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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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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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扶贫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要求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片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现就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技术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教育对促进片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办学质量。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以上,少数民族双语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一至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教育普及程度和办学质量有较大提升。
  提高职业教育促进脱贫致富的能力。到2015年,初、高中毕业后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到2020年,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培训就业衔接更加紧密,培养一大批新型农民和在二、三产业就业的技术技能人才。
  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通过调整优化高等学校空间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等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深度融合,使高等教育能为当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效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增加片区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提高继续教育服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与当地公共服务、特色优势产业有效对接,大力提高就业创业水平。完善毕业生和接受培训人员就业服务政策,通过带技能转移、带技能进城、带技能就业,使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多渠道、多形式、稳定就业。
  (三)基本原则。
  一是以省为主,加强统筹。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扶持到校、资助到生”的教育扶贫工作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扶贫工程负总责,把教育扶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统筹各方面资源,加大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力度。
  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围绕“人人受教育,个个有技能,家家能致富”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看得见的实惠。工程实施的重大政策和关键环节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工程有序稳步推进。
  三是改革创新,加快发展。针对制约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和关键领域,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调整培养结构,加快发展步伐。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个片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扶贫工程的重点任务和政策范围,做到“一区一策,一省一策”,不搞“一刀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事求是确定规划目标,落实政策措施,科学组织实施。
  五是规划引导,分步实施。加强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相衔接,推动片区人口和劳动力通过教育向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转移。制定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四)实施范围。
  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所确定的连片特困扶贫攻坚地区,具体是: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片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基础教育。
  1.切实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大片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改善保留的村小学及教学点,特别是改善边境一线学校及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附属设施,加强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器材的配备。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开齐开足中小学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地区学校正常运转。对片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特别是要加大地处高原或寒冷地区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根据片区自然环境、适龄人口分布等情况,做好当地学前教育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及其他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在人口分散的边远地区设立支教点、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3.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优先支持片区普通高中教育。改善普通高中的办学条件,加强图书馆(室)、实验室、体育场所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支持片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地发展。
  4.重视发展特殊教育。改善片区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建立普惠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每一个残疾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5.保障移民搬迁学生就学。配合实施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提出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措施,优先在移民安置区建设好学校并保障正常运转。
  6.加强双语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片区的少数民族双语地区要将双语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双语寄宿制学校、双语幼儿园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扩大特岗教师规模、加强民语教师培训和增加核定编制的办法加快补充双语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7.鼓励教师到片区从教。研究制定教师到片区农村边远学校工作的奖励措施。各地要研究完善符合片区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荣誉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有在片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优先。设立专项资金,对在片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优先在片区实施。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到连片特困地区支教,推动地方开展城乡教师交流活动并形成制度。鼓励免费师范生到片区从教。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国家和省级培训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进一步向片区倾斜。合理配备寄宿制学校生活管理人员。
  (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1.大力发展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在人口相对密集、当地产业发展具有一定潜力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结合城镇化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办好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重点支持一批社会有需求、办学有质量、就业有保障的特色优势专业,更好满足片区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倾斜支持力度。
  2.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支持东部和中西部城市职业院校扩大招收片区学生的规模,对口支持片区职业院校,培养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有计划地支持片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加大对承担对口招生任务学校的支持。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青海藏区的对口招生任务,原则上由中央确定的对口支援省(市)承担,按程序纳入对口支援规划后组织实施。
  3.传承创新民族文化、民族技艺。结合片区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将民族文化、民族技艺传承创新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支持一批体现片区民族文化特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民间传统技艺专业。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文化旅游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各级教育、文化、旅游、贸易等部门加大对民族文化、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4.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农业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安排有学习意愿的未升入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的社会青年进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学习。鼓励通过发放“教育券”、“培训券”等方式,让学习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三)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
  1.提高片区高等教育质量。根据当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总体布局,优化片区高等学校布局,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片区高等学校要明确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重点发展支撑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学科、专业。中央相关高等教育项目和资金要对片区给予适当倾斜。将片区高等学校纳入东部高等学校对口支援西部高等学校计划,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
  2.加大高等学校招生倾斜力度。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扩大片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高校招生计划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向片区所在省(区、市)倾斜。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向片区中的民族地区倾斜。
  3.开展高等学校定点扶贫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信息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部(委)属高校主要参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定点扶贫工作,省属高校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参加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提高学生资助水平。
  1.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管理,确保学生得到实惠。逐步完善青少年营养标准,建立学生营养监测网络,加强营养干预,提高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加快片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
  2.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入园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高等学校对来自片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资助,做到应助尽助,从制度上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3.完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好对片区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国家规定实行免学费和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的政策。对有计划转移到省(区、市)外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按国家规定免学费和给予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生源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地人民政府通过统筹教育、扶贫、农业和对口支援等资金落实住宿费、交通费等补助,中央财政对转移就学工作做得较好的接收地政府予以适当奖补。对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等各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优先对当地农民或已进城的农民工接受技术技能培训予以补贴。在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上对高等职业院校涉农、艰苦、紧缺专业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倾斜。
  (五)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1.加快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片区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基本解决片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职业院校的宽带接入问题。
  2.推广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应用。通过卫星、电视、互联网等远程教育平台将优质教育资源输送到片区学校,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开放大学和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要开发适合片区的教育资源。加强片区学校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项目优先在片区实施。开展片区教育行政干部信息化管理能力培训,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学生学籍、资助等重要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加大教育扶贫工程资金保障力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教育扶贫工程的投入,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各项教育经费统筹,经费安排向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加大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的增量资金向教育扶贫工程投入力度。
  2.加强教育扶贫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对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坚决查处挪用、截留和贪污教育扶贫工程资金的行为。
  (二)学生就业。
  1.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和就业创业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转移就学的毕业生在就学地就业的,就学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将其纳入有关社会保险制度,并在人事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等方面予以政策保障。公安部门依照规定为转移就学就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鼓励就学地企事业单位优先接受转移学生实习和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转移学生就业较多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完善转移学生就业创业帮扶和劳务输出组织工作机制,探索统一派送、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输出安置新模式。
  2.引导和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制定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激励政策。加大各类国家级基层就业项目对片区的倾斜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设立省级基层就业项目。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到片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优秀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服务。
  (三)对口支援。
  1.把人才培养作为对口支援的优先领域。承担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藏区任务的省(市)、中央企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支持片区教育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结对关系和对口支援规划,加大教育帮扶力度。
  2.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将教育对口支援纳入到国家对口支援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推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对口支援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四)人才引进。
  组织大中城市和东部地区学校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到片区学校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东部地区人才到片区从教,特别是对片区高校引进人才要予以倾斜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实施工程的配套措施和办法。鼓励和支持片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级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扶贫工程。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工程。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片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和各类社会团体有序组织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培训当地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扶贫开发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加大教育扶贫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教育扶贫的氛围。
  (三)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考核机制。省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对工程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点内容。对工程重点项目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教育扶贫工作信息系统,跟踪监测教育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
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中心”下设的会计稽核科及其所属四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归集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归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外省市单位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指职工系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办事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办事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办事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对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比例可达到上年度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门公布2004年月工资标准为5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五条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适当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及时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也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二十条 “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中心”办事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二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凡违反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