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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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保[2004]665号


各流域机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理,报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投劳”)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投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投劳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投劳承诺应作为县级以上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重要依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投劳承诺工作。

  第八条 申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量等,以预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九条 预案公布后,经充分酝酿,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对工程投劳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在受益区群众签字认可投劳的基础上,出具投劳承诺书。

  第十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落实的投资计划,确定工程的投劳任务,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下达到有关乡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投劳任务,分解到受益区农户,并张榜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劳可按面积大小、措施难易、受益多少分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可由他人代工,或本人出资代劳(雇工),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民投劳数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登记,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投劳数量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进度、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投劳,避免影响当年生产。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投劳原则上不能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投劳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所需的投劳,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投劳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额筹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不得跨项目或结转下一个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加强对投劳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检查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一事一议”、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规定人数签字承诺的和未按计划完成投劳任务,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任务完成的,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实施。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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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林业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管
理,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林业部门管理不善、超量采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致使森林资源增长缓慢,可采资源基本枯竭,林分质量明显下降,水土流失日趋严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促进我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努力培育后备森林资源。要广泛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行专群结合,大力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省造林绿化持续、快速发展。尽快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增加造林绿化投入,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保
质保量地完成年度造林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保证如期完成八大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为建生态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为契机,促进我省林业快速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以对国家负责、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强烈责任感,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国有林区要全面实施分类经营,停止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有计划地调减木材产量,管好、用好“天保工程
”资金,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商品林基地建设,认真解决好林业职工分流转产问题。要深化改革,调动林业职工的积极性,建立森林管护经营责任制。要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林区多种资源的优势,发展替代产业,广开生产门路。
三、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禁止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要坚持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原则,国家和省下达的限额总量指标和分项限额指标,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调串、挤占和突破。对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各级人
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生产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和经营规模、加工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要整顿流通秩序,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无
合法证件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加强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的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林业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解决有案不查、查而不判、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
对全省已经发生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尚未处理的要立即依法查处,处理不当的要坚决依法纠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林业稽查等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对执法犯法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五、强化林地管理,认真清理和解决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998年8号明传电报精神,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规定凡在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以上
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底前全部还林;1994年前开垦的15度以上的坡耕地,2010年前全部还林。要进一步开展稳权发证工作,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地方,省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查,摸清底数,本着尊重历史,
考虑现实,划清界限,明确权属,保持稳定的原则,尽快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坚决防止新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现象的发生,不准在林区内设立新的居民点。
六、加强领导,严格依法治林,全面落实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消长责任制。我省林区是东北地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加强林业建设,肩负起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两大任务,对全省生态、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森林的作用与破坏森林
的危害,使全省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我省林业重要地位和森林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各级人民政
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指标和措施,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认真考核,兑现奖惩。要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在其管辖区域内,确保完成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消长任务,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现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对签定责任状而未完成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省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时,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人
大常委会汇报《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执行情况。为保证《森林法》的实施,要尽快出台《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正案)》和《黑龙江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或专项执法检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强化对实施林业法律
、法规的监督。



1999年10月20日

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1]8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基本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到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附件:

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制订或修订 主要内容 管理机构
(主编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起止年限 计划进度要求
1 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内容与程序、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管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生产要素管理、组织协调、交工验收阶段的管理、考核与评价、回访与保修。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建委、天津市建委、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科技大学、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铁十六局、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5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2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为对著录用术语、符号、著录项目、著录格式、著录级别、著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1998年6月-2000年12月 1998.8征求意见稿
2000.4送审稿
2000.11报批稿

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对污水处理的水工构筑物设备安装、附属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物分别规定其质量验收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0年3月-2001年11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室内污染控制,从设计、施工、验收、检验等方面做到明确的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苏州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5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增加海上石油管道陆上终端工程、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以及地下储气库地面工程的防火设计。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华北油田设计院、大庆油田设计院、四川石油设计院、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消防支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002年6月 2001.8征求意见稿
2002.1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对陆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四川石油勘察设计院) 大港油田设计院、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7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总结以往经验,对相关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8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制订 对住宅装修施工工艺过程和质量作出技术规定。 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北京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1年11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制订 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及其安装、验收等技术内容作出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四川中光高技术产业发展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气象局
铁道部科学院雷击中心
中国电信公司湖南公司
易事达-澳大利亚ELT公司总国代理
上海气象局防雷中心 2000年5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0 墙体材料应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性能作出规定,重点在保温、节能、防渗、砌筑等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中国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湖南大学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2.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11 老年人住宅标准 制订 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中的住宅、公审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民政部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0年9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2 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管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职责分工;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组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等。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程办公室)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重庆市城建档案馆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4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1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电梯井道要求;导轨安装要求;门系统安装要求;曳引机安装要求;轿厢安装要求;电器装置安装要求等。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乐金产电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002年8月 2002.1征求意见稿
2002.4送审稿
2002.8报批稿
1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钢、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项目、测试手段和要求以及提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建筑研究总院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交通大学
2000年8月-2002年6月 2001.9征求意见稿
2001.12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修订 主要修订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燃气的应用;制气、净化等。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集团、天津燃气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广州燃气集团、沈阳燃气集团、西安燃气集团、深圳燃气集团、新奥集团、北京燃气设计院、国家铜业协会(上海)、新兴铸铁制管公司、亚大塑料制管公司、日丰铝塑复合管(佛山)制管公司、珠江钢管集团、华创天元钢骨塑料管(廊坊)公司 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基本规定;进场验收;钢结构焊接;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工程;钢结构组合工程;钢结构拼装工程;单、多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料工程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武钢(集团)公司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机械施工公司
中建三局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1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17 智能建筑检测评估验收标准 制订 适用于智能建筑的检测要求。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信息产业部北京设计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所等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8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粮食散料,平面形状为圆形且中心装、卸粮的钢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北京科学研究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中谷粮油集团、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北京粮油集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19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各种原粮、成品粮的平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工程学院·郑州粮食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国贸工程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设计院、北京煤炭设计院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20 建筑地面工程验收规范 制订 对《建筑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修订,将验评标准有关内容合并。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无锡建工局、苏州一建、江苏建科院、江苏建安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南通建安公司、天津建工集团 2000年8月-2001年8月 2000.12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2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西安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厅技防办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2 电视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的建筑物内、外的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联视神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天龙控制系统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4 防爆安监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空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民航总局公安局
公安部科技局三处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5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修订 适用范围将增加构筑物方面的内容。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6 通钢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集中全国代表性地区、施工企业、设计院与科研单位的丰富经验、集思广益,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条文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处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城建第九建筑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质监站、广州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公司 2000年11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27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修订 本规范调查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地下铁道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以及历年来的科研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外地下铁道有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在规范修订中加以体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地铁管理处 2001年11月-2002年12月 2002.3征求意见稿
2002.9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8 乙稀基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富丽化工集团公司
无锡光明化工厂
上海新华树脂厂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29 环氧自流平地坪防腐蚀工程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扶桑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 重点是对规范第3.0.3,3.0.7,4.2.3,4.2.4,5.1.3,7.2.5和8.0.5条及附录部分修订。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等 2000年1月至12月 2000.6征求意见稿
2000.9送审稿
2000.12报批稿
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灭火器标准类型规格,简化设计计算程序等。 公安部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武警学院、北京市消防局、杭州薹杭防火才材料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003年3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10送审稿
2003.3报批稿
3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制订 适用于现阶段城市用水整体水平和居民生活用水水平,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的地区,提出城市居民合理的用水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待定 2000年12月-2001年8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7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33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制订 1、承重结构用锚栓钢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2、承重结构用纤维板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3、承重结构用单向或多向纤维织物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4、承重结构用粘合剂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5、化学灌浆料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6、承重结构用聚合物砂浆、聚合物混凝土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中科院大连华学物理研究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福州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安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慧鱼建筑锚栓公司、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吴江结构加固发展公司、厦门中连结胶有限公司(另有两单位待定)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6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人防办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局部修订 对设计、施工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1年3月-2001年7月 2001.5送审稿
2001.7报批稿
3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耐久年限、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物设计、室内环境设计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 建设部设计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现代集团)、中国建筑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规划设计院、甘肃省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总院等 2001年3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40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材料、一般构造要求、设计与构造、施工要求、检验与验收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同济大学土木工程系 2001年4月-2003年3月 2002.9征求意见稿
2003.1送审稿
2003.3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