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8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
第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一经缴纳,除第三条规定的免缴人员及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退还。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再予以补发。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失踪或死亡。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萝岗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河区由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其他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具体审核、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地税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