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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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4号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自8月中旬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大埔县政府制定了《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对开展蓄水工程安全整顿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充分发挥我县小型蓄水工程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加强小型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用铁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小型水库


目前,全县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有50宗,其中小㈠型9宗、小㈡型41宗,除茶阳沐东水库属国营县管外,其它水库均属镇村管理。据排查,目前,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有6宗:分别是茶阳茅坪,大东寨子里、枫树下、李子寨,百侯赤颈坑、青溪礤上。


(二)山塘


据初步统计(由于山塘分布广,资料缺乏,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全县共有山塘1305宗,这些山塘大多分布在地势高峻的地方,一旦出险对下游的威胁较大。同时,由于这些山塘施工较粗犷,多年运行管理又跟不上,是我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重点部分。这些山塘的主要隐患是:①坝体塌陷,达不到安全稳定要求;②溢洪道淤塞,有些甚至没有溢洪道;③放水涵老化漏水,有的甚至堵塞;④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


(三)堤围


全县共有堤围19宗。这些堤围标准较低,普遍存在安全隐患,除高陂陂村陂寨堤、三洲堤、新生堤,三河汇城堤通过多年的除险加固初步达到了设计标准外,其它堤围都在规划设计除险加固中。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有:高陂镇的陂村陂寨堤陂华路段,乌槎堤赤山段,大党堤、塘溪堤;大麻镇的中兰堤、北埔堤;三河镇的汇东堤;茶阳镇的角庵堤、梅林堤等9宗。这9宗堤围存在堤基不实、坝体单薄、排涝设施损坏、填土质量差等问题。


(四)小水电


至2004年底,全县已建小水电站216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有3间,分别是:三河镇的梓里圆墩背水电站,西河镇的上段水电站,银江镇的胜坑水电站;4证不齐的有3间,分别是:银江镇的明新老炉下水电站,昆仑水电站;枫朗镇的和村陂下潭水电站。


二、小型蓄水工程的登记造册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水利工程详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场)必须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分门别类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登记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1、小型水库: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


2、山塘:指蓄水总库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可能对下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蓄水山塘应列入登记范围。


3、小型水电站蓄水库:指在辖区内兴建小型水电站形成的未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调节水库(已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不要重登)。


4、登记内容: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产权管理单位、集水面积、总库容、经营效益情况(分纯公益型和经营型,纯公益型是指该工程仅有防洪、灌溉功能;经营型是指具有综合经营、发电等功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游可能构成的影响、目前的管理状况等。


(二)分类造册


1、按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登记内容分别造册,一库(塘)一表,于9月25日前报县水利局。


2、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中,分别按安全(正常)运行;有病、险但需要整改保留,拟报废、降等三种不同情形、分类汇总上报。


三、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


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整改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造册和上报以及整改工程的实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二)分类整改和治理


水库、山塘和电站蓄水库的整改和治理:执行水利部令《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的规定办法,落实整改和治理方案。


(1)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空库运行:坝体单薄、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逐步加重的;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渗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存在严重白蚁等动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已引起渗透变形的;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已发生滑坡的。


(2)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降低水位运行:坝体较单薄,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未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动物危害,但不存在贯穿性蚁道洞穴的;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降等或报废(适用于小型水库或山塘):由于情况的变化,水库、山塘已失去原有的功能,无法发挥应有效益且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已长期放空或基本放空蓄水的;由于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水库功能变化的等。


拟申请降等或报废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降等或报废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基本资料、运行情况、实际效益、降等或报废的理由、措施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县水利局应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令)及《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及时研究批复,并提出降等或报废技术措施;由工程管理单位实施降等或报废措施,做好其它善后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4)违法违规建设、对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等威胁性强的“两小”工程要严肃查处。凡没有立项、没有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资金筹措


各镇(场)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解决小型蓄水工程整改资金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强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县级负责筹措落实;


2、山塘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镇、村负责筹措落实;


3、小水电蓄水工程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电站业主负责筹措落实。


四、整改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小水电站蓄水库等,必须在9月30日前,逐宗登记、造册(见附表)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二)各镇(场)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无(即无落实管护责任)的小型蓄水工程,边清理边整改,必须在10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管护责任。


(三)县水利局要在同步时间对全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检查,督导病、险工程的整改,在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县三防指挥部、县委督查组。


(四)县组织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专项督查组,10月11日至15日重点对各镇(场)清理出的病、险小型蓄水工程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小水电站蓄水库落实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验收办法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整改落实到位,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小型水库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山塘、小水电蓄水工程由各镇(场)政府负责整改验收。验收主要检查如下几下项:


(一)领导是否重视。各镇(场)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的蓄水工程项目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责任是否落实。各蓄水工程项目(点)的行政责任人和管护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三)治理是否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病、险和需降等、报废的蓄水工程有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汛器材、物资、防汛措施是否落实,防范制度是否健全。


1、小型水库、山塘是否按规定备齐、备足器材和防洪物资以及其它防汛措施。


2、有无制订可操作且切实可行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各镇(场)小型蓄水工程整改后,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每个塘库落实一名以上行政责任人和一名以上管护人员;按“谁受益谁负担”和综合经营“以库(塘)养库(塘)”提高效益等办法,落实解决好管护人员的报酬。对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精神: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2、《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4〕9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建管〔2002〕188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年第18号令);


6、《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粤水农〔2000〕42号)。


(二)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年检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所管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场)负责将辖区内的工程检查情况分类汇总报县水利局、县三防办。


(三)严格执行防限蓄水运行。每年汛前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小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小型以上水库的蓄水应严格按县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限水位进行蓄水,台风、暴雨期间必须降至防限水位的70%运行,以确保水库的安全;所有安全运行山塘和小水电蓄水工程前汛期(4月15日至8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50%;后汛期(8月16日至10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70%。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水工程安全运行负总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登记整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清理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对玩忽职守,发生蓄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小型蓄水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整改表


三、大埔县 镇 工程登记汇总表


四、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降等报废申请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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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镇派出所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其他单位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分设。

第五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六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七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1997-7-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