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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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特殊岗位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市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规划、信息、招商、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两种。 普通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是过去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3年以上的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有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政府雇员由市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承办。
  
  第六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呈报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审定计划。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雇用计划,市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支出预算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选方式。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由有关专家或业务部门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个人推荐的,推荐人应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
  (四)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审批。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雇人选请示,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市政府授权雇员服务的部门作为甲方代表,与雇员本人签订《雇用合同书》。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雇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用合同要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执行《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予以解雇。某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的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政府雇用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政府雇员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年薪标准见附表)。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所承担的工作与雇员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具体年薪标准。
  
  第十二条 雇员受雇期间,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预算计划,按月划拨雇员佣金给雇员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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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法发〔1996〕36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
  (四)发布公报、公告;
  (五)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揭露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报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四)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后进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公布的审计结果如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单位的秘密事项,须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部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部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地区优秀专门人才,切实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部决定1999年继续在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举办高校民族班。现将招生来源计划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清华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等继续举办少数民族班,招收520名少数民族学生(招生地区、学校及名额见附件)。
二、除清华大学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直接进入本科外,各校招生录取的少数民族班学生,都要自办或委托其他学校办一年民族预科班。预科班教学要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1996年重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学大纲和统编少数民族预科教材,重点上好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
主要基础课。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升入本科。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预科毕业升入本科计划要纳入各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之中。
三、民族班学生录取工作要按教育部有关民族预科生的规定执行,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
四、民族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校所在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
五、民族班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招生办和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各地教委、招生办要确保生源质量,把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各高校;各高校要按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在招生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附件:1999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表(略)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