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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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1980年7月10日)



  最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下半年的工作,现纪要如下:

  一、团的十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九八○年的四项任务,经过上半年全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四项任务符合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切合当前团的工作实际。我们下半年的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注意连续性,继续围绕四项任务,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功夫下在求深入、抓落实、出成果上。

  二、党中央书记处决定,原定于六月召开的全国青少年教育工作会议延期召开。这是为了充分地、从容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便把会议开得更好、更有成效。现在,加强青少年教育已成为全党工作日程上的一件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各大、中城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都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共青团作为直接的有关部门,也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各级团委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进一步为会议作好准备;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地研究、解决一些青少年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当前,要从多方面摸索和总结广开门路,满足青少年学习、就业要求的经验和办法。要专题地研究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动向,青少年自杀增多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宗教、迷信活动蔓延的情况和对策等。

  团中央将在前一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写成关于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几个问题的报告。《青少年保护条例》草稿,在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即发各地讨论修改。与青少年教育有关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的意见,争取尽快定稿、会签。青少年问题的基本调查和解决问题的典型经验材料,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继续抓出成果。

  三、当前青年的思想工作,总的还是按团十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核心(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一个重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要求去进行。许多地方团委上半年按照这个总的要求,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开展了一些形象、生动的教育活动,把四项原则的教育具体化、实际化了。如上海的“三年比十年”的形势教育活动,西安、沈阳等地以“我爱祖国我爱党”为题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北京中学生开展的“立志成材”活动,天津少年儿童开展的争当新风尚“小红花”活动,都收到较好的效果。部队和一些地方团组织在青年中进行的革命人生观教育,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中国青年》等报刊开展的关于人生的意义的讨论,在青年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都说明,只要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从青少年的思想实际出发,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讲事实,讲真话,讲道理,努力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三者结合起来,我们的思想工作就可以逐步地做到吸引人、打动人、说服人。那种认为现在青年“刀枪不入”,思想工作无能为力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当前情况,书记处建议,下半年着重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力争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各单位主要开展什么活动、解决什么问题,由本地、本单位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自行决定。在一切为了四化,坚持四项原则的总题目下,形式、方法可以百花齐放,不拘一格,力求有所创新,有所贡献。

  对青年的思想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承认差别,承认不平衡,从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觉悟程度和不同经济、文化状况青年的实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引导他们一步一步地提高觉悟水平。“起点”不宜过高,工作不可太急。那种不分对象的“一刀切”和一律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辨证法,效果并不好。要多做潜移默化的工作,少提那种“立竿见影”的要求。我们的基点一定要放在扎扎实实、点点滴滴的工作上。

  要认真重视和办好青少年报刊,使它们真正成为新长征的号角和青少年的良师益友。

  四、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从增加经济效果和培养锻炼人才两个方面引向深入,提高水平。今年以来,工交基建财贸战线的突击手活动,正逐步转到“八小时内创一流”和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上来。农村团组织注重了经济政策的落实,从有利于体制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出发,活动更加因地制宜,做到了灵活、小型、多样。这些都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少数地方,突击手活动有“凉下来”的苗头,这是应该加以克服的。

  突击手活动一定要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形势,有利于在计划经济指导下,贯彻执行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经济建设方针。要避免搞那种无益的概念争论,老在几项工作的“关系”上扯来扯去。重要的是要以实干家的精神去做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活动的形式、方法上提倡多样化、具体化,只要是有助于提高经济效果和培养人才的活动都应该允许、支持。下半年,团中央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炭战线青年掘进队的“双上纲要”竞赛;推广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团委的经验,在财贸战线开展“优质服务多贡献,争当商品小专家”的活动;总结纺织系统“创一流,破纪录”的操作表演和铁路系统技术比武的经验。在农村,着重研究、总结适应现行政策和体制的农村多种能手竞赛活动和科学实验、植树造林、多种经营的经验。

  下半年,城乡都要突出地抓一下青年的业余学习。各级团组织要担当起组织青年学习的责任,为青年的业余学习多创造一点条件,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总结、宣传通过业余自学成才的典型,主动配合教育部门,认真办好城乡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夜校、技校、短训班,千方百计帮助青年提高文化技术水平。还要关心和研究各个岗位上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问题。

  五、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创先进团支部,争做合格共青团员,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问题。对团的基层建设,去年以来,特别是团的十届二中全会以来,各地都引起了重视,加强了工作。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有了进展。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在六十六个团支部办点,其中有八个省、市、自治区团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下去办支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团的基层建设。但是,目前县社两级团的工作还很薄弱,团的基层组织中问题仍然不少,部分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的不够好,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也还不够突出。这种状况同党对团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这是一个尖锐的课题,也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下半年,我们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团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地、市、县团委都要深入下去,把基层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搞清楚,并在研究、解剖基层先进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基层团支部工作的三个条例(草案)已经下发试行,请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修改和完善。

  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精神,按照逐步实现干部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团干部的配备、来源、培养、管理等问题。

  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积极建设文娱体育活动阵地,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要求各级团委,在认真学好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深刻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主动请示党委并同有关部门协商,不失时机地提出贯彻执行中央指示的措施、规划和方案,提交党委或政府讨论决定,把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列入城建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特别要象武汉那样艰苦创业,广开门路办阵地,既靠党和政府支持、左邻右舍资助,又靠社会各方、广大群众自力更生的力量,把重点放在建设基层文化活动阵地上。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指示,排除万难,把建设活动阵地这件事情抓好,争取今年有一个较大的进展。

  在积极恢复、建设活动阵地的同时,要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阵地,挖掘潜力,改善设施,丰富活动内容,吸引、团结更多的青少年,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继续按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和武汉现场会议的精神,组织好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七、全团带队,加强对少年儿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和积极发展全党重视少年儿童、重视少先队工作的大好形势。团、队组织要大力宣传、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题词和党中央书记处座谈会上胡耀邦、赵紫阳同志讲话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解决具体问题,把少先队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加强辅导员的配备、训练和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推广天津市争当树新风的“小红花”活动的经验,把“大种蓖麻,支援四化”和“可爱的祖国”远足两项活动抓出成效来。继续抓紧少先队的发展工作,让更多的孩子戴上红领巾。

  八、外事、旅游和青年统一战线工作,按原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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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5.05.14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号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生活环境、生态平衡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环境保护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老污染源。
第六条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商住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饮食服务的用房,应当具备防治环境污染的条件,饮食服务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做到油烟雾达标排放。
第七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加强对章江源区、贡江源区、赣江源区、东江源区的环境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一切活动,对直接危害饮用水源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限期整治、转产或者关闭。
第九条城市新建住宅区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应当由污染物排放单位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含放射性物质。禁止以渗井、渗坑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拥有在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辆进行废气排放抽检。
第十一条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生产等企业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废气;工业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消烟除尘与脱硫设施,2006年年底前淘汰燃煤手烧炉。
第十二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县级市城区、县城进行建筑施工和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娱乐服务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在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的区域内鸣喇叭,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污水、污泥和建筑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鼓励使用在环境中易回收易处置的包装物、容器和无磷洗涤用品。
第十五条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领取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和总量。
第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减免排污费。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两个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工作进行稽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生态保护管理等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规定评选条件,经职工群众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县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和总工会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他单项先进称号的人员,不属劳动模范之列。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予。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二年举行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评选劳动模范的总体工作方案,审批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它需要评选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 在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改革开放,生产科研,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随时命名表彰。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的范围是:(一)各类企业的中方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四)驻荆武警、消防部队的干部和战士。
  第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  评选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是: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民主推荐评选,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被推荐对象,由本单位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交单位党委、行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市、区所辖单位还需经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农村、街道的被推荐对象经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县、市、区所辖单位还需经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被推荐对象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经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协助单位落实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做好劳动模范的申报、表彰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处分、调动、退休、死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劳动模范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尊重和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高尚情操和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作方法的宣传。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六章  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给予奖章、荣誉证书、奖金等一次性奖励外,劳动模范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一定的政府(或行政)津贴。具体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模范,其荣誉称号经市总工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由所在单位为其在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其标准为:年工资总额×5%×10。被保险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离退休后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前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省劳动模范标准执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执行。(三)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劳动模范每两年应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负担。需治疗疾病者,由所在单位及时送医院治疗,医院应提供方便,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享受国家年休假制度的劳动模范,每两年可享受一次性疗休养15-20天。其疗休养期间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五)劳动模范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
  (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参加培训学习。职工劳动模范被高等院校录取入学的,可带薪参加学习,学杂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七)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
  (八)各单位、各部门培养、选拔、录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劳动模范应优先考虑。
  (九)因年老、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市级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乡(镇)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七章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劳动模范称号及相应的待遇;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申报程序逐级审核后,提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由市人民政府签发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的通知,并收回其已发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他单项先进称号的人员享受的待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