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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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
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
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
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
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
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
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
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
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
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
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
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
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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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疫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疫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牧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外经贸厅(局、
委),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香港特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于5月16日宣布,香港三个菜市场的活鸡发生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随后,澳门特区从鹅中分离到H5N1禽流感病毒。为此,香港特区政府已决定扑杀销毁全港120万只家禽,澳门特区政府也采取了类似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内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入境检验检疫和对来自港澳的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从港澳转口入境的禽产品须原柜入境;继续做好出境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卫生安全。
二、各地尤其是华南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禽流感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必须立即上报农业部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督促有关进出口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疫检疫的各项规定。
四、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以上工作。


2001年5月19日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0年7月28日)

  体群字[2000]086号


  现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

  第五条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83]体群字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