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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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5]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以下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当地防雷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防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普及防雷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雷电防御能力。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八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纳入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已建成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安装必须通过设计审核、跟踪监测和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当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建项目时,对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进行防雷设计,并据此出据规划设计条件,将防雷设计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将防雷装置设计列入施工图审查项目,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时,发现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而未安装的,或未依法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的,应当告知该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防雷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防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防雷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告知申请人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才能从事防雷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办程序,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委托防雷机构(市防雷办,各县、市、区防雷中心)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应每年进行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规定将当地遭受雷电灾害的情况书面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正气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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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穗字〔1992〕12号)、《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穗字〔1995〕17号)的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明责分权,依法办事的原则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
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 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区属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由各区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用地会议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范围内的区属开发建设项目,由区人民
政府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需分解建设用地,由规划分局按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项目需要,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由区政府按指标限额审批土地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次审批的地块具体分割,经区规划分局根据详细规划提出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30层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审批,包括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建
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和办理有关复文:
(一)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
(二)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的综合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四)本区辖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和经市规划局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
(五)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含原状维修)。
(六)办公或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
规划分局审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其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必须在15日内做出会审决定。
第七条 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经街、镇或区其它部门越权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其中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直接查处。
第八条 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委托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设计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规划分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必须包括应承担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审批区属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的意见,并符合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第九条 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超过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使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测绘的地形图。
第十条 规划分局审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单体建筑设计要点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或报建,其建筑设计图应与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性质,用地单位、界址和面积。
(二)审批建设工程报建应核准建设工程与规划路、规划河涌、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关系,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可报市规划局协调。
(三)报建的地形图必须是广州市统一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市规划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规划分局进行验线。主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城市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的报建应由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图纸应有报建特许人盖章。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一条 规划分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均必须在审批或作出处罚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否决,责令规划
分局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规划分局必须在15天内重新审批或作出行政决定。规划分局审批文件不备案的,市规划局有权在发现后予以否决。
市规划局的各类规划审批文件(含一书两证),必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分局的审批文件进行建设,审批文件被市规划局否决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规划分局的各项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发展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可由规划分局委托所在镇建设部门受理报建申请和进行初审,报规划分局审核后以规划分局名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且工程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办法。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将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分细则和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一般按40:60设置。即技术分=100×40%;商务分=100×6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项目,并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技术标一般主要组成部分为:组织机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

  商务标评审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的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报价最佳分点,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从第三个低报价起,当投标人报价高于最佳分点时,对其报价进行累进扣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密封,商务标可采用明标方式密封。

  第十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每个投标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细则和内容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量化计分,并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技术标评分主要计算其各组成部分的综合得分;商务标评分主要计算投标总报价的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评标委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性应招标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以参照本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并根据本类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各组成部分的评标标准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2.技术标评分细则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佳分点K:

  K=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

  二、投标人得分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

  (二)从第三个低报价起,按报价高于最佳分点的百分比(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1分,即:

  报价得分=100×[1-(×1)]

  三、商务标评审得分

  An=报价得分×60%

  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技术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一)组织机构:最高分10分

  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

  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一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一60%(含50%)。6—8分,含6分

  中: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一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一50%(含40%)。4—6分,含4分

  差: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

  (二)施工方案:最高分25分

  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20—25分,含20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15—20分,含15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

  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0分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0分

  (四)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最高分8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2—4分,含2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最高分5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2—3分,含2分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高分8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

  (七)质量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

  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0分

  (八)新技术的应用:最高分4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

  差:没有采用新技术或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

  二、技术标评审得分

  Bn=报价得分×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