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5:39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备地掌握救灾防病工作相关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在总结2003版《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我部制定了《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8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为救灾防病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制定本规范。
1.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定义
对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以及因灾害造成的各类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其处置和评估等信息的报告。
2.2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报告内容
2.4初次报告
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见附表)。
2.5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具体报告内容见附表)。
2.6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生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
3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3.1报告原则
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
3.2报告方式和时限
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责任报告单位应负责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收到报告信息。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按附表的内容,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上报。
4信息系统的管理
4.1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4.2人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4.3网络管理与维护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4.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技术支持。
5安全与保密
5.1信息安全
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2系统安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6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救灾防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
一、受灾基本情况
二、灾区救灾防病工作情况
三、灾区疫情情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担保法》是规范担保方式和贷款行为的重要法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为了严格执行《担保法》,更好地开展担保贷款业务,特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及《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质押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运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发放各种本外币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本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条 办理担保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章 保证贷款
第六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办理的保证贷款主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具有足够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我行保证贷款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净资产的若干倍减去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的差额。上述倍数由各分支行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五倍,超过五倍的要报经总行批准。保证期间,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保证,需经得本行同意。
第九条 同一借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本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条 本行应对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严格审查:
1.保证人的保证资格;
2.保证人代偿借款的能力;
3.《保证合同》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的资格;
4.保证人和法人代表印鉴的真伪。
第十一条 经本行贷款审查部门实地审核确认后,保证人应与本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本行规定的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本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或变更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保证期间,本行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检查。发现企业资信状况恶化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除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外,即应同时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本行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十七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本行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必须同时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无法实行强制执行的财产;
5.未经财产所有权一方同意的租赁、承包企业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作抵押的,须有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授权证明。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制的企业,须有产权单位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人联营企业须有联营各方单位同意并签字、盖有公章的证明。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作抵押的,须经主管海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分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作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无论该抵押物属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或是自愿办理登记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对抵押物认真进行审查,并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估算其价值。抵押物的估价,应由专门估价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证。在没有专门估价机构的情况下,本行应与企业协议,对抵押物作出合理的估价。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抵押物估算价值(现值)×抵押率。
抵押率的确定,应考虑抵押物的新旧程度,贷款到期后的市场供求情况,变卖时的价格因素,转让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处理费用、补缴国家税收等。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时,其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抵押物总现值--上次贷款额÷上次抵押率)×本次抵押率。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必须与本行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明确本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其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长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本行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取得本行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偿还抵押贷款的本息。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转移抵押物。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本行应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本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十条 借款履行期届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息的,本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的拍卖应委托当地拍卖机构进行。无拍卖机构的,可在抵押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监督下,由本行组织公开变卖,但不得优先购买。
需要处分的抵押物,应在抵押物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可以与本行协议办理最高额抵押,即在最高借款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质押贷款
第三十二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本行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为质物的,称为动产质押。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权利为质物的,称为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本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本行质押贷款的质物。
第三十四条 出质人必须与本行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包括《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本行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借款人应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本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本行应订立书面权利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权利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权利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借款人不得以本行的股份作本行质押贷款质物。
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质押贷款的质物应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应是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的动产。权利质押应认真辨别权利凭证的真伪。
第三十七条 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质物现值×质押率。
动产质押率的确定应区别动产类别,考虑贷款到期后的市场供求情况,变卖时的价格因素和转让的难易程度等风险情况分别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其中以存货作质物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商品物资价值的60%。
权利质押率的确定,应区别证券类别,发行单位,并根据企业状况,市场行情,风险程度等情况分别确定。最高不超过票面额(股票以票面拥有的净资产额)扣除借款利息和有关处理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八条 移交本行保管的质物,由借款人造册送本行核实保管。本行应专人专库保管,不得动用。
本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承担责任。非因本行保管过失而质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并要求增加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借款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本行应当返还质物。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第四十条 动产、权力质押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按相应贷款种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二:借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保证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应----------------(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期限为------------。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二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第三条 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和免除:
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
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
5.主合同债务重组。
第四条 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足部分。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三: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请求,为借款人履行与我行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与我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可同时作为甲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也可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分别订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四)合同中“保证人”指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当事人;“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合同引言中“为确保”后,填借款合同编号及借款合同名称,如“为确保1995年外字第168号《交通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六)合同第一条“借款本金(大写)”后,当为贷款全额保证时,填写的数额应和合同引言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当同一债权采用多种方式担保时,填写的本金数应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
(七)合同第二条中“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包括借款合同中总的还款期、有分期还款要求的每一还款期、由于借款人违约被我行宣布借款人提前到期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我行都有权向保证人发出书面索付通知。
(八)合同第五条中,我行要注意的是主合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我行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的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余条款的变更也应及时通知甲方。
(九)合同第八条中的空白,填写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事项。
(十)合同第九条中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比例为:担保总额的0.1%—0.5%。
(十一)合同第十一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的约定。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在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内,如主合同履约期满,借款人未履行完债务时,我行要及时与保证方取得联系,并发书面催收通知作依据,要求保证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全部债务清偿为止,以防止因债务未清偿发生时效中断情况。
2.《保证人资格、能力审定书》见附件,与原《借款一担保人资格、能力审定书》的区别为:
(1)注1.的公式改为⑤=n①--②--③--④
(2)上述公式中“n”的取值范围,可根据当地情况在1至5倍的范围内确定。

附四:借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抵押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即主合同的贷款人,以下称乙方)。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期限为------------。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物。
甲乙双方遵照法律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批准文件和有关所有权证明的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作价(大写)----------------整,按抵押率测算后实际抵押额为(大写)--------------------------整。甲方以此为主合同中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三条 甲乙双方将在------------------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将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物的放置地点在--------------。
甲方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负妥善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不得毁损或灭失,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五条 如果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甲方将在--------------办妥抵押物的足额保险手续。保险单交乙方保管,并指定乙方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上借款延期,且延期期限超过原投保期的,则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已办理过保险的抵押物,要按照上述要求办妥变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的手续。
当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时,如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虽已清偿已到期部分的应付款项,但尚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可用于追加担保,以此弥补损失的抵押物。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已到(包括各期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2.甲方或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甲方或借款人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未受清偿的。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为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偿还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计算至乙方实际收入款项之日。如果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时,乙方仍可继续追索,不足部分应由借款人清偿;如果处置所得款项在偿清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后仍有余额,结余部分应退还甲方。
第九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
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违背甲方的章程或有关规定及其上级的指令。
3.本合同中所列抵押物系甲方合法拥有的,现时也未抵押给任何其他方。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不得以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条仅适用于甲方为主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甲乙双方除了必须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须遵守下列约定:
1.在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清偿之前,甲方不会行使由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
2.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主要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3.当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等行为,则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 若借款人已足额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4款中任何规定,对抵押物保管不善或擅自处置抵押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价值外,并向甲方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2、3款,第十条第1、3款中任何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无论给乙方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要作出赔偿。
3.乙方违反第十条第4款有关规定,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一切财产内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为准。该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五: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我行本外币借款合同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与我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则多个抵押人可同时作为甲方参于签订抵押合同,也可分别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各个抵押人之间的担保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方式担保时,应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四)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并对其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合同引言中“为确保”后,填借款合同编号及借款合同名称,如“为确保1995年外字第168号《交通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六)合同第一条中的财产,必须是《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列明的允许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设定,必须依照《担保法》办妥法定程序。第一条中的空白,填写“机器”、“厂房”等大类。
(七)合同第二条中“作价”应按重估价值填列。“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额的比率,具体见《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借款本金(大写)”后,当担保物为贷款全额抵押时,填写的数额应和合同引言前的“借款金额”一致;当同一笔贷款采用多种方式担保时,填写的本金数应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
(八)合同第三条中的空白,填写登记机构名称。
(九)合同第六条中的空白,填写保险公司名称。
(十)合同第十条中的“代位权”指抵押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便替代了贷款人的地位,有了要求借款人归还其代偿款的权利。
另外,要注意的是主合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我行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的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余条款的变更也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合同第十二条中的空白,填写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事项。
(十二)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中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比例为:担保总额的0.1%—0.5%。
(十三)合同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期间的约定。

附六:借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质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质押给质权人(即主合同的贷款人,以下称乙方)。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期限为----------------。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物。甲乙双方遵照法律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质物为----------------(详见质物清单、批准文件和有关所有权证明的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共作价(大写)----------------整,按质押率测算后实际质押额为(大写)----------------整。甲方以此为主合同中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三条 甲方应在主合同首笔提款日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给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物中的----------------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并指定乙方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且延期期限超过原投保期的,则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已办理过保险的质物,要按照上述要求办妥变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的手续。
当质物发生意外损失时,如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虽已清偿已到期部分的应付款项,但尚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可用于追加担保,以此弥补损失的质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1.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已到(包括各期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2.甲方或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甲方或借款人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未受清偿的;
4.发生上述第四条的情况,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及时补足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行使:
质权的行使方式为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偿还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额计算至乙方实际收入款项之日。如果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时,乙方仍可继续追索,不足部分应由借款人清偿;如果处置所得款项在偿清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后仍有余额,结余部分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
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违背甲方的章程或有关规定及其上级的指令。
3.本合同中所列质物系甲方合法拥有的,现时也未抵押给任何其他方。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责权。
5.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条仅适用于甲方为主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甲乙双方除了必须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须遵守下列约定:
1.在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清偿之前,甲方不会行使由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
2.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主要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额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3.当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等行为,则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十条 若借款人已足额清偿全部应付款项,质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质物及保险单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中任何规定,擅自处置质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复质物价值外,并向甲方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1、2、3款,第九条第1、3款中任何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无论给乙方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要作出赔偿。
3.乙方违反第九条第4款有关规定,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质物的内容以本合同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为准。该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办妥下列第------项法定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时自动失效。
1.质物移交乙方;
2.权利凭证交付于乙方;
3.向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七:交通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应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本外币借款合同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和)权利作质押,与我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出质人提供质物时,则多个出质人可同时作为甲方参与签订质押合同,也可分别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各个出质人之间的担保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同一债权既有质押担保,又有其他方式担保时,应分别订立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
(四)合同中“出质人”,即提供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即借款合同中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合同引言中“为确保”后,填借款合同编号及借款合同名称,如“为确保1995年外字第168号《交通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六)合同第一条中的“质物”分动产和权利两种,属于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可以作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中列明的允许质押的范围。质权的设定必须依照《担保法》办妥法定手续。本条空白处填写“股票”、“存款单”、“动产”等大类。
(七)合同第二条中质物的作价根据交通银行总行及各分支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实际质押额”=质物作价×质押率。质物的作价和实际质押额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并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中间交易价折算。“借款本金(大写)”后,当质物为贷款全额质押时,填写的数额、币种应和合同引言中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一致;当同一笔贷款采用多种方式担保时,填写的本金数应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币种则与借款币种一致。
(八)合同第五条的空白,填写需办理保险的质物名称。
(九)合同第九条中的“代位权”指出质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便替代了贷款人的地位,有了要求借款人归还其代偿款的权利。另外,要注意的是主合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我行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的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余条款的变更也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合同中第十一条的空白,填写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而本合同条款中未涉及的事项。
(十一)合同中第十二条第1款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比例为:担保总额的0.1%--0.5%。
(十二)合同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期间的约定。空白处应根据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选择“1”或(和)“2”或(和)“3”或(和)“4”填写。本条中的“4”填写不属于上述3种的其他生效条件。

附八:交通银行借款————保证人资格、能力审定书
编 号:
借款单位: 借款合同号:
------------------------------------------------------------------------------------
| 保证人姓名 | | 资 信 状 况 |
|--------------------|--------|------------------------------------------------|
| 经济性质 | | 项 目 | 数值或状况 | 使用系数%|
|--------------------|--------|------------------|--------------|------------|
| 营业执照号码 | |1.领导班子素质 | | |
| | |及经营业绩 | | |
|--------------------|--------|------------------|--------------|------------|
| 法人代表 | |2.贷款履约状况 | | |
|--------------------|--------|------------------|--------------|------------|
| 单位地址 | |3.综合存、贷比率| | |
|--------------------|--------|------------------|--------------|------------|
| 联系电话 | |4.净资产 | | |
|--------------------|--------|------------------|--------------|------------|
| 基本帐户行 | |5.长期资金负债率| | |
|--------------------|--------|------------------|--------------|------------|
| 帐 户 | |6.资产负债率 | | |
|--------------------|--------|------------------|--------------|------------|
| 银行借款总额 | |7.流动比率 | | |
|--------------------|--------|------------------|--------------|------------|
| 其中:短期借款 | |8.速动比率 | | |
------------------------------------------------------------------------------------
续表
--------------------------------------------------------------------------------------
| 保证人姓名 | | 资 信 状 况 |
|--------------------|--------------|--------------------------------------------|
| 长期借款 | |9.历年盈利实绩| | |
|--------------------|--------------|----------------|--------|----------------|
|(1)提供保证时企业| |10.资产回报率| | |
|净资产总额 | | | | |
|--------------------|--------------|----------------|--------|----------------|
|(2)已为他人提供担| |11.销售利润率| | |
|保总额 | | | | |
|--------------------|--------------|----------------|--------|----------------|
|(3)已为他人提供抵| |12.存贷周转率| | |
|(质)押总额 | | | | |
|--------------------|--------------|----------------|--------|----------------|
|(4)本次愿提供保证| | | | |
|金额 | | | | |
|--------------------|--------------|----------------|--------|----------------|
|(5)核保确定结果 | | | | |
|------------------------------------|----------------|--------|----------------|
|注:1.(5)=n(1)2.n为各行| | | |
|--(2)--(3)--(4) 规定允许 | 合 计 | | |
|>0 倍率值 | | | |
|------------------------------------|----------------|--------------------------|
|信贷员意见: |审查员意见: |主管人员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 信贷员: | 审查员: | 主管: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审定要求
1.验证营业执照,审查法人资格。
2.验证保证人和法人代表印鉴真伪。
3.查阅会计报表、有关单证及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的清单。
4.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资金承受力等方面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上述有关资料应附于本审定书后。

附九:交通银行抵(质)押财产清单
抵(质)押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金额:元
----------------------------------------------------------------------------------------------
| 抵(质)押 | | 经济性质 | |
| 企业名称 | | | |
|--------------|--------------------------------|------------|--------------------------|
| 开户帐号 | | 地址电话 | |
|--------------|--------------------------------|------------|--------------------------|
| 借款金额 | | | 自 年 月 日 |
| (大 写) | | 借款期限 | 至 年 月 日 |
|--------------|--------------------------------|------------|--------------------------|
| 抵(质)押 |单位|数量|帐面|帐面|抵(质)|可作抵(质)|存放| 保 险 单 |
| | | | | | | | |--------------------|
| 物名称 | | |原值|净值| 押率 | 押的价值 |地点|保险号码|起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抵押人(出质人)公章: 公证公章: 抵押权人(质权人)公章: |
| |
|经办人: 经办人: |
----------------------------------------------------------------------------------------------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用报路传递“列车编组顺序表”简称列车确报。为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办理列车确报和运用管理的准则,全路运输、电务等部门,凡使用列车确报时,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行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列车确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确报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确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5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6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确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地提高确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确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9条 确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站名略号本、标准电码本、新华字典;
2.列车运行图、全国站名示意图;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第10条 确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和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确报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1条 各局、分局、段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现职报务员应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的“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值机。
第12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确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终端设备、复印机、秒表、存放原稿用的保密柜等设备及统计、交通工具。
第13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4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确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确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干线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确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做好全路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条 铁路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确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确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全局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确报重点工作和提高确报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确报所的设置的建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确报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确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分局确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下,指导全段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确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及列车编组去向的调整,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合理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确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运确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确报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确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确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确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确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及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确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9条 确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使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确报的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确报运用效率。
3.按《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写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2条 确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确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确报所设置
第23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或指定的车站应设置确报所,担负车站之间和车站与分局之间传输列车确报。双向站场配置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设置的各车场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第24条 确报所应设置在分局调度所,车站靠近运输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舍由分局、车站负责安排。
第25条 确报所的设置、撤消,由铁路局审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设备类型由铁道部审定。
第26条 局间确报报路应采取编组站对编组站和邻分局直达通报,具体沟通由两局商定。
第27条 确报所名代号,要使用站名略号,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由铁道部审定。

第六章 电务、运输部门作业职责
第28条 为了保证列车确报质量,电务、运输部门双方必须做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正确及时、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报面整洁,使用规定汉字及代字,记事栏采用代字填记,如顺序颠倒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时,须询问解释清楚后方可受理。
第29条 列车确报的传递:发报由车站负责送到确报所,到报由确报所负责送到车站(调度所)指定的一个地点,双方严格执行交接签收制度。
第30条 确报所与车站间要建立健全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必须做到随编随送,随收随发,随到随投,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第31条 为加强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报工作。有关站、段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列车确报质量。对在考核评比中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和译电
第32条 受理列车确报时,对车次、方向、内容与字体(包括甩挂车、变位)应做到确认。超过规定的记事代字应抹掉。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标记清楚。在开车时间项目之后划斜线填写受理时间(如:7.15/7.05斜线上部为开车时间,下部为受理时间)。
确报发出后,由于车站原因,提出改轴、换挂车组时,另按一封确报处理。
第33条 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确报所及时通知车站停止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确报,应和车站洽定,妥善处理。
第34条 为保证确报质量,发报译电前要进行全文检查,遇有改位时,应按改位后的顺序译电,译电有错时应进行消字改错,不能出现“//”,需要译电的各项内容应全部译电,站台使用电报略号,无站名略号的应用四码,无四码的汉字用“○○○○”代替,在电文下部注明该字的写法,货物名称使用四码。对品名中的军用代号、收货人卸线代号和品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及篷布张数必须用括号围括。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35条 到报译电应按优质确报标准译写,报头照译,对五个以上相同内容划竖线,用括号围括的汉语拼音字母,记事栏代字不译电(G译成△,GG译成△)。电文下部的注明事项,须译写在各该项正确位置。
第二节 机上通报
第36条 发报顺序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拍发。
第3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呼叫收报所,先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
使用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必须执行操作程序。
第38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
第39条 确报拍发格式(略)。
1.各项均横打,竖行上下对齐。由报头、电文、合计、记事四部分组成。
2.先拍五个S,(SSSSS)表示一封确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3.报头部分可省拍各项代字,直接拍发略号和数字。时间之间用小数点(.)区分,开车时间与受理时间用“/”区分(如7.15/7.05),车次的数字后,加发一个字母“C”。
4.电文部分
A.省拍项目代字,电文内与上格内容相同的,每一格拍发一个“//”与上格首位对齐,顺位数字个位数与个位数、10位数与10位数上下对齐。
B.内容相同的(除车种、载重)连续5个以上(包括5个)时,在第一和最后一位拍发前后括号。载重项目内的合装吨数记在一起的亦用括号围括。
C.合装到站,没有站名略号的到站等,原项拍发前后括号,在记事栏内拍发原则略号或四码。
D.记事栏遇有△时拍发G、△拍发GG,附带数字或代字。
5.合计部分拍在电文后部,每项数字之间用间隔区分。
6.收货人、记事栏汉字多时,该项容纳不下,原项空白,在本报后部补发。
7.一封确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5个E(EEEEE)表示一封确报结束。
第40条 印字占格、间隔距离见表1、表2(略)。
第41条 改错拍发方法
1.报头部分任何一项发错,均应另起重发。
2.发报中的订正用“//”表示,该组取消,在该行允许空白处发正确内容,也可在全部拍发完后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附拍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收报所给收据后,发报所发现错误时,应发改条。其内容为:编组站一解体站、日期、车次、更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代号。
4.车辆变动位置可拍发改条,将顺位改正,内容不变。
第三节 收报与投递
第42条 收报员收妥后(包括改条),立即给收据,附拍车次、收报所名和代号。
第43条 电传通报中,收报员应严格守机,不准动机询问(只有一个收报所收报时,遇有显字不良时,可要求重发),边收边检查,发现疑问,收完及时询问。要充分利用确报纸的空白处显字,双方不得任意回车升格。
第44条 确报所送给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四份。
用户收到时,应在确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并检查是否正确。
第45条 确报用纸(纸带)供给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确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46条 为不断提高确报质量,各局应根据确报报路构成,在铁路局电务处领导下,由分局电务科负责组成确报网路组,负责局间、邻分局间和管内确报网路活动,确报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确报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47条 确报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确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确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列车运行计划和发、转报路由,熟悉编组业务及报流情况,负责调度疏通确报所之间报流。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确报指标
第48条 确报质量、效率指标规定表(略)。

第十章 原稿检查与整理
第49条 在办理列车确报过程中,应采取自检、互检、总检,防止丢报和错漏译、错漏发和错漏晚投。
发、转报:应检查发往所名与该报的收报所是否相符;
发、到报译电:应检查所需译电项目,译写是否正确;
到报投递:应检查收报单位是否签字及收到时分;
其他有无错漏之处,由检查者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确报原稿由夜班者负责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1.发报:按照受理时分先后的顺序装订;
2.到转报:按照每条报路收到时分先后顺序装订。
第51条 电传打字撕断的有符号的纸卷,应妥善保存,随同确报原稿定期处理。

第十一章 业务量统计
第52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
2.发报:每发一个所计算一封(包括改条);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
6.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53条 确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必须正确掌握统计方法,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第54条 填写业务报告说明:
1.确报年报中设备数、人员数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备用设备不填报。
2.电务(通信)段、分局、铁路局填报时,根据各确报所、电务(通信)段的报告,填写各确报所的各项数字后,并做出段、分局、铁路局的合计。
3.报路运用情况:
①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②对管外的确报所名用括号围括;
③经过交换机接转的发报、按收报所别,只填写报路中的确报所名和发报封数;
④本管内同一报路两端以上的发报封数应由铁路局、分局、段合计后填记。
4.每月统计截止日期,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5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