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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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9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盘政发〔2004〕34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和法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主营年利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4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以契约或其他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7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特别标准。为促进畜牧业、名优特产业发展,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特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对其申报的规模、效益等指标实行特别标准。对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计算企业效益和资产负债时,剔除政策性因素。

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在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申报,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注册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和审定进行。评分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的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产生。专家组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

1.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分、汇总,形成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和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地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表决。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八条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九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日常报表制度。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应将截止上年末企业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登记注册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经乡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的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带动农户等情况,拥有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日常报表每季度一次,年底加报财务决算报表。

2.县(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度3月,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评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评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层次。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在考核、评分的基础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5.审批。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监测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监测结果即生效。

第十条经动态监测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每年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定期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选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更名的,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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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投资机构(者):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财政部决定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规模
经全国人大批准发行的15500亿元特别国债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2000亿元。
二、发行品种
特别国债为可流通记账式国债。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发行时间
2007年9月份计划发行3期特别国债总量1000亿元,其余1000亿元特别国债根据债券市场情况于2007年第四季度完成发行。其中,9月份发行计划为:

招投标时间
期限

9月17日
15年期

9月21日
10年期

9月28日
15年期


作此安排后,取消《关于公布2007年部分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财办库[2007]12号)和《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财办库[2007]190号)中原定于9月21日跨市场发行的10年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
四、承销考核安排
9月17日、9月28日计划分别发行的15年期特别国债,不纳入国债承销团成员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次数的统计范围,但其承销情况将作为今后国债承销团管理和组建的重要参考。9月21日计划发行的10年期特别国债,纳入国债承销团成员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次数的统计范围。
五、其他
(一)特别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具体发行安排详见当期特别国债发行文件。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从陶薇等人贩毒一案的改判看??
“犯罪诱引”对毒品犯罪处刑的影响
满德利

一、案件事实
2001年9月份,被告人陶薇从杜月英(河南新蔡人)处知道咸阳的“老王”(本案第二被告人张公社)贩卖毒品,并得到张的手机号码。9月中旬,陶薇即给张公社打手机联系,向张公社贩卖毒品。张公社于2001年9、10月份,先后两次到河南省新蔡陶薇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100克。2001年12月18日张公社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供述了与陶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陶薇,19日张公社与陶薇通话中说其要到河南新蔡陶的家中,20日张公社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河南新蔡县陶薇家中将陶薇抓获,并从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50克,料200克,戥子一杆。

二、一审法院判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薇、张公社等人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购买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薇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350克,料子2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张公社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劳改,仍不思悔改,为贪图钱财,先后多次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13.9克,三唑仑24片,又伙同李小红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2克,共计18.1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再犯,本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系有重大立功表现,虽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因其系再犯、主犯,故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陶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公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上诉理由和律师辩护意见
陶薇上诉称公安机关让张公社与其联系卖毒品是给其设下的陷井。2001年9月份其只给张公社卖过一次毒品海洛因20克。以前供述卖过二次100克海洛因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处刑过重,请求改判。
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陶薇与张公社于2001年8、9月份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的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认定从陶薇家中查获的250克毒品海洛因,有公安人员让张公社向陶薇进行引诱犯罪的情况。因此,原判未考虑以上情节而判处陶薇死刑量刑过重。

四、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改判原因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陶薇、被告人张公社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认定陶薇贩卖250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中,被告人张公社供述其是12月18日被抓的,为协助公安人员抓捕陶薇,其于18日给陶薇打的电话。因此,张公社给陶薇打电话时,其是被公安人员控制的,通话的内容当然亦被公安人员所掌握。事后公安机关对张公社的行为又报以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认定后并在处刑中予以了体现。故公安机关存在利用被告人张公社对上诉人陶薇进行引诱犯罪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陶薇在贩卖250克这次毒品犯罪中,存在公安人员“犯罪诱引”的情况,二审法院改处上诉人陶薇犯贩卖毒品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审法官 满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