加固600万平方米,中央机关、国家机关、中央和国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在京部队系统共加固2000万平方米。同时还加固了大量桥梁、水塔、烟囱、栈桥等构筑物和重要设施。历年来,尚有不少基层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加固,未申请纳入全市加固计划。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还有一些建筑在改造、装修、接层的同时,对原结构进行加固,这些都未能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后,1998-2000年,国家集中安排国债资金13.1亿元,用于首都圈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在首都圈范围内的600万平方米的工程已基本消除了抗震隐患。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和周边国家时有破坏性地震发生,人民生命安全遭到威胁,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在人类目前尚不能完全认识的自然规律面前,我们应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002年3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布置了全市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统计调查。近年来,北京市组织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在每年的全市房屋安全大检查中,对未进行过调查统计的1978年以前建的楼房抗震加固情况,按房屋产别分别进行检查统计,检查出324万平方米楼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进展,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断得到拆除和规划改造,但抗震加固任务还十分艰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抗震加固方案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工程进行审查。

  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经抗震鉴定,高度和层数均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规定的范围。由于房屋超高超层较多,为了对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出科学论证,我办组织召开了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加固方案审查会。专家组听取了设计单位对该公寓加固方案的详细介绍和释疑,并对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与论证。

  4.电力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主要厂房和设备造价高、技术复杂,在遭到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巨大,短期内难以迅速恢复和重建。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又面临着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任务,对电力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组织了地震工程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周锡元教授等4位专家对高井电厂主厂房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了调研与鉴定。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抗震等防灾技术水平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技术也是日新月异。例如,威盛大厦系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框架的新型结构体系。为此,我办主持召开了威盛大厦新技术应用结构抗震审查会。经过以欧进萍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认真讨论,认为该新型结构体系属于消能减震结构,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该项技术可以在本工程中采用。

  六、今后工作打算

  1. 继续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国家和市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力争把北京抗震防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 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规的检查,从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抓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规范的行政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

  3. 搞好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多完成一些加固工程。加强抗震鉴定资质管理,制定抗震鉴定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确保抗震鉴定、加固质量。在加强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管理。

  4.协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总体规划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5. 进一步探索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管理新思路。加强调查研究,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村镇建设需要,协同农委等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推广农村抗震示范小区,扩大农房抗震设防覆盖率,提高农村抗震防灾能力。

  6. 继续开展抗震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市抗震防灾科研课题申报,协助落实科研经费;继续完成既定抗震科研题目,落实试点工程,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4:

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抗震防灾工作在建设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质量,进一步提高了全省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规章,促进了抗震防灾工作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后,江苏省及时制订颁发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抗震防灾地方法规、规章,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在总结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抗震防灾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省建设厅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抗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抗震防灾规章制度。拟以省长令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已待省政府审批。江苏省抗震防灾法规、规章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充实完善,使抗震防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抗震防灾工作的发展。

  (二)认真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积极开展修编工作

  抗震防灾规划是一个地区综合性的抗震防灾措施,我省是全国开展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较早的省份之一,已完成了江苏省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防御体系编制工作,13个省辖市均已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原有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抓紧修订,目前,我厅已颁发了《江苏省抗震防灾规划修编技术要点》,编制了《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编制要点》(草案)。为全面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组织准备,我厅还举办了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研讨班,邀请了建设部抗震办、中国建科院抗震所和省规划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到会讲课,各市共120名技术骨干参加了研讨。南京、徐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市已启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

  (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提高了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工作是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把加强抗震设防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贯彻落实抗震防灾法规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拟草了《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规定新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颁布后,我们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工作,不仅在建设厅内部有关业务处室取得共识,而且得到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抗震设防管理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1、各级抗震和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把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设计审查重点工作来抓。一是抓审查机构的建立。全省有三种形式的审查机构:一种是独立的抗震审查机构;第二种是在原抗震审查机构基础上建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第三种是新建立的独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均较好地开展了抗震审查工作。二是抓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要求各地建设单位报审时,必须按政策性审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退审,对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或未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上未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用章”不得作为质监、施工、监理的依据。三是抓抗震规范标准的执行。各审查机构均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台帐登记及文件资料备案存档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制度、为保证审查质量还建立了重大及复杂工程专家会审交换意见制度。对审查设计项目审查被认定为不通过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经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确保了抗震设防审查的质量。四是实行了技术性分级审查制度。各市、县(市)按照建设部令第111号文件要求,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报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据2002-2004年的统计资料,全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共21231项,约16289.6万平方米。其中,省建设厅直接组织进行的超限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为50项,约401.6万平方米。五是规范了审查统一技术标准。印发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编制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要点》。

  2、各级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均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实行管理和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审查(抗震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复审通过的图纸及资料,进行验证。开工后,对在建工程按抗震设计进行抗震施工质量监督,使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工程监理监督中把抗震构造措施的落实作为考核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督察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把好抗震设防质量关。

  3、抗震设防质量管理中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服务,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行风建设、创最佳办事环境的指示精神,在优化服务上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南通、苏州和盐城等市,缩短抗震设计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时限,建立了重点项目快捷通道,让业主预知抗震设防审查的办事程序;建立承诺守信回访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各市还建立了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职责公示制度,明示工作内容、审查时限和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

  (四)继续搞好抗震加固,增强了原有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自1976年唐山地震和1979年江苏溧阳地震以来,我们一直把抗震加固工作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省财政每年仍补助抗震加固经费250万元,每年加固约10万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加固各类建筑近1300万平方米,约占全省需要加固面积的三分之一,投入资金3亿元,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1.4亿元左右。《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发后,进一步明确了抗震加固范围和有关部门职责。为更好地了解全省抗震加固经费使用和加固工程质量情况,我厅于2003年6、7月份,组织检查组分别对13个省辖市和13个县级市(县城)的抗震加固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和调研。共抽查31项工程,计38500平方米。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向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县通报了抽查和调研情况。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进展,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断得到拆除和规划改造。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属于法定范围内需要加固的重大工程、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及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现存约300万平方米,抗震加固任务还十分艰巨。

  在加强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的要求,2002-2004年建设厅组织审查加层改造建筑工程74项,计36万平方米,提高了现有工程抗震能力,延长了这些建筑的使用期。

  (五)积极推进村镇抗震防灾工作,提高了农房抗震能力

  建设部1999年在我省召开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现场会议以后,全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第30号省长令·1992),各市根据村镇建设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一是把农村抗震防灾与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把抗震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抗震与村镇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把抗震防灾规划技术要点纳入村镇总体规划一并实施,把是否持证进行农房抗震设计和施工,作为村镇建设审批的重要内容,取得了成效。其次是积极推进村镇住宅抗震示范小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近几年来,我省已开展了农房抗震示范小区(示范村)12个,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三是引导农民建房采用具有抗震构造措施的地方标准图集,为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提供方便。针对苏中、苏南地区空斗墙较普遍的特点,省政府、省建委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农民新建二层和二层以上房屋不得再砌筑空斗墙和毛石砌体。有的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对村镇建设助理员进行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目前,农村建造空斗墙房屋的越来越少,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房屋越来越多。

  (六)开展了抗震科研、新技术试点和技术培训

  为适应工程抗震实践和建筑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建筑抗震科研和抗震新技术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近几年来,先后组织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了《钢筋砼柱增层改造连接节点抗震性能研究》、《底部大空间砖混房屋建筑和结构优化设计研究》、《重大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新技术研究》、《竖向TMD与水平隔震的复合体系研究》及《高烈度区隔震与减震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通过抗震科研及其成果的应用,解决了我省工程抗震实践的一些难题,提高了抗震安全性。

  南京、徐州、南通、宿迁等市有计划地开展了建筑基础隔震、减震等抗震新技术试点与推广应用,已完成试点和推广应用工程26项,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普遍反应,采用抗震新技术,不仅增加了建筑容积率和安全储备,而且节省了原材料,降低了工程造价。特别是高烈度区,采用隔震、减震新技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配合新抗震设计规范的颁布实施,使设计人员尽快熟悉、正确掌握新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实用为主,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研讨班和宣讲班,分期分批对勘察、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和抗震业务管理干部进行技术培训,邀请省内外著名的工程抗震专家、学者传授抗震科学知识和抗震设计新经验,参加学习的人数约3000人次,为顺利贯彻实施新地震烈度区划图和新抗震设计规范作了技术和人才准备。

  (七)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抗震防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抗震防灾意识

  为更好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利用现代化传媒技术,与建设厅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开设“抗震防灾”专题,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动态、法规文件、抗震规划、抗震设防、抗震加固、加层改造、农村抗震、抗震知识、工程震害等内容。“抗震防灾”专题的开设,扩大了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面,有利于在更广范围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我省“抗震设计审查”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由抗震办具体执行,从目前抗震办机构设置情形看,从符合行政许可主体要求出发,我省部分抗震机构的性质与《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冲突,理顺我省抗震管理机构性质,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因缺少审查技术要点和市政审查专家,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三)抗震加固经费异常短缺,补助资金严重不足。在1978-1993年,国家每年补助江苏省抗震加固专项资金80-800万元不等,省财政每年配套补助200万元(1996年后,省财政每年增加50万元)。但是,1994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停止了对江苏的补助,全省抗震加固工作只能依靠省财政每年250万元补助经费维持,分配至每个市只有10多万元,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杯水车薪。据2000年调查摸底资料显示,仍有约300万平方米法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急需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资金紧缺,是制约抗震加固进程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打算

  (一)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地通知》[国发(2004)25号]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地通知》[苏政发(2005)20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建设系统抗震设防工作的一系列成绩、经验和做法,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深化抗震防灾管理鼓舞了士气、奠定了基础、鼓足了信心。我省抗震战线要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抢抓机遇、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许多城市在行政许可管理方式上普遍实行了窗口式管理,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方式,抗震设防审查作为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依法审查的内容、许可的决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在工作程序上加以规范,认真加以总结、推广。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从结构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就能予以落实,以此减少或避免施工图阶段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对滞后所引发的矛盾。抗震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理清与施工图审查、地震工作部门的工作关系和衔接关系,以免发生权责不清,相互争权,推诿、扯皮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工作的落实,扩大抗震设防管理的覆盖面,广大的乡镇地区、农房建设应是抗震设防工作予以特别关注的工作内容,全省抗震设防应从组织建设、技术指导、标准要求、程序规范上向乡镇延伸,把农村建设的抗震设防切实开展起来。


  (五)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加固工作的领导,保证原有抗震加固经费渠道,研究开辟新渠道,按国务院文件要求,启动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加快抗震加固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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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建立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推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卫技人员准入、流动、人事代理、培训等业务。宿城区不设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流动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条 各级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卫生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卫技人才招聘活动,为医疗机构与卫技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到市外招聘高层次卫技人员。
  第四条 实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用工的有关规定与受聘卫技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经市、县卫生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五条 医疗机构聘用的卫技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学历。其中乡、村级医疗机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县级以上医院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的卫技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携带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新签聘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第八条 聘用双方因变更、终止、解除岗位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变换执业单位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医疗机构解聘卫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就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事宜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卫技人员培训计划。在职在聘卫技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医药学教育任务,每年参加医药学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72学时,初级职称者40学时。
  第十二条 鼓励卫技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市、县两级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进修培训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医疗机构要设立卫技人员培训专项经费,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卫技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享受在岗卫技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凡医疗机构违反准入规定聘用的卫技人员,要勒令清退,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规流动的卫技人员,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0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闸(涵闸)、水库、机电排灌(涝)站、采矿塌陷区水域、沟渠、机井、塘坝、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市区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重点城区段;

(二)负责管理龙湖排涝站、西流河排涝站、杜庙排灌站、浍楼闸、淮纺闸等;

(三)负责管理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市管河道,跨县、区河道(河道的两岸跨县、区或上、下游跨县、区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负责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第五条 县、区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大中型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负责筹集并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行等专项经费;

(五)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安全与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

第九条 河道、水库、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工业区、新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十二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二十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审批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进行采煤等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和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 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 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同意的河道及水工程项目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河道及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

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应当按照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全部清理完退还。

第二十五条 河道及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当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河道及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岁修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按照不少于国家、省规定的30%比例)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适当安排河道及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经费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第三十三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